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雲林開第一槍 擬停發綠電同意函已回收
其實重點在「雲林縣府針對綠能開發訂定「三不三要」原則,但最近綠電司法案件,讓大家
覺得若按照法令通過,可能會被懷疑拿到好處;若因民意反對而不核發,又會被說成藉勢
藉端、故意刁難,使公務人員左右為難,導致無法順利執行公務。,」這句話吧?
這看起來不過是把政治問題丟回去給人民,但這樣做的結果無非是國土開發的牛步化,並將
結果歸咎於當地居民,而政府反而還可以獲得苦民所苦的美名
稍微看了一下法條,特定範圍人民對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使用許可之申請可以
參與公聽會(25),意味著具有程序參與權,本身就具有行政訴訟法上的當事人適格,本來
就是為了救濟公聽會本身欠缺嚴謹程序,人民的意見也不具拘束力的一種方式
現在又把條件設嚴成須取得附近居民的同意連署書,導致申請人還需滿足當地居民的個人需
求,否則難以達成條件,畢竟連署書這東西本身就是個很弔詭的存在,各位應該懂得都懂,
所以這怎麼看都是拖累國家及區域發展的行為吧?
說真的,個人同意不該讓綠電破壞當地環境,基於這原因也許可以加嚴土地利用的要件,但
回到第一段,這case擺明就是基於政治利益而把政治問題丟回給人民,目的不是想處理環境
破壞的問題
各位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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