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的紙條判有罪
原始判決
還以為是新聞加油添醋
沒想到是真的...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4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24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鄧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及不採被告鄧進辯解之理由,除補充理由如下外,均引用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訊據被告鄧進固坦承有於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時、地,在告訴人張崇訓之汽車擋風玻
璃夾放字條,內容含有「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事實,惟否認有何恐嚇之犯行,辯
稱:只是希望告訴人不要繼續停車等語。然被告有以附件所示之字條內容恫嚇告訴人,使
告訴人心生畏懼乙節,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明確,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佐,堪
以認定。衡酌社會一般觀念、常情,此字條內容已具有加害他人財產之恐嚇意味,足令一
般人感覺財產之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
佐以被告係民國69年次,並有相當之社會歷練,對上情自難諉為不知,足認被告斯時應基
於恐嚇告訴人之故意,而為上開字條內容,並致告訴人心生畏懼。是被告上開辯詞,委不
足採。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與告訴人有停車糾紛,不思以理性、和平方式
溝通,竟以上開字條內容恐嚇告訴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精神上受有相當程度之痛苦,
所為實有不該;復審酌被告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犯罪所生損害未獲填補;兼衡被
告於警詢中所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及如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
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
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姚崇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24號
被 告 鄧進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
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鄧進自認高雄市○○區○○路000號前之路邊道路(下稱系爭空位),係其向地主承
租用以停放汽車。鄧進因不滿系爭空位遭張崇訓停放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而於民國
111年10月1日凌晨3、4時許,在張崇訓上開汽車之擋風玻璃上夾放內容為「是不是你爽就
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了,再
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字條,以此加害財產之事,恐嚇張崇訓,張崇訓於同日7時50
分見得該字條,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張崇訓報警處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崇訓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鄧進於本署偵查中之供述:坦承有在告訴人之汽車擋風玻璃夾放內容含有「再一次
就把你鎖起來」等語之字條。
㈡告訴人張崇訓於警詢及本署中之指述。
㈢停車現場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嫌,請依法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檢察官 姚 崇 略
※ 引述《merchape (摸卻普)》之銘言:
: 租來的車位被佔兩天 他氣炸留「口氣很兇」的紙條判有罪
: 首頁 > 社會
: https://i.imgur.com/vabZ5xS.jpg
: 鄧姓男子留「口氣很凶」的紙條警告亂停車主,反害自己吃上官司被判有罪。示意圖(記
: 者黃佳琳攝)
: 2023/07/15 10:16
: 〔記者黃佳琳/高雄報導〕鄧姓男子花錢租空地停愛車,結果被張姓男子把車位佔走兩天
: ,鄧男找不到車主,於是在擋風玻璃留下一張口氣很兇的紙條,揚言要把張男的愛車「鎖
: 起來」,張報警提告,鄧男被法官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
: 判決指出,42歲鄧姓男子家中沒有空間停車,他花錢向住家鄰近地主承租用土地停放愛車
: ,去年10月1日凌晨3點多,鄧男不爽停車位被不知名的車主亂停,於是他手寫一張紙條,
: 夾在亂停車輛的擋風玻璃。
: 亂停車的張男取車時看到擋風玻璃上被夾紙條,拿起來一看,發現紙條上寫著:「是不是
: 你爽就好,這車位是我租的,你要停也留一下電話,停二天了,將心比心,你沒心我也沒
: 了,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張男自認看到紙條後心生畏懼,於是拿著紙條向警方報案。
: 檢方偵查時,鄧男坦承紙條是他寫的,但辯稱張男亂停車就算了,車上也沒留連絡電話,
: 害他兩天找不到地方停車,才會一時氣憤留紙條警告對方不要再亂停;檢方認為鄧男書寫
: 的紙條內容有「再一次就把你鎖起來」的字句,已涉及恐嚇罪,偵結後依法起訴。
: 高雄地院審理時,鄧男仍堅稱自己沒錯,不願跟張男和解,法官認為紙條內容已具有加害
: 他人財產的恐嚇意味,會讓一般人感覺財產安全受威脅,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通知」,
: 並達到足以使人心生畏怖程度,因此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罰6千元,得易服勞役,可上訴
: 。
: 新聞來源:自由時報
: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36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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