[新聞] 女警誤撞女大生不爽被告 10天後驗傷反告慘了!法官要她關4個月
1.媒體來源:
今日
2.記者署名:
劉松霖
3.完整新聞標題:
女警誤撞女大生不爽被告 10天後驗傷反告慘了!法官要她關4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警備隊柳姓女警2022年開警車不慎撞傷一名騎機車的女大生,原本談好
6600元和解,女大生不滿女警講話太酸顯得毫無歉意,仍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女警為了反
擊,提出車禍10天後的驗傷單,也提告過失傷害,主張女大生鑽車縫害她撞到方向盤受傷,
實則故意說謊,意圖使女大生遭判刑,最高法院以誣告罪判女警4個月定讞。
如果是向公務員指明特定對象的誣告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刑度在6個月以下仍有機會免於
牢獄之災,可向檢察官聲請服「易服社會勞動」,若檢方不同意聲請,女警就會入獄服刑。
本案發生在2022年3月23日晚間6點多,柳姓女警開巡邏車載張姓小隊長,從中山北路五段69
1號的路邊起步時突然向左切,撞倒王姓女大生騎乘的機車,害女大生手腳擦傷。
案發隔天雙方同意6600元和解,但之後王姓女大生想到談判過程中女警酸言酸語、態度惡劣
,讓她感受不到道歉的誠意,因此在2022年5月6日正式對女警提告。女警得知還是吃上官司
,明知自己2022年4月2日去醫院驗出的「前頸部輕微擦挫傷、右手痛疑似扭傷、左肘痛疑似
扭傷、前胸痛疑似扭傷」,跟車禍毫無關聯,在女大生提告2天後持驗傷單反告對方過失傷
害。
王姓女大生及張姓小隊長都證稱,車禍發生後柳姓女警說她沒受傷,小隊長還說,與女警一
起送女大生看急診時,女警並未順便驗傷,回到警備隊之後有同仁關心,女警仍說沒事。
士林地檢署起訴柳姓女警誣告罪,法院審理期間,女警堅稱車禍發生時緊急煞車撞到方向盤
,造成前胸扭傷、前頸部擦挫傷、左手肘撞到車門、右手手指扭傷、右手手腕扭傷;她沒在
事發當天就醫是因為注意力都放在女大生身上,她也沒有要追究的意思,後來接到交通隊說
要作談話紀錄,才會去驗傷。
柳姓女警供稱,同車的小隊長事後遭她檢舉圖利(不起訴確定)所以懷恨在心,證詞並不可
信。女警甚至向法官告狀,警備隊副隊長有施壓,她不敢第一時間去驗傷,她為此還告副隊
長恐嚇罪,但這部分也是不起訴確定。
法官想了解案發10天後的驗傷單究竟能不能證明因車禍導致,醫院回函表明無從確認;急診
醫師出庭作證,寫手痛疑似扭傷只是因為女警的「主觀感受」,才會這樣開診斷證明書,至
於頸部挫傷是他看到當下傷口的紀錄,不會去判斷什麼原因造成。
法院勘驗警車的行車紀錄器影片,剛起步的擦撞不至於造成車內嚴重晃動、害駕駛撞上方向
盤的情況,女警不可能因此受傷;警車並未急煞只是輕踩煞車,也與同車小隊長的證詞相符
。
法官批評柳姓女警身為執法人員,明知並未車禍受傷,只因為和解事宜起爭執被告過失傷害
,為反制王姓女大生而誣告;女警始終不認罪、犯後態度不佳,但考量她與女大生達成調解
,一、二審都判刑4月。
柳姓女警不服上訴,主張二審沒諭知緩刑是違背法令的,她有小孩要養而且現在仍擔任警職
,但最高院指出,是否諭知緩刑,法院本來就有決定權,不宣告緩刑「本無說明理由之必要
」,不能因此主張違法;原審本於事實審採證認事的職權行使及推理作用,予以判斷而認定
,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因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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