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本刑最低7年可以減刑成1年11個月??

看板Gossiping作者 (靜夜聖林彼岸花)時間1年前 (2024/11/10 14:16), 編輯推噓5(7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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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正常來說最低七年, : 減刑後最低應該不得低於七年這才合理吧 : 怎麼會減刑後可以低於七年,甚至只有1年11個月 : 那這樣法律的調整空間是否太大 : 或是改成減刑最高不得低於本刑的1/2,或3/4這才合理 : 不過就算改於不得低於7年也沒差 : 改了之後就用其他法條起訴就好, : 並不會影響任何東西.. : 或是直接無保請回,無罪釋放,反正能人為調整的地方很多 : 有沒有最低七年,減刑後可以改判1年11個月的卦?? 建議先研究清楚「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八號」刑事判決後,再來指摘法院 的《刑事訴訟法》「違法」吧...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 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 包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 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五十句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 由之審酌。又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 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同時參照「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九號」刑事判決: 「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 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且其執行刑之量定,未 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又無明顯悖於前述量刑原則或整體法律秩 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除非法務部修改相關法規,限制「情輕法重」的減刑幅度(假設在低於「最低刑」並「宣 告緩刑」範圍的情況下) 否則要任意指摘法官的行為失當,已經有欠公平、也使威信容受更多質疑... --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74.217.239 (馬來西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31219367.A.F9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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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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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人治社會 畢竟是中國人游過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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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叫化不要隨意子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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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威信被質疑不是因為法規,而是心證常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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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引用輕判縱放,法規、刑期給予彈性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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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判斷能力有一定水準,但現在許多判決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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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符合社會需求,法律法學是根基於社會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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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所研發,不是自成一套體系後就按自己的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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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是德系,師父什麼德性,只能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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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不能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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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問,如果你是法官,你敢重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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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輕判空間 面對權貴是不是會有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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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重權貴能疏通老闆 阿現在官場是清是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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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道胃炎 選一個體面的判法但就成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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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已八年 一切可評 大家感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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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定罪績效 犧牲莫須有 輕放重罪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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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鄭文燦的法官直接請假到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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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還需要任意指摘,隨便看就一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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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怎麼解釋台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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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買一個法官容易還是收買陪審團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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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不敢推陪審團制度,不就法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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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7:27, 1年前 , 22F
以掌控他們升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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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C4-d-T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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