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Excel「金主列表」與證詞大彙整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先說結論
: 依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這樣搞是不能定罪的
: 無罪推定原則:檢方需提出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犯罪。
: 罪疑惟輕原則:如果證據不足以消除合理懷疑,法院應判無罪。
: 法理上
: 刑事訴訟中,不能僅憑反證法定罪。
: 反證或排除法只能輔助,必須要有正面的、積極的證據來印證。
: 若僅憑「邏輯推理」或「沒有別的可能性」等臆測就判罪,屬於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 舉個簡單例子
: 傳國玉璽不見了,監視器只拍到A、柯、C 三人曾進入,現場卻只發現一張便利貼上寫著
: 一個字柯。北檢若據此主張:既然紙條上不是 A 也不是 C,那犯罪者就只能是柯,想靠
你舉的例子不太對吧
應該是傳國玉璽不見
監視器只拍到柯曾進入現場
就像柯的usb被逮到
裡面的工作簿記載小沈1500
因此你的傳國玉璽事件
柯應該解釋為何在現場
或是提出不在場證明
而不是一直吵說你有畫面拍到我拿傳國玉璽嗎
同樣的柯的"1500 小沈"被逮到
柯應該解釋usb為何會有此記載
看是要說自己的心腹[橘子]亂寫的
或是自己亂寫的
而不是一直吵說你有看到現鈔嗎
畢竟你的usb已經被逮到囉
這是不爭的事實
: 推理將柯定罪。按現代法理審判,如果沒有更積極證據支撐,是不可以判柯有罪的
: 實務上
: 間接證據鏈就算排除其他可能性成為定罪的一部分,仍必須完整、無漏洞,且互相印證。
: 最高法院 101 年台上字第 2207 號刑事判例
: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
: 否與事實相符。若僅依自白即可定罪,容易造成誤判、濫訴,衝擊被告之人權保障與正當
: 程序。
: 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831 號刑事判例
: 認定犯罪事實應憑證據,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僅
: 靠反證(例如排除法)、或主觀揣測,無法達到無法合理懷疑之外的證明標準,應以「積
: 極正面證據」為主。
: 更別說ExcelPay本身就不是積極事證,且相關證人證詞既不完整還有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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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4 之 1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