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官崩潰!詐欺案如土石流解方難尋 司法院要基層吃自己引眾怒

看板Gossiping作者 ((CGDGAD))時間7月前 (2023/10/14 17:39), 編輯推噓2(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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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肥律師您好 雖然你們業內人士在法律這塊很專業 但台灣的法律從基礎大架構就有問題了 司法官a.k.a.法官跟檢察官好歹是通過國家考試的,是有唸書的 但台灣法律的修訂是由立委負責 這些不一定有法律背景的立委 對台灣法律的缺陷不一定有專業的了解 更不可能在位期間主動把法律修得更盡善盡美 所以台灣法律是呈現外行領導內行的狀態 台灣人就別期待了 ※ 引述《catvvine (catvvine)》之銘言: : ※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 看到推文講到輕判問題 : : 我認為這還是在能夠理解的範圍之內 : : 畢竟刑度法律上的規範本來就是在一個區間之中 : : 讓司法官依照犯罪情節而增減 : : 這本來就是法官的權責 : : 我比較難理解的是這件事情 : : 【高虹安出庭實錄4】一段辯詞讓2檢察官當庭狂搖頭 檢方打臉:就像詐騙集團首腦 : : 手 - 鏡週刊 Mirror Media : : https://reurl.cc/A0jmr3 : : 隨後,廖彥鈞發言時更直接打臉高虹安律師說,高的辯護律師所舉的判例,已是14年 : : 案子,此案甚至連人頭助理都被認定無罪,但這幾年實務見解已有改變,被判有罪的 : : 費案樣態,除了人頭助理外,也包括低薪高報,直指「辯方的說法是相互矛盾」。 : : 高的案子不是我要談論的重點 : : 那個有立場 : : 本篇我也不想扯政治 : : 重點是 : : 我直到今天才知道 :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之下 : : 可以因為司法官與檢察官的"實務見解"改變 : : 而決定這個行為是否有罪 : : 我就是個法盲 : : 但身為人民這種事情我真的無法接受 : : 如果這個道理是通的 : : 那法條不就會淪為少數擁有解釋權的人任意操弄的對象嗎? : : 他今天說有罪 : : 明天遇到高官權貴就可以說實務見解改了,現在沒罪 : : 再到後天 : : 又個死老百姓做了,實務見解再度改變,此時此刻的現在又有罪了 : : 請問 : : 人民到底該如何守法? : : 人民守的又是"法",還是"實務見解"? : : 今天美國要搞零元購 : : 也是要修法通過950美金以下不舉 : : 那警察與檢察官就照著法條走 : : 而不會因為今天一個,甚或者是全部的司法官檢察官 : : "實務見解"改變了 : : 950美金以下的偷竊,就變成有罪或者是無罪 : : 過去當人民靠北法院判決,靠北恐龍法官時 : : 總是會有專業人士跳出來喊法盲 : : 法律條文就是如此 : : 法官不可能判超過法條範圍之外的刑責 : : 刁民不爽的話請去靠北立委 : : 這些垃圾立委都你們自己投的 : : 我就信了 : : 但今天的新聞告訴我 : : 原來"實務見解"這麼好用 :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有罪無罪是看你們的實務見解 : : 而非適法性的問題 : : 再說回頭 : :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 : 同樣行為在同樣法條下變成違法了 : : 那過去十四年的九個無罪案件 : : 是不是算是法院誤判? : : 算不算司法縱放犯人? : : 不應該把這九個當事人抓回來關嗎? : : 同樣道理 : : 現在實務見解改變 : : 過去認為違法的作為 : : 現在都會判無罪 : : 那過去被關的是不是要進行國賠? : : 被罰錢的是不是該按利息補償? : : 這樣太奇怪了吧? : : 我知道版上高手很多 : : 拜託來個律師檢察官或者是司法官來說明一下 : : 同樣行為在同條法律下 : : 不是刑度這種個人主觀影響比較大的不同 : : 而是更根本的為什麼可以到有罪/無罪的差別? : 安安,肥肥我律師啦 : 這篇稍微回一下這篇文以及最近有關詐騙案爆量的看法 : 首先,我們要先了解一個關鍵核心:「誰可以決定有罪無罪」 : 這問題的答案很明顯是法院,是法官,跟檢察官一點狗屁關係都沒有 : 檢察官是隸屬於行政院底下的法務部,說白了也就只是行政權裡面的一環,是上行下效 : 典型官僚 : 也就是說,像你提出這個高虹安的案件,他已經被起訴進入到法院的話,唯一能決定有 : 無罪的,就是台上的三位法官 : 檢察官的地位只是進行論罪攻防,講話的效力跟律師差不多,你可以想像成是民事訴訟 : 的原告 : 兩造間各自講屁話影響法官就只是正常訴訟攻防罷了,不用想太多 : 檢察官說舊見解沒用,那也要法官認定那是「新見解是穩定見解並且適合本案情況」才 : 用 : 那檢察官可以決定的事情是什麼? : 檢察官沒有辦法決定「有罪」,只能決定出一個大致像無罪的東西,叫做不起訴處分, : 且告訴人還可以提再議、准許自訴(以前是交付審判)來翻盤,也不是檢察官說了算 : 再來我們談到實務見解,為什麼會有實務見解不一致? : 這件事情追根究柢其實是法律訂得不夠明確 : 一般人常誤以為法官的權力多大多大,但老實說只要法律訂死了,寫得清清楚楚哪種行 : 有罪,法官也不可能違背,法官只能在法律訂的範圍裡面進行判決 : 所以問題的根源出在,我們的立法訂出來的東西很不明確,法官沒有辦法利用現行法因 : 當前的社會環境以及犯罪型態 : 這種狀況又可以歸結於兩點 : 第一是社會變遷得太快 : 第二是立法機關太怠惰,沒有因應社會環境新立法或修法 : 首先,第一點是社會變遷太快 : 要知道我們所使用的歐陸法系最早可以跟溯源到羅馬法時代,這是一個已經2000多年使 : 的法律體系 : 我問你,20年前你手上有iPhone嗎?那時候有人在玩比特幣嗎?有人懂區塊鏈嗎?有人 : 想到20年後可以用電腦合成出幾可亂真的聲音、照片,甚至影像嗎? : 我們近100年來面臨的科技革新實在太快速了,舊有的法律無法即時因應 : 立法機構如果沒有快速跟上的話,結果就是我們的法官必須要用已經難以應付新社會環 : 的法律,來對新的犯罪行為進行審判,這本身就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 : 那再來,為何我們的立法機關會怠惰? : 我想只要我們有一個完全執政的政府,行政院立法院都是同一個集團的人,立法院反映 : 意與社會需求,行政院快速寫出草案,立法院再向工廠流水線一樣快速三讀通過,如此 : 來… : 哦不好意思,我忘了我們已經完全執政8年了,欸嘿 : 別的事情不說,GPS技術出來多久了?區塊鏈出來多久了?請問我們的科技偵查法現在 : 哪裡?請問我們的虛擬通貨交易法現在在哪裡? : 通訊保障監察法所授權的偵查手段到現在還停留在中華電信掛線監聽,請問Line之類的 : 路電話呢?偵查的法源呢?低軌衛星都飛上天要進入衛星通話時代了 : 只給偵查機關冷兵器去向詐騙集團宣戰,想辦法弄個合乎事宜的工具都會落得沒有法源 : 法偵查的下場,最後只能抓抓基層車手交差,累死偵查機關與法院,被害人拿不回錢, : 騙集團在海外數錢數到手抽筋 : 這就是我們的司法面臨的困境 : 你給他16世紀大航海時代的造船工具,讓他去修尼米茲核動力航母,最後就導致了我們 : 有足夠精細的工具去處理現代社會所遭遇的問題 : 每一個法條在一百多年前可能都還算合理,但到了現代,交易型態實在太多了,30年前 : 詐騙集團有像現在手法那麼細膩嗎?組織那麼龐大嗎?有足夠多的通訊工具可以進行跨 : 協作嗎? : 偵查機關要怎麼查?法院要怎麼認定哪些是犯罪的核心行為(構成要件行為),哪些只 : 邊緣行為應該要另外修法處理而不是通通抓去關? : 總結一下 : 回到你一開始提高虹安的例子,首先新聞裡提到的實務見解是檢察官提出的 : 案件已經起訴,能夠決定被告生死的是法院,不是檢察官 : 檢察官跟律師就只是站在差不多的地位,進行訴訟攻防的雙方而已 : 法院實務見解的演變,一定有脈絡可循,或許會有一小段時間反覆橫跳,但長時間累積 : 來,總會經由無論是過往的最高法院決議或者是像現在的憲法判決做出統一解釋,在立 : 不夠明確時就是只能這樣 : 你所擔心的是所謂「法安定性」的問題,這點所有法律人都知道 : 你覺得為什麼每個案件適用的實務見解不一樣,人民要怎麼依循 : 但你要知道每個案件的事實經過長得也不一樣,加上社會變遷實在太快速,不能一概而 : ,這是司法權的極限 : 要不然你就叫立法者把法律都定死,列出立委助理有哪一百種行為不能做,不能喝可樂 : 不能滑ptt、不能用vpn,符合哪項就用貪汙治罪條例辦你,每間辦公室都把法條用36號 : 體印出來貼在牆上,這樣最沒有爭議 : 最後回答你的問題 : 法官進行審判是在法律的範圍內進行有限度的微調,因此實務見解的形成必然是長時間 : 經驗累積,讓案件累積到一個數量後才能形成某種統一見解,這絕對比不上立法形成法 : 的速度 : 司法有非常多的問題在,但至少在你提出的問題裡面,立法機關必須負更大的責任 : 以及,選出一堆無能立委的選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7.57.2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97276399.A.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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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啦 先噴恐龍法官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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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專業的立法不是問題,怎修正就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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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做的。有問題的其實是律師自大的心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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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啦你想多了,修法哪可能是立委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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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條文,都嘛是一堆學者專家討論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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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律師看到"民粹",就說你們都法盲。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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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陣子,就會看到那堆不合理的法被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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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才一起,偷拍+傳播判八年,底下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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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人只會搞笑而已 法官直接判槍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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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比殺人、強姦、詐欺還重。然後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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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就斷崖減少 也不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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喊,一堆法盲。但忘記八年那法也是立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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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然後立出來結果就是把詐欺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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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你就完全不了解我國的立法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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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很少在立法 很多法案都是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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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提出來 通常大多時候國會就直接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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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數才會立委在那邊修改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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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通常有功力修改法律條文的立委就那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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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我國真的是由國會自己寫出來的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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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沒幾個 從古早以前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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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養了一堆文官 我不是說政務官那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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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是真的基層的文官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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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是政府機關文官體系在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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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絕大多數時間只有審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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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在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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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立委有時候審案時會亂改法條文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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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素質還是很重要。而且行政院或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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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草案通常都會附理由,但立法院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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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改的版本通常都不附理由,只有一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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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黨團協商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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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沒錯,有時候立委在修改條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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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候根本不會顧慮整個體系或其他條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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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影響什麼的,就給他改下去,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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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就是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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