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卦] 選罷法第52條規定和第86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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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2→)留言2則,0人參與, 10月前最新作者OAO5566 (OAO)時間10月前 (2025/04/14 21: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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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鳥會叫你呷賽啦!!. 選罷法是什麼碗糕?!有比憲法大?. 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跟罷免權. 不能在學校貼是遏止民主自由的發展. 信不信等等又去釋憲,讓你知道什麼叫做更大的民主!.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9.253.17 (臺灣). 文章網址:

推噓19(21推 2噓 29→)留言52則,0人參與, 10月前最新作者Gjoy (鬼接TU\)時間10月前 (2025/04/14 01:2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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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2 條.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第86條
(還有182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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