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查柯文哲「甲章」誰蓋?北檢提訊彭振聲
※ 引述《keel90135 (尼可)》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三立
: 2.記者署名:
: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查柯文哲「甲章」誰蓋?北檢提訊彭振聲 抗告被駁回後身影首度曝光
: 4.完整新聞內文:
: 台北地檢署偵辦民眾黨主席柯文哲京華城案,10日上午提訊台北市前市長,時任都委會主
: 委的彭振聲。彭下囚車時,精神看來還不錯,穿着外套、短褲、藍白拖在法警戒護下進入
: 地檢署。由於柯文哲妻子陳佩琪日前替柯文哲喊冤,表示「甲章是彭振聲蓋的」,柯文哲
: 並不知情,北檢是否釐清爭議疑點,引人關注。
: 陳佩琪日前在民眾黨於立法院外的首場全國開講時表示,柯文哲不會是會犯貪污罪的人,
: 京華城案最後是柯文哲指派專案經理人同意的,也幫柯文哲蓋市長甲章,結果變成柯文哲
: 得上銬收押,讓她相當不平。到底甲章是否為彭振聲蓋?是否為柯文哲授意?過程柯文哲
: 是否知情?都是檢方要釐清的疑點。
: 而到目前為止,彭振聲並未認罪,不認圖利、收賄。外界猜測是否會轉「污點證人」,尚
: 需視檢方是否認為有必要策動。
: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做出的羈押裁定,法官認為,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對於主管或監督
: 之事務圖利罪,犯嫌重大,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而彭振聲與應曉薇、沈慶京等人間的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均尚有未明,
: 有待檢察官釐清。雖然彭振聲宣稱,他都是依照都委會通過的決議去做,都是依法行政。
: 但彭振聲時任都委會會議主席、PM專案管理人,於多次會議或預設立場,或違反議事規則
: ,或無視委員之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委員以及較無經驗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
: 召集人。
: 且彭振聲當時也為台北市副市長、都委會主席、京華城專案管理人,堪任其為全案上層級
: 關鍵角色,對於犯罪事實應知之甚詳而與其他共犯互具證人適格,利害本多有一致之處。
: 另應曉薇、沈慶京亦俱為全案上層共犯,經羈押庭訊問後亦否認犯行,並均為認定有串證
: 之虞而羈押禁見中。共犯邵琇珮則顯可疑係因畏罪而潛逃中。綜上堪認彭振聲與共犯已有
: 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可能。
: 既然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被告、共犯均已有不據實陳述之情,被告間亦有相互配合
: 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故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1527792
: 6.備註:
: 陳佩琪都說了是你蓋柯文哲甲章的
: 柯文哲什麼都不知道!
: 你還是乖乖認罪吧!
重點不是誰蓋章吧!重點是20%容積率有沒有
違法?為啥檢察官直接認為是違法?就算是監
察院提出糾正不是還要經過行政訴訟才知道
有沒有違法?不然那個呂法官之前違反刑事訴
訟只是被監察院彈劾但是沒有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54.1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725944387.A.184.html
※ 編輯: EPIRB406 (114.136.254.144 臺灣), 09/10/2024 13:00:28
→
09/10 13:00,
1年前
, 1F
09/10 13:00, 1F
→
09/10 13:02,
1年前
, 2F
09/10 13:02, 2F
→
09/10 13:03,
1年前
, 3F
09/10 13:03, 3F
→
09/10 13:04,
1年前
, 4F
09/10 13:04, 4F
→
09/10 13:04,
1年前
, 5F
09/10 13:04, 5F
→
09/10 13:05,
1年前
, 6F
09/10 13:05, 6F
→
09/10 13:05,
1年前
, 7F
09/10 13:05, 7F
→
09/10 13:05,
1年前
, 8F
09/10 13:05, 8F
→
09/10 13:05,
1年前
, 9F
09/10 13:05, 9F
→
09/10 13:06,
1年前
, 10F
09/10 13:06, 10F
推
09/10 13:06,
1年前
, 11F
09/10 13:06, 11F
→
09/10 13:06,
1年前
, 12F
09/10 13:06, 12F
→
09/10 13:06,
1年前
, 13F
09/10 13:06, 13F
→
09/10 13:07,
1年前
, 14F
09/10 13:07, 14F
→
09/10 13:08,
1年前
, 15F
09/10 13:08, 15F
→
09/10 13:08,
1年前
, 16F
09/10 13:08, 16F
推
09/10 13:09,
1年前
, 17F
09/10 13:09, 17F
推
09/10 13:14,
1年前
, 18F
09/10 13:14, 18F
→
09/10 13:14,
1年前
, 19F
09/10 13:14, 19F
→
09/10 13:14,
1年前
, 20F
09/10 13:14, 20F
推
09/10 13:16,
1年前
, 21F
09/10 13:16, 21F
→
09/10 13:16,
1年前
, 22F
09/10 13:16, 22F
→
09/10 13:17,
1年前
, 23F
09/10 13:17, 23F
→
09/10 13:18,
1年前
, 24F
09/10 13:18, 24F
推
09/10 13:38,
1年前
, 25F
09/10 13:38, 25F
→
09/10 14:28,
1年前
, 26F
09/10 14:28, 26F
→
09/10 14:28,
1年前
, 27F
09/10 14:28, 27F
→
09/10 14:29,
1年前
, 28F
09/10 14:29, 2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5 之 6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