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的紙條判有罪

看板Gossiping作者 (台灣價值)時間9月前 (2023/07/15 13:57), 編輯推噓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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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鄧進『自認』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之路邊 道路(下稱系爭空位),係其向地主承租用以停放汽車。鄧進因不滿系爭空位遭張崇訓停 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而於民國111年10月1日凌晨3、4時許,在張崇訓上開汽車之 擋風玻璃上夾放內容為「是不是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 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字條,以此加害財產之 事,恐嚇張崇訓,張崇訓於同日7時50分見得該字條,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 張崇訓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簡易判決完全引用該事實,顯然法院是認為被告「自以為該車位是租來的」,這點很可能 是認為被告對該車位沒有合法權利。進而出言恫嚇,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如果是這樣,被告恐怕就沒有合法使用該車位的權利,進而不能主張排除被害人的占有。 但我認為地院法官還是判錯了,如果「鎖車」的行為不能構成犯罪,恐嚇別人要鎖車,又 怎會構成犯罪? 在無人的情況下鎖車,並不會構成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法條內容是:「以強暴、 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 蓋最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86年度台非字第122號判決意旨意旨也認為,強暴、 脅迫,需在被害人在場情況下,當場為之才能感受到所謂的強暴、脅迫手段。 所以偷偷輪胎放氣、上鎖,被害人到場只能徒呼無奈怎會這樣?跟即時的強暴、脅迫手段 顯然有很大的區別,自不能等同論之。 實務上少數判決不管被害人在不在場,照判強制罪,我實在難以認同,這是比較有爭議的 。不過新聞這件判決既然確定了,不好救了就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32.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89400652.A.492.html

07/15 14:00, 9月前 , 1F
法律千萬條 要用自己喬
07/15 14:00, 1F

07/15 14:02, 9月前 , 2F
法律也能廢了啊 犯罪會被罰 我心生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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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02, 9月前 , 3F
下次記得有些事只能做不能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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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03, 9月前 , 4F
摸海龜要罰錢 遊客心生恐懼也去告恐嚇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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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34, 9月前 , 5F
間接強制有沒有罪其實實務還有爭議,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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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34, 9月前 , 6F
本案確實應該判無罪,因為是條件式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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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34, 9月前 , 7F
,且保護的是合法利益,手段未於逾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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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34, 9月前 , 8F
性,不能認為屬惡害通知,上訴應該就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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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4:34, 9月前 , 9F
銷改判無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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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5:06, 9月前 , 10F
自認 自承 自述 一字天地
07/15 15:06, 10F

07/15 15:43, 9月前 , 11F
難道別人闖進我家來,我跟他說再不出去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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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15 15:43, 9月前 , 12F
扁你 我也有可能被這恐龍判有罪惹
07/15 15:43,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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