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指府院關說大法官屬刑事犯罪 黃國昌親赴北檢告發
第 172-3 條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之
命令,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對法官、檢察官或
其指揮監督長官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法官、檢察官因而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指揮執行
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找到為黨解脫的方法了,
關說影響法官中立,原則當然是不法關說,
但有台灣價值的關說,就不是“不法”關說,是促進法官中立性。
查無不法,本案簽結。
不滿,可以去釋憲呀。
不然要承認大法官不是法官,只是大法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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