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翁曉玲主張政院覆議失敗就得接受 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立院有比較大?
※ 引述《ifulita (ねっ子ルーナイトさん)》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自由時報
: 2.記者署名:
: 劉晉仁
: 3.完整新聞標題:
: 翁曉玲主張政院覆議失敗就得接受 大法官尤伯祥質疑:立院有比較大?
: 4.完整新聞內文:
: 大法官尤伯祥聞言馬上質疑,「翁委員,您的意思是行政院主張係爭的規定違憲,因此提
: 請覆議,立法院這邊沒有通過,行政院就必須接受,換句話講,立法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
: 違憲,行政院就必須要接受。那我這邊就產生2個疑問,第1個是照您這樣講,那是不是我
: 們的憲法有所謂『國會優位』?也就是立法權比行政權大?第2個,憲法法庭這邊的違憲
: 審查權,在這種情況下又將置於何地呢?」
這裡有一個話術陷阱!
這裡尤伯洋大法官,設了一個不是A就是B的結果,而讓你不得不選B這個陷阱。
但是事實上,A的成因,就是就是憲法明確告訴你當A的狀況產生時,你C(行政院)就必須
要去接受執行。而當你執行到某一個D的狀況時,再反過來尋求釋憲的手段,說明在執行
D的狀況,己經造成違憲(B)的狀況。這才是真實依憲法運行時,要合理推進的路徑丫?
申請覆議,立院沒有通過,行政院當然就要接受。
這是憲法增修條文中寫的。
而不是如尤伯洋大法官說的,立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違憲。
而是憲法增修條文直接告訴你了。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
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
,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
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A0000002&FLNO=3&ty=L
而翁委員就先解釋沒有國會優位的問題,而是要行施行過,真得碰到違憲的狀況,再提申
請。
這就回答了尤伯洋大法官的第二個問題了。
憲法法庭要審理違憲審查案時,應該要有具體、明確的侵害憲法內,所定立的侵害行為
,或是直接侵害到行政院的權力核心時,才進行審理。
: 翁曉玲趕忙否認有說「國會優位」,但她還是堅持,行政院做為「受規範對象」,行政官
: 員質詢若有虛偽陳述會有處罰,其他國家都有看到類似規範,即便像司法院、各級法院裡
: 面的訴訟法,都有類似規定,她不懂有什麼侵犯到行政機關的核心權力?又有哪裡違反憲
: 法基本原則?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4732737
: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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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ulden (60.248.61.61 臺灣), 07/11/2024 12: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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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了,明明憲法這樣寫的,你看不懂憲法增修條文。
尤大法官是在預設一個狀況,這種在申辯的攻防上很常見,你沒有見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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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很多定義的是原則、準則的問題。
今天行政院對於一個自己認定違憲的問題,是不是真實上違憲?
而憲法增修條文就是告訴你,你在覆議的結果,就必須去接受,這是憲法定義的遊戲規則
。
結果行政院自己補腦這個規則是違憲,反而自己的行為先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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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個案再行救濟。
拿頭砍下來比被送刑法14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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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知道是兩回事,結果你不看詹森林大法官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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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為尤大法官問這個問題是錯的,因為就申辯的狀況,你要設計問題,才能直指你設
定的核心內容。
這裡翁委員就提出一個問題,行政院要明確告訴大家,立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案,有那
一條直接接管了行政院的核心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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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懂法律,我也不是網軍。
你直接貼標,就是一個自定標籤的行為。
我貼的就是憲法修政案的內容,我講的是針對昨天內容,提出我的見解。
你自己也可以貼一篇,公開貼文是人民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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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人了,這是針對8/6的言詞辯論所進行的程序而已。
結果你出來洗一個莫名其妙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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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搞笑了,昨天又不是真得審判庭?
連昨天許宗力大法官一開頭講的,你都沒有聽?
昨天是在討論,憲法法庭要不要受理三院申請的暫時處份案,結果這個要不要受理的討論
看到民進黨把自己的底牌全拋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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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預設立場啦,要不要受理而己。
真正熱鬧的是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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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的聽證會就具有法律位階,基本上美國的聽證會他不是司法權審理的手段,
而是美國用以進行國會取得證據的手段。
基本上不是司法審理手段,你是請什麼律師?
美國有一條叫藐視國會,如果被美國國會認定藐視國會是有刑法的。
藐視國會(英語:contempt of Congress)是指妨礙美國國會或其任一委員會工作的行為
在歷史上,賄賂美國參議員或眾議員均被視為藐視國會。而在現代,藐視國會適用
於那些拒絕國會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傳票的行為;通常傳票是為了強制某人作證或提供所
要求的文件。
美國要求你來,你不來就會被判藐視國會,你在國會虛偽陳述也是會判藐視國會。
在1934年的空郵醜聞中,原美國商務部航空助理部長小威廉·麥克拉肯因在收到國會傳票
後銷毀證據而被判處10日拘留。
昨天尤伯洋大法官問了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其實是和藐視國會有關。
就是總統如果應邀不到,立法院有什麼反制措施。
這就是在確立,立院職權行使法的修正,會不會侵害到總統的行政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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