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高虹安翻盤「貪汙罪不成立」 高院曝原因:立院函文屬立委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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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翻盤「貪汙罪不成立」 高院曝原因:立院函文屬立委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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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長高虹安助理費案,一審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2罪,判高徒刑7年4月,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刑法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偽造文書判刑6月。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立委助理的酬金跟加
班費本質上是立委補助費的性質,高虹安等人不具詐取財物故意,不構成貪汙罪。
高院發言人潘翠雪說,高虹安向涉案助理說明薪水8萬元,但其中1萬元要提撥作為公基金
,所以薪水是7萬元,但是向立法院報領8萬元,產生登錄不符合的現象,構成《刑法》
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潘翠雪表示,高虹安不構成《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部分,是因為《立法院組織法》的立法沿革,認為助理費相關立法目的跟預算編列性質,
是屬於實質補助、彈性運用,是以每位立法委員統籌數額作為單位,編列的方式跟說明都
是列在委員問政業務項下,助理的酬金跟加班費本質上是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的性質,一
開始直接撥入立委帳戶當中,後因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助理個別帳戶,但是對於助理
費跟加班費編列預算的性質跟理由並未改變。
她說,就中央主計主管機關歷來的定義認為,助理待遇納為民意代表聘用助理待遇的補助
,立法院函文認為,編列立委公費助理經費,是補助立委問政需要所需的財力不足,本質
上是屬於立委補助費的性質,基於上述理由,認為高虹安等人不具有《貪汙治罪條例》利
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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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院的解釋: 立委助理的酬金跟加班費本質上是立委補助費的性質,
高虹安等人不具詐取財物故意,不構成貪汙罪。
這下子應該有人要不爽了,怎麼不構成貪汙罪???
看來又有人想修法,或是想重新定義刑法了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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