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本刑最低7年可以減刑成1年11個月??
※ 引述《devidevi (凱特)》之銘言:
: 正常來說最低七年,
: 減刑後最低應該不得低於七年這才合理吧
: 怎麼會減刑後可以低於七年,甚至只有1年11個月
: 那這樣法律的調整空間是否太大
: 或是改成減刑最高不得低於本刑的1/2,或3/4這才合理
: 不過就算改於不得低於7年也沒差
: 改了之後就用其他法條起訴就好,
: 並不會影響任何東西..
: 或是直接無保請回,無罪釋放,反正能人為調整的地方很多
: 有沒有最低七年,減刑後可以改判1年11個月的卦??
建議先研究清楚「最高法院一零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八號」刑事判決後,再來指摘法院
的《刑事訴訟法》「違法」吧...
「刑法第五十九條所謂「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與刑法第五十七條所稱之審酌「一切情
狀」,二者並非屬截然不同之範圍,於裁判上酌量減輕其刑時,本應就犯罪一切情狀(
包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舉之十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
由,以為判斷,故適用第五十句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五十七條所列舉十款事
由之審酌。又是否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被告之刑,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
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同時參照「最高法院一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一九號」刑事判決:
「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乃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故量
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
斟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所列情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顯然失當或違反公平
、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亦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入情形,且其執行刑之量定,未
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又無明顯悖於前述量刑原則或整體法律秩
序之理念,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除非法務部修改相關法規,限制「情輕法重」的減刑幅度(假設在低於「最低刑」並「宣
告緩刑」範圍的情況下)
否則要任意指摘法官的行為失當,已經有欠公平、也使威信容受更多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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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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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3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