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書記官爆出走潮!北檢招考檢察官助理 191人搶26缺不乏頂大
※ 引述《a96385245 (Einszwei)》之銘言:
: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 全台司法機關屢傳書記官出走潮,新北地院今年書記官缺額71人,卻僅有2人報到,司法
: 工作負荷問題引起法界重視,不過台北地檢署日前招考檢察官助理,雖是不具公務員資格
: 的職務,卻吸引超乎預期的報名人潮,其中不乏台大、政大高材生,甚至有現職法院書記
: 官報考,總計191人爭搶26個檢助名額,錄取名單16日已在北檢官網放榜。
將這段「備註」,連著其中一條推文來看:
: 備註:
: 升官發財請走此路
: → luckywind: 徵黨書記 125.230.1.2 01/17 10:02
反倒是覺得:
「黨書記」至少是有統治實權的(習近平便是這一類),而北檢的書記官頂多只是協助檢
察官撰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等書狀,並負責送達被告、告訴人
所以在沒有一聲令下的前提之下,是不能隨便亂代表檢察官杜撰的...
而且說到北檢,日前偵結張文的北車無差別攻擊案,因為被告死亡而不起訴,不過調查結
果仍交待如下:(一一五年偵字第二八一八號)
【犯罪事實】
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
被告基於持有管制刀械之犯意,於民國一一三年四月三日、四日及十四日,在露天拍賣網
站向不詳賣家購買蘭博六號雙刃刺刀二、二、六把,合計十把,而非法持有之。嗣於一一
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四時許,攜帶其中二把前往捷運臺北車站,再於同日下午五時許,
攜帶其中二把前往捷運中山站外、誠品生活南西店(址設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十四號,
下稱誠品南西店)等公共場所。上開刀械嗣經警方扣案且送鑑驗,認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列管之刀械。
二、案發當日四次縱火行為
(一)第一縱火點: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一五九巷十二號旁機車停車場
(1)被告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二分許,走出千○旅館,將車牌號碼MG*-
**67號普通重型機車,自中山區新生北路一段一零二巷口騎至中山區林森北路一五九巷十
二號旁機車停車場停放,先返回臺北市中正區公園路二十巷租屋處(下稱公園路租屋處)
,再步行返回千○旅館。
(2)嗣於同日下午三時一分許,走出千○旅館(著米色外套,黑色短褲),途中至中山區
林森北路一五九巷旁超商停留後,抵達第一縱火點機車停車場準備縱火,在於下午三時四
十分許,自前開普通重型機車上取出縱火工具,將裝有甲醇、煤油之白色塑膠桶二桶置於
編號第四十三、四十四號停車格所停放二輛機車縫隙,點燃後隨即騎乘前開普通重型機車
離開現場,極易使火苗延燒而影響現場及鄰近之安全,致生公共危險。經民眾察覺後緊急
使用滅火器撲滅火勢,僅被告所有之塑膠桶上半部受燒熔。
(二)第二縱火點: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一一九巷二十六號對面停車場(Times 林森七條
通第二機車停車場)
被告自第一縱火點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抵達第二縱火點準備縱火,於同日下午三時四十
九分許,進入上開機車停車場,將裝有甲醇、煤油之白色塑膠桶一桶置於被害人王○緯所
有之車牌號碼A*-*21號大型重型機車右側下方,點燃後隨即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
場,極易使火苗延燒而影響現場及鄰近之安全,致生公共危險。經民眾察覺後緊急使用滅
火器撲滅火勢,致被害人王○緯所有之大型重型機車之設備受燒變色或受燒碳化。
(三)第三縱火點: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一段七十三號一樓後側
被告自第二縱火點騎乘上開號普通重型機車抵達長安東路一段七十三號一樓後側準備縱火
,於同日下午三時五十二分許,手提裝有甲醇、煤油之提袋進入上址一樓後側中間處,點
燃後隨即騎乘上開普通重型機車離開現場,極易使火苗延燒而影響現場及鄰近之安全,致
生公共危險。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松江分隊獲報到場後,將火勢撲滅,上開建築物始未達
燒燬之程度。致被害人楊○傑、楊○智、林○蘭、陳○惠、徐○芬、吳○澤、郭○芯、劉
○毅等人所有之物品、普通重型機車、自用小貨車燒毀,並致被害人吳○澤因吸入煙霧而
受有嗆傷、呼吸道發炎等傷害。
(四)第四縱火點:公園路租屋處
1.被告自前述三處縱火後,先將前開犯案用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停放在中山區市民大道二
段與長安東路一段三十巷口停車格,於市民林森路口租借Youbike 並脫下米色外套置於前
方置物籃(★著黑色短袖,黑色短褲),並將Youbike 棄置在中正區公園路與公園路二十
巷口而返回公園路租屋處。
2.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三分許,基於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住宅之犯意,將裝有甲醇、煤油
之白色塑膠桶一桶置於公園路二十巷十二號三樓後側外梯間洗衣機東側地面、公園路租屋
處內之放置之汽油、煤油、甲醇點燃後隨即離開現場,極易使火苗延燒而影響現場及鄰近
之安全,致生公共危險,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城中分隊獲報到場後,射水而將火勢澆熄,
上開住宅始未達燒燬之程度。致被害人林○蘭、王○凱之家具、家電等物品及被告之ASUS
筆記型電腦等物品遭燒毀。
三、於捷運臺北車站丟擲煙霧彈、凝固式汽油彈,並持刀攻擊民眾致死
(一)被告為製造社會大眾恐慌及大量死傷,竟基於恐嚇公眾、放火燒燬現有人所在之建築
物、殺人之犯意,於攻擊計畫書擬定在捷運臺北車站人潮密集之處所施放煙霧彈及凝固汽
油彈,且為確保計畫順利完成而隨身配備前所購入之長刀一把、匕首二把等物品,於同日
下午四時五十五分許走出公園路租屋處(★著連身雨衣,戴黑色帽子),手拉裝有煙霧彈
、凝固式汽油彈之手推車,由捷運臺北車站M8出口進入站內,於同日下午四時五十八分
許至捷運臺北車站M7出口下方地下1樓空曠處(捐血中心前)準備。
(二)自下午五時二十二分許起,戴上防毒面罩、脫下雨衣(★著戰術背心,戴防毒面罩)
,接續拋擲數顆煙霧彈、二瓶凝固式汽油彈,抽出刀械往西移動,恰被害人余○昶行經該
處,見狀隨即主動上前阻止,然於煙霧中遭被告持長刀攻擊後倒地。因原定大量投擲凝固
式汽油彈計畫受被害人余○昶阻撓而未得逞,遂折返於星巴克台北捷運門市前拋擲1瓶凝
固式汽油彈,並將手推車內剩餘之四顆煙霧彈、12瓶凝固式汽油彈點燃,再邊跑邊脫下
防毒面罩返回捷運臺北車站M7出口下方地下一樓空曠處。取出預先準備之裝扮換裝(★
著另一件米色外套,換另一頂黑色帽子,以黑色提袋遮掩臉部),並受捷運保全引導往板
南線B2層閘門處離開現場,從板南線西出口進捷運站混進人潮。於淡水線B3層大廳出
閘門離開後進入中山地下街,再自中山地下街R2出口步出,於下午五時三十九分許返回
千○旅館。
(三)被告引燃之凝固式汽油彈經捷運臺北車站站務人員、保全持滅火器緊急將火勢撲滅,
站內建築始未達燒燬之程度,或因此導致死亡之結果。然上開攻擊行動仍使行經民眾驚嚇
逃離,致生危害於公安,並使被害人余○昶死亡,且多位民眾吸入煙霧,而受有吸入濃煙
所致之呼吸病症等傷害。
四、於捷運中山站外丟擲煙霧彈,並持刀在該處及誠品南西店內攻擊民眾造成傷亡
被告於捷運臺北車站實施攻擊後,於同日下午五時五十八分至六時二分,自千○旅館步行
登上捷運中山站一號出口景觀平台查看現場狀況,並於下午六時二分至六時三十三分,返
回千○旅館重新整備,並以iPadAir 觀看新聞媒體就捷運臺北車站事件之直播報導,變更
原定以手推車攜帶凝固式汽油彈在誠品南西店等處大量投擲之構想,基於恐嚇公眾、殺人
之犯意,除重新隨身配備前所購入之長刀二把、匕首二把等物品,僅攜帶煙霧彈三顆及凝
固式汽油彈六瓶後:
(一)先於下午六時三十四分許,走出千○旅館(★著米色外套,戴黑色帽子、揹黑色側背
包,穿著護膝戴黑色帽子),於千○旅館前騎樓觀望等待。
(二)再於下午六時三十八分許,至捷運中山站前行人穿越道上丟擲煙霧彈二顆(★脫下米
色外套,著戰術背心、護膝、護肘、手套等,手持長刀),步行前往誠品南西店途中,手
持長刀攻擊騎乘機車行經該處之被害人蕭○甫,及被害人汪○維、黃○樂,然過程中其所
攜帶裝有凝固式汽油彈之黑色手提袋二個,不慎分別遺落在行人穿越道,及誠品南西店大
門口聖誕樹旁,而未能著手投擲凝固式汽油彈放火。
(三)下午六時三十九分許,進入誠品南西店一樓店內,並在入口處持長刀攻擊正要步出之
被害人陳○靜,持長刀搭乘手扶梯由一樓上四樓。
(四)下午六時四十二分許,向誠品南西店四樓服務台人員大喊要求提供通往頂樓之鑰匙未
果,遂繞過紅龍柱,手持長刀大力朝被害人王○錡大力砍殺,幸被害人王○錡及時閃避而
未果;被告見當下已引起周遭民眾騷動而紛紛奔逃,遂轉身離去,然途中仍持長刀朝被害
人蔣○翰、王○舜、黃○惠等人攻擊。
(五)下午六時四十四分至六時四十六分許,前往誠品南西店五樓、五A樓時,遇見前來查
看之誠品南西店人員,並大聲詢問「頂樓在哪裡」,店員見狀隨即比往頂樓之方向,被告
隨即沿樓梯往上行進,並徒手開啟安全門地栓後進入頂樓,將長刀二把、眼鏡、護具、護
板、短指手套、帽子、圍巾、電子錶、戰術背心(內掛有匕首二把、防風打火機二個)等
物品卸下後,隨即自頂樓躍下墜落至誠品南西店一樓停車場地面而死亡。
(六)被告上開攻擊行動使行經民眾驚嚇逃離,致生危害於公安,並造成被害人蕭○甫、王
○舜死亡,及被害人汪○維、黃○樂、陳○靜、蔣○翰、黃○惠等人受有頸部、肩部、胸
腔等不同部分之穿透性創傷或切割傷等傷害。
【偵查結果】
一、被告自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前即萌生本案犯意,並長期縝密籌劃本案犯行
(一)被告個性壓抑、人際關係貧乏,具反社會傾向:
1.經調查被告之國中、高職、大學同學王○青、陳○宇、李○嵎、服志願役之班長薛○達
、任職保全之同事張○煒之證述,佐證被告外顯之個性內向、木訥、壓抑,另經檢視其名
下之Line、Facebook、Discord 等社群帳號,亦顯示被告社群參與程度有限,被告於大學
畢業、就業期間之社交人際關係呈現相當貧乏狀態。
2.經調查被告胞兄張○、被告父、母親張○明、王○燕之證述,另調閱被告所持用0963-
******號門號雙向通聯,及檢視被告所使用扣案三星平板、iPad平板、iPhone 8 Plus手
機之數位採證鑑識檔案資料,均認被告與家人關係疏離,尤以一一零年六月間自旺○公司
離職後,幾乎與家人斷聯。
3.經調查證人張○證稱:對被告有印象就是講要殺人之類的話等語;證人李○嵎證述:被
告曾提及想在死之前幹一票大的等語。綜上,被告長期以來與父母失聯,與手足疏離,家
庭關係明顯斷裂、現實社交圈極度貧乏,處於極度疏離、社會孤立的狀態。
(二)被告職涯多自行選擇卻屢逃避,離職失業後即疏離於家庭、同儕與社會,加深其反社
會情節:
1.綜合證人李○嵎、薛○達、吳○君、張○明、王○燕等就被告各階段就業情形之證述,
被告對於制度化、責任式之職場環境明顯適應不良,在心理負荷上升,對自我產生高度不
安、不確定與不信任之情況下,即出現防衛退縮與逃避行為,社會角色反覆中斷,不符個
人與家人期待,其與職涯、人際與社會期待逐步脫鉤,脫離於家庭與社會之外,長期缺乏
關懷,伴隨著社會退縮、逃避與孤立等複合式因素,加深其個人之反社會情節。
2.另證人張○所撰寫之卡片,內容雖提及被告疑似於求學、軍旅生活遭霸凌,然對此證人
張○證稱僅係猜測等語;證人李○嵎、薛○達亦分別證稱未見聞被告在大學、服役期間有
遭霸凌之情形等語;再參以證人王○燕與證人張○之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均未見兩人
曾論及任何與被告於軍中有遭霸凌之內容;且被告斯時所使用之iPhone 8 Plus 手機,相
關網路搜尋紀錄亦未見軍中霸凌等資訊,尚查無相關事證足認被告之求學、服役期間有遭
霸凌之情事。
(三)依被告金錢管理模式轉變,研判其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即逐漸萌生本案之犯意:
被告自保全工作離職後不久,即於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突將其帳戶內所餘存款,全數
以現金方式提出,共計新臺幣(下同)六十二萬六千八百三十八元,之後被告於一一二年
十二月十七日有創建「金錢規劃.txt」檔案,最後於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開啟即刪除,
與本案犯行之實施時點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極為相近,研判被告係欲規劃達成犯罪計畫
過程中所需資金而建立,研判至遲於此時點即逐漸萌生本案之犯意。
(四)被告自一一三年一月起,即長期進行本案事前準備與規劃:
1.依被告曾持用之iPhone 8 Plus手機搜尋紀錄之起迄時間為一一零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一
一一年三月十日間,有搜尋「隨機傷人事件」之相關字串。
2.被告於一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前之某時萌生暴力攻擊意念,並於一一三年一月間創建投
擲式燃燒瓶文件檔,復於一一三年四月起陸續購入長、短刀具,益徵被告自一一二年十二
月十七日前之某時,即觸發暴力攻擊社會不特人之意念。
3.被告於一一三年六月至一一三年十二月間在臺中居住期間,初始多為關注上開中捷事件
之相關新聞報導,自一一四年年初始轉為以關注鄭捷相關事件之議題為主,應可推論被告
係受上開案件影響,方於斯時北上至公園路租屋處租屋、並規劃犯案前至捷運中山站一帶
(即新光三越百貨南西店附近)入住旅館,顯有參考鄭捷、洪淨手法隨機殺人之想法與意
圖。
4.被告於一一三年六月至一一四年十二月間,針對「鄭捷、隨機殺人、縱火、謀殺、虐童
、汽油彈、捷運」等類型之新聞事件或議題探討(計一千八百一十筆紀錄)均相當關注,
統計與鄭捷捷運殺人事件之相關新聞與報導議題探討計有五百一十二筆,幾乎每月均會重
複觀看相關類似鄭捷事件新聞議題之探討,亦長期關注有日本、美國、瑞典及澳洲等國所
發生隨機槍擊或殺人等多人死傷之無差別攻擊事件。除此之外,被告十分熱衷搜尋、瀏覽
與「Ryona」類型(Ryona【リョナ】係源自日本網路文化,指以觀看女性角色遭受痛苦、
虐待或傷害情境而引發性興奮之內容)有關之內容(累計六千三百一十五筆),甚至於一
一四年九月一日創建「越南屠夫」分屍兇殺案件之「Dead」資料夾,下載存有上開新聞事
件分屍殺人之照片,加劇隨機殺人或無差別攻擊之意念。
5.被告一一三年四月起陸續購置犯案刀具,一一四年一月十七日購入煙霧彈、一一四年一
月二十日至二十三日搜尋汽油、煤油點燃相關資訊、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六月十日網購
汽油桶、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搜尋相關「凝固汽油彈」、「如何制造投掷式燃烧瓶(
莫洛托夫鸡尾酒)」、「製作黏性較佳的汽油彈」等製作資訊,並於一一四年十一月二十
二日至十二月四日間陸續網購甲醇、護目鏡、戰術背心、打火機、白蠟、聚丙乙烯、保麗
龍顆粒等物品。
6.被告之攻擊計畫書擬定期程:
被告雲端硬碟所留存之攻擊計畫書(檔名「2025/12」)係於一一四年十月五日創建至十
二月十六日陸續編輯或瀏覽(共計六十一筆),並搜尋相關「警察局」、「消防局」、「
臺北火車站板南線平面圖」,並下載「捷運台北車站立體導覽圖」電子檔,於地圖上標示
預計投放煙霧彈、凝固式汽油彈之位置,而編輯攻擊計畫書分頁一之攻擊點位計畫。且有
於十一月間親自實際探勘現場路線、觀察人流,註記犯案縱火或丟擲煙霧彈與汽油彈之點
位,並規劃攻擊計畫書分頁二之時序計畫,並編輯攻擊計畫書分頁3之工具清單、數量,
最後於十六日晚間十一時五十六分許最後瀏覽攻擊計畫書之內容。
7.綜據前述文件編輯與網路瀏覽紀錄,被告除於一一四年一月起即整備犯罪用品及器具外
,並自一一四年十月起即仔細、縝密規劃攻擊計畫書文件,且頻繁關注天氣預報,搜尋、
瀏覽「聖誕節」、「人流」的資訊,顯見被告具高度計畫性與反覆確認特徵,足認被告係
經長期、縝密、周延之預謀本案犯行。
二、被告有追求大規模傷亡及殺人之犯意
(一)計畫大規模投擲凝固式汽油彈
被告在犯罪工具的選擇上,不僅僅單純只以刀械攻擊,並規劃具備大範圍殺傷力的縱火攻
擊,且針對製作流程與攻擊點位,進行高度專業化與具體化的規劃,顯見其具有追求大規
模傷亡之殺人犯意。
(二)以網路瀏覽、搜尋內容觀之:
有隨機殺人、鄭捷、中捷等關鍵字,存有「致敬」或「模仿」鄭捷、洪淨等人捷運殺人手
法之具體意圖,另除國內案件外,被告廣泛搜尋日本、美國、瑞典及澳洲等國的隨機攻擊
事件,自一一三年六月至一一四年底,被告針對隨機殺人、縱火、虐童等關鍵字累積了一
千八百一十筆紀錄。此外,被告還瀏覽「面對持刀攻擊有多致命」、「金屬劍兵器技擊」
、「格鬥劍技」等影片,顯示其不僅在心理上透過瀏覽這類慘案來自我強化「無差別攻擊
」的正當性與決心,更在技術上研究如何有效地剝奪他人生命。
(三)依被告使用之刀具及被害人受創情形,顯示其有殺人之犯意:
被告攻擊被害人所使用之史太龍長刀之刀刃長二十八至二十八點五公分,具有極強殺傷力
,且配備之蘭博六號雙刃刺刀,更屬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復依死者及
被害人之傷勢,均分別位在或緊臨胸腔、頸部等要害部位,再輔以相關現場監視器畫面,
及行經民眾所拍攝之影片畫面,確實可見被告均持刀朝人體重要部位攻擊,足認被告確有
殺人之犯意甚明。
三、本案查無證據顯示被告有不明資金來源或有組織、共犯存在
(一)被告自一零九年起資金來源僅來自於母親王○燕及其薪資所得等,金額共一百九十八
萬六千九百六十一元,查無其他不明資金來源。且被告自一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將中華郵
政及元大銀行帳戶內款項全數提領後,迄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案發前,統計被告可動用
資金共計有九十六萬七千四百三十八元。
(二)在此期間被告之資金支出情形,除軍用仿真煙霧彈係於一一四年一月十二日及十三日
分別匯款支付共四萬八千二百元外,被告購買本案主要犯罪所用之物,如刀具、電動磨刀
機、製作汽油彈之玻璃瓶、白蠟、白色實心聚苯乙烯球(即保麗龍),以及防毒面具、戰
術手套、多功能戰術背心、防風打火機等物,均自露天拍賣及蝦皮購物網站平臺購入合計
三萬七千五百六十三元;又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至一一四年十二月房租支出三十萬一千
一百零八元、押金三萬四千元;另其他自網路購物貨到付款之現金支出一千九百六十九元
、中華郵政VISA金融卡消費支出計十六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於公園路租屋處扣押剩餘之
現金一千四百三十四元,其餘三十七萬六千三百七十八元應係其失業期間(一一二年八月
二十九日至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共計八百四十四天)個人生活支出(平均每日約四百
四十五點九元),顯見被告手頭資金足以支應本案犯行,應無需他人再行支應,也未見有
組織、共犯挹注情形。
(三)監視器影像、車辨紀錄、YouBike 使用紀錄及悠遊卡使用紀錄中,均為被告單獨一人
,查無其他共犯身影。
(四)被告之電話(0970-******號、0903-******號、0963-******號門號)通聯紀錄、所
使用通訊軟體或社群帳號Line、Facebook、Discord、Reddit等,均未見明顯發文、互動
或持續對話,查無與其他組織或共犯聯繫。
(五)被告Google帳號「nel*******0747」雲端文件所存之攻擊計畫書,自一一四年十月五
日創建以來,並反覆編輯直至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止(檢視及編輯紀錄共計六十一筆)
,經檢視該文件「存取權限」與「編輯紀錄」,均為十四被告個人所申請之nel*******07
47@gmail.com單一帳號所存取編輯,未見其有將該攻擊計畫文件分享他人共用之情,堪
認本案之犯行均為被告個人自行單獨長期籌備策劃犯案,顯非受犯罪組織、宗教、境外勢
力或其他共犯指示、教唆或動員所致。
(六)另本案發生後,臺灣高等檢察署立即成立「督導應變小組」,並責成全國各地檢署成
立「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專責處理涉及網路、大眾運輸系統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
恐嚇及危害公眾安全相關案件,即時啟動通報及應處作為,迄一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止,各
地檢署偵辦相關案件共五十一件(被告四十八人、聲押二十一件、法院裁准羈押十三人、
已起訴十一人),尚查無與本案被告有所關連。復經本署向法務部調查局及內政部警政署
刑事警察局洽詢,自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迄一一五年一月十四日止,全國各地因模仿
本案所衍生之預告暴力、散布假訊息等相關貼文或留言案件,合計有一百九十八件,目前
亦查無與本案被告有所關連。故益徵本案之犯行均為被告個人自行單獨長期籌備策劃犯案
,並未有其他組織及共犯成員參與之情事。
四、被告墜樓係出於自殺之意思
(一)依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報告,被告死亡係因發生墜樓,多處骨折、挫裂傷、刺
傷,導致多器官損傷出血而死亡,死亡方式可考慮歸類為「自殺」;另送驗血液、尿液均
未檢出鴉片類、安非他命類、鎮靜安眠藥、大麻、LSD及其他常見毒藥物成分,檢驗結
果無因為毒藥物相關之原因。
(二)被告係以本名預定並入住千○旅館,亦騎乘本人名下之普通重型機車,於第一、二、
三縱火點進行犯案,已難認有刻意隱避身分而脫免罪責之意圖。且依「攻擊計畫書」之時
序所載,於「中山百貨」攻擊後,即為計畫之終結,而未見有後續之規劃。再輔以被告於
一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向誠品南西店四樓服務臺人員要求上至頂樓遭到拒絕後,隨即離開
現場而未實際前往,且於事發當日前往誠品南西店頂樓前,曾向誠品南西店四樓服務臺人
員索取前往頂樓之鑰匙,並於五A樓層大聲詢問店員「頂樓在哪裡」等情觀之,益證此處
為其計畫之終點,而非以誠品南西店頂樓作為脫逃之路線。
(三)被告墜樓前,於頂樓陸續將身上眼鏡、電子手錶、帽子、圍巾、手套、戰術背心(含
匕首二把、金屬噴槍打火機二只)、護具等隨身、防身裝備卸下,並將犯案工具長刀二把
棄置現場,被告若有逃脫之意圖,大可變裝自另一側之安全梯偽裝一般民眾逃離。又被告
墜樓後係以背部、頭頂後方著地重力撞擊,最後呈仰躺的姿勢,參以被告身體、四肢、手
掌並無明顯掙扎之刮擦傷勢,且落地時無抵擋防禦之外傷骨折傷勢,應認被告墜樓係出於
自殺之意思而為之。
(四)再依相關證物鑑識及3D影像測繪圖所示,研判被告墜樓起墜處熱區,並量測:
1.頂樓距地高為22.1419公尺;
2.被告陳屍處距頂樓起墜處熱區於一樓停車場地面之垂直正射影處之水平距離達2.5974公
尺,
已有相當之高度、橫向距離,且與坊間所傳,可藉由攀爬、跳落地面紙箱脫逃之堆放位置
甚遠,是可排除其攀附牆面下落之可能性。
(五)被告固另有於網路預訂紫○飯店,但因事後未支付款而未預訂成功。又依攻擊計畫書
分頁一之攻擊點位所載,被告本擬就捷運中山站周遭投擲大量凝固式汽油彈,故其有將凝
固式汽油彈搬至千○旅館內亦屬合理。後續未使用,研判係因捷運臺北車站內之凝固式汽
油彈未能順利引燃,遂變更原定以手推車攜帶大量投擲之構想。至攻擊計畫書分頁二所載
之時序計畫,實際係兩個程序相同而間隔三十分之計畫時程,充其量僅能認係被告所計畫
之預備方案,均難認係被告有脫逃後之再犯計畫。
(六)況被告不顧所用之ASUS筆記型電腦、個人證件、畢業證書、TOEIC 證書及僅餘之現金
一千四百三十四元,仍遺留於公園路租屋處,卻選擇朝租屋處縱火,且其身上及中華郵政
帳戶幾無款項,均顯見其並未預留脫逃後之退路。
五、被告非衝動型暴力或政治型恐怖攻擊,而係高度計畫性的表達式犯罪
(一)本案被告業已死亡,尚無從以訊問方式確認其內心之犯罪動機,然本案被告行為時並
無證據證明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致有顯著減
低之情況,且非為特定政治及宗教訴求進行恐怖攻擊。
(二)被告慣於面對挫折或壓力時以逃避型因應(avoidant coping),長期下來伴隨著社
會退縮、逃避與孤立等複合式因素而生反社會之傾向,常期處於社會邊緣狀態,累積對社
會的挫折感與被排除感,誘發其模仿效應,行為非單純源於衝動之即時暴力,而係高度計
畫化、以追求社會面震撼目的之表達式犯罪。
(三)檢察官選任專家學者鑑定被告之犯罪動機:
本案綜合事發經過、偵查結果及相關資料,檢察官選任分別具有犯罪心理學、犯罪社會學
、犯罪學等專業知識之鑑定人黃富源(銘傳大學犯罪防治學系講座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許華孚(國立中正大學犯罪防治學系暨研究所教授)、許福生(中央警察大學行政警
察學系教授兼所長及系主任)教授進行鑑定,研判被告之犯罪動機結論如下:
1.分析被告殺人案之犯罪動機,可發現其行為並非政治性恐怖攻擊組織活動所導致之暴力
犯罪,而係一種高度計畫,選擇人潮聚集公共場域及交通樞紐、以追求象徵性發聲、引發
社會關注及造成社會震撼為目的之表達式(象徵expressive)單獨犯罪暴力行為。
2.此外,本案行為具有明顯、縝密及長期的事前準備與犯罪規劃,顯示行為人並非典型反
社會人格所呈現之衝動性、短視性特質。
3.綜上結論,殺人案之犯罪動機,應理解為一種追求最大社會張力與象徵結果的表達式暴
力行為,其核心並非反社會人格的衝動犯罪,而是結合高度計畫性的表達式犯罪。
【被害人保護及因應作為】
一、被害人保護措施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稱犯保協會)臺北分會接獲本署通報本案,臺高檢署
檢察長兼犯保協會董事長張斗輝第一時間除指示本署深入查明殺人動機、有無共犯及保全
證據等偵查作為外,並前往醫院探視及慰問家屬,同時指示臺北分會啟動「一路相伴即時
關懷」服務機制,由分會專員及保護志工組成「一路相伴即時關懷」小組,陪同家屬進行
遺體相驗程序、安排主責專員及志工,並採一案一律師,提供一路相伴服務,依據犯保法
提供權益保障及保護服務措施等協助。
二、檢察機關因應作為
本署奉臺灣高等檢察署指示成立「防範危害公眾攻擊應變小組」,業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及臺北憲兵隊等多個單位建立橫向及縱
向聯繫窗口,全面落實預警、通報、處置及宣導等應變機制。透過多方協力,執法機關將
強化偵查作為,追蹤溯源並擴大查緝範圍,以有效遏止危害公眾及恐嚇等不法犯行,堅定
守護人民安全與社會秩序。
★代表被告換裝
看來這個案件的書記官,還真是辛苦了
不僅撰文要反映到檢察官的意思,只要用詞上稍微有脫漏,就足以引來質疑聲浪,因此會
格外小心翼翼
所以要進北檢任職,就要作好承受這類壓力的心理準備,自不在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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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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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