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選罷法第52條規定和第86條規定

看板Gossiping作者 (OAO)時間10月前 (2025/04/14 21:16), 編輯推噓0(002)
留言2則, 1人參與, 10月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青鳥會叫你呷賽啦!! 選罷法是什麼碗糕?!有比憲法大?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跟罷免權 不能在學校貼是遏止民主自由的發展 信不信等等又去釋憲,讓你知道什麼叫做更大的民主! ※ 引述《Gjoy (鬼接TU\)》之銘言: : 第 52 條 :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 : 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 : 、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 : 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 第86條 :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 :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 所以在吵什麼大學能不能放罷免海報:答案是不能 : 大學能不能擺罷免攤位收連署書:也是不能 : 所以大家尊重一下法律好嗎? : ----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13 Pro Max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53.1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44636601.A.2E2.html

04/14 21:18, 10月前 , 1F
之後就會出現選罷法是「惡法」的質詢
04/14 21:18, 1F

04/14 21:18, 10月前 , 2F
了,哈哈
04/14 21:18,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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