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死者身份曝!25歲替代役…是頂大資優生遭丟包快車道「4
阿肥法盲
但是在阿肥以前上空大學分班的印象是
這題應該要用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致死的加重結果犯去解
那個違背義務就是那個什麼保證人地位啦
啊保證人地位簡單講就是有保護你義務的人
例如在游泳池的救生員或是你爸你媽
還有司機與乘客 船長與船員間
可以因為法令 事實上行為 契約 之類
的而產生保證人地位
還有危險前行為
啊像我們的運將跟替代役就是
契約+事實上承擔(載客)產生保證人地位
忘記是哪裡講的不知道教科書還是判決釋字
也就是保證人地位不一定因為契約終止而消滅
反正講那麼多就是運將就是有義務
把人家載到橋下或是更安全一點的地方再丟包
啊至於能不能算故意殺人
畢竟新聞沒特別提到
如果運將的丟包是叫他下車的話
這邊應該會變成他們刑法講的被害人自我負責
應該是要運將把他強拉下車 然後他倒地
隨即被車輾過才比較有可能符合殺人罪啦
但因為阿肥是空大學分班
所以這裡的論理過程我不會
有待其他法律阿肥糾正
※ 引述《amanda815625 ()》之銘言:
: 我真的受不了
: 這系列推文
: 一大堆人是非不分
: 司機是「職業駕駛」
: 對道路生態很熟悉
: 不是一般駕駛人
: 司機是在半夜凌晨兩點
: 黑黑的情況下
: 「快速道路快車道」
: 把手無寸鐵的乘客趕下車
: 不論什麼原因
: 司機行為根本就是「謀殺」
: 沒有任何藉口
: 乘客死亡最直接原因
: 就是被司機在
: 「快速道路快車道趕下車」
: 這是有直接因果關係的
: 也是可以直接客觀歸責的
: 很有可能成立
: 刑法「故意殺人」
: 若行為人對於死亡結果
: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 或預見其發生且不違背本意,
: 屬於「故意殺人」
: 這情況其實非常明顯
: 就是司機以他豐富的職業駕駛經驗
: 絕對知道會發生什麼事
: 但他還是做了
: 就是預見乘客將被撞擊死亡
: 而不違背其本意
: 實際上就是「故意殺人」
: 假設真的非要趕下車不可
: 也應該在平面道路路邊安全的地方
: 請對方下車
: 退萬步言
: 非要在快速道路趕乘客下車
: 雖然說這行為已經錯了
: 但還是可以開到路肩停下來
: 再讓對方下車
: 至少不會馬上死亡
: 假如司機停到路肩去
: 那還可以說他是真真的並非故意殺人
: 在快車道趕人下去,
: 真的就是故意殺人
: 說真的,這個情況
: 司機就是故意要讓對方死
: 一個職業駕駛說不知道
: 「在快速道路快車道把人趕下車」
: 會有什麼下場?
: 真的不可能!
: 也完全講不過去!
: 至於司機所說,
: 乘客在車上鬧事什麼的
: 請他先把證據拿出來
: 讓警方客觀科學分析判斷再說
: 不然人死了
: 隨便他講
: 這非常不公平
: 欺負死人不能為自己辯護
: 光是在快速道路快車道
: 把乘客趕下車
: 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
: 就讓我對這位職業駕駛
: 說話的可信度非常懷疑
: 還有事後打電話給警方
: 這個職業駕駛自以為聰明的操作
: 實際上剛好自證其罪
: 正好說明,
: 他不是沒料到
: 「快速道路快車道趕乘客下車」
: 「乘客真的會死」
: 他也不是良心發現
: 他是殺人兇手
: 知道自己責任無可推卸
: 只要乘客死亡
: 一定會找到他身上
: 所以自作聰明打個電話
: 想要掩飾和推卸責任
: 製造個對自己有利的說法
: 其實剛好證明他就是故意殺人
: 最後再做個結論
: 真的不管什麼理由
: 一個計程車司機
: 一個職業駕駛人
: 「在快速道路的快車道」
: 「把乘客趕下車」
: 這真的就是故意殺人
: 他絕對知道後果
: 但他還是做了
: 那他必須承擔他的法律責任
: 大家同意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6.64.50.1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69452941.A.D39.html
推
01/27 02:46,
1天前
, 1F
01/27 02:46, 1F
推
01/27 02:47,
1天前
, 2F
01/27 02:47, 2F
推
01/27 02:47,
1天前
, 3F
01/27 02:47, 3F
推
01/27 02:48,
1天前
, 4F
01/27 02:48, 4F
→
01/27 02:48,
1天前
, 5F
01/27 02:48, 5F
推
01/27 02:48,
1天前
, 6F
01/27 02:48, 6F
→
01/27 02:48,
1天前
, 7F
01/27 02:48, 7F
→
01/27 02:48,
1天前
, 8F
01/27 02:48, 8F
推
01/27 02:48,
1天前
, 9F
01/27 02:48, 9F
→
01/27 02:49,
1天前
, 10F
01/27 02:49, 10F
→
01/27 02:49,
1天前
, 11F
01/27 02:49, 11F
推
01/27 02:49,
1天前
, 12F
01/27 02:49, 12F
推
01/27 02:50,
1天前
, 13F
01/27 02:50, 13F
→
01/27 02:50,
1天前
, 14F
01/27 02:50, 14F
→
01/27 02:50,
1天前
, 15F
01/27 02:50, 15F
→
01/27 02:50,
1天前
, 16F
01/27 02:50, 16F
→
01/27 02:50,
1天前
, 17F
01/27 02:50, 17F
推
01/27 02:50,
1天前
, 18F
01/27 02:50, 18F
推
01/27 02:51,
1天前
, 19F
01/27 02:51, 19F
推
01/27 02:52,
1天前
, 20F
01/27 02:52, 20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8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