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清潔隊員「貪3.87元」涉5年以上重罪 檢察官幫求情:自首減刑
※ 引述《lovedls (偽天龍人)》之銘言:
: 閒聊一下法律方面的問題
: 一般這種被丟棄的垃圾、家具,因為原所有人已經依主觀意思放棄所有權,而脫離持有
狀
: 。
: 法律上來說,這叫無主物,可以拿走並取得所有權,法律用語叫無主物拾得。
: 跟一般東西掉了的遺失物不同,遺失物只是非出於本意而偶然脫離原本持有有人的物品
。
: 走要物歸原主或交由警方招領,擅自據為己有是侵占遺失物,有刑責。
: 然後這個案例,雖然棄置家具屬無主物,但清潔隊員是在執行職務,所以搬走的家具屬
於
: 家機關所有,如變賣,錢也是歸公家機關所有。
: 但他擅自已在清潔隊轉運站內的物品送給朋友,這就犯了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財
物
: 。
: 簡單說,那些東西別人可以撿走,他非執行職務時也可撿走送人,但執行職務時拿了就
不
: 隨意送人了。
你的講法,絕對有50%的院檢法官、檢察官支持,
但所有人都知道是錯的,
而你們不會知道自己錯在哪。
我可以直接指出來:
一是階級意識,
二是業績制度。
前者,只要要起訴高一點的、高普考那種公務員,
或是有title的人時,就會很容易被阻擋,
原因不外乎:國考也不容易、教育程度高點點點,
甚至是政客,
這些人,也不是檢察官法官收賄什麼的,而是階級觀,
反射性地,就認為應該大事小辦。
某位前法務部長找檢察長「陳情」就是典型。
判決書最後那一段,從來不避諱寫說什麼考量被告的教育程度家庭工作的,
就是這種階級觀的表現。
有階級觀的人不會有自覺,甚至在書類學習的過程被這種文字背後的價值觀影響,
所以他們不會覺得寫在判決書裏有什麼錯。
後者是我主要要講的:業績!!
小案大辦的方法,就是努力去套貪污治罪條例,
只要稍微沾上公務員的邊,就可以去套,
案子愈小愈好,因為事實單純,當事人常會沒戒心,會全認,
例如這件的“自首“。
對,訴訟法上講的承認,是指「事實」的承認,
但你再仔細想想法官都怎麼問的…. :
「被告xxx你認罪嗎?」
嘿嘿,法官一向都是事實法條一起問,
就跟送鑑定一樣「請鑑定被告xxx有無教化可能」,事實和判斷一起問。
只要你講「承認」,書記官會在筆錄上寫「認罪」,
基本上法官就免責了。
你是法官,你要寫有罪的簡單判決書?
還是大費週章、長篇大論闡明被告行為如何事實欠缺、如何不該當重罪?
對地檢而言,試問:同樣是一件貪污治罪條例的大業績,
你要去抓這種基層公務員?
還是真去監聽策反搜索賭上自己的名譽?
這種事基層檢察官不見得願意做,畢竟年紀輕有理想有抱負,
但老謀深算的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會放棄這種好機會?
反正被告就是有罪,
法官不認同貪污,就自己變更起訴法條,但我有起訴貪污就有機會,
不過是在論罪欄寫個幾行字,不到5分鐘,
why not ?
就算無罪,在沒有究責機制下,根本零成本,why not ?
我屁這麼多,只是想說:
不要用你的死腦筋,去幹這種傷天害理的事!!
我知道幹過這種事的法檢,無一例外都得癌症。
(解法很多人都講了,就竊盜,沒什麼好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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