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黃國昌FB
不認同你的話
這些人基本上還是因為有利益上的關係才出借
本來就該承擔相應的責任
簡單的來講
你保護了這些人的人權
那誰來保護被詐騙的人的人權?
所以我討厭現在的廢死就是這樣
你去保護這些殺人犯的人權
那請問我們這些競競業業的在社會上生活的人
人權就不用被保護了嗎?
※ 引述《leolin2 (leolinleo)》之銘言:
: 身為一個執業中的律師,我想回應一下這次的修法
: 本次修法主要是針對「人頭帳戶」此種犯罪類型做處理
: 人頭帳戶的典型案例是這樣的,今天有一個大學剛畢業的學生
: 剛出社會沒什麼錢手邊有幾個戶頭沒有在用
: 有天在網路上看到了一則打工訊息
: 告訴你公司因為需要收錢此要收購帳戶
: 你只要提供帳戶,就可以賺到幾千元不等的報酬
: 對這樣一則訊息,我想大該有九成的人會感到可疑
: 但偏偏就是有那麼一成的人,或許是真的笨,又或是真的缺錢
: 又或是想說帳戶放著也是沒用,就將帳戶借出
: 而法院是怎麼評價這樣的行為的呢?
: 法院認為就算你不知道帳戶是被詐騙集團拿去
: 但在政府的宣導下,你怎麼不知道帳戶不能給別人用
: 所以你或多或少知道這些帳戶是要拿去詐騙的,是有問題的,那麼就會有犯罪故意(法律上這叫未必故意)
: 除非真的有特別的情形
: (如我過去就處理過被騙要辦貸款交付帳戶的案件,或是實務上也有被情感詐欺而交付的案例)
: 法院通常是依照幫助洗錢與幫助詐欺的罪行去論罪,讓這些人頭帳戶提供者,也一併去承擔詐騙集團的犯行
: 然而,如果仔細想想,會提供帳戶的人,通常都很笨,但不一定是壞
: 實施詐騙的人,往往都不會留下蹤跡,金流也大部分都斷在車手階段
: 人頭帳戶,通常也只是詐騙集團為了遮斷金流的免洗筷,並不是真正實施詐騙行為的人
: 對詐騙集團來講,就是提供帳戶的韭菜,被切割也不痛不癢
: 過往接到這種案例,除了前述的特殊情形,在受害金額較少的情形下
: 我通常是寧願律師費收少一點讓當事人去跟被害人和解,直接認罪爭取緩刑,也同時免除當事人的民事責任
: 但偏偏有些人就比較不幸,詐騙集團用他的帳戶騙了幾百萬
: 但最後只有抓到提供帳戶的人,提供者也沒有資力賠完全部的被害人,便會陷入賠錢或是坐牢的窘境
: (幫助洗錢即使被判六個月以下也不能易科罰金,但可執行易服社會勞動服務)
: 因為不過數千元的貪念,就要揹負刑事責任或是數百萬的債務,這樣的評價是在過重
: 因此其實過往一直就有將人頭帳戶個別立法的呼聲,將這類犯罪與幫助詐欺脫鉤的
: 當然是否要完全除罪化,或是向本次修法採取行政先行,我認為都有討論的空間
: 但本次修法本質上是在避免上述對於人頭帳戶行為評價過重的實務現狀
: 換言之,這次的修法其實是在幫那些腦袋不怎麼聰明,誤觸法網但又罪不至此的人解套
: 但如果要說成是幫詐騙集團脫罪,我認為是過於顯然是忽略了上述情形
: 求學時代看國昌老師的文章,可以感受得出來國昌老師是一個學養相當深厚的人
: 但這次的評論真的是有點見獵心喜,有失公允
: 可能國昌老師的事務所都辦大案,沒有遇過這種案件吧
: 不過這次修法可能會讓律師事務所少了一些案件,真的太離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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