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賴品妤不忍了!PTT挨罵「破麻」5個月
笑死人,我直接說警察直接查IP"完全合法"
我們先看
刑事案件的流程
1.警局、調查局移送
2.檢察官主動偵辦
3.告訴人提告
再回頭看通保法11-1
1.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
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
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
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
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2.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
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所以要觸發通保法所述條文的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必須是經過檢察官偵查時,規範檢察官用的
如果案件流程是警局蒐集證據後移送?法律沒有規範
也就是業者在警察蒐集證據時不提供,警察呈給檢察官
檢察官核查案件是3年以下的罪,那就不能調
但業者一開始就提供給警察,那就沒檢察官的事
然後你會說:幹,第二條不就是規範警察要查要報檢察官
沒錯啊,但你有沒有發現規範檢察官的第一條
和第二條的條文有哪裡不一樣?
第二條少了通信使用者資料
簡單說
沒有法律規定業者在警察沒調取票"一定"要提供
但是也沒有法律說業者一定不能給
而且警察根據"網路平台"上的IP紀錄
去找電信業者請求的是通信使用者資料
這沒毛病阿,他又不是要你的通信紀錄
他要的是使用者資料阿,這也不在第二條規範裡
你不爽這個見解喔?
去告看看嘛,看你要告誰
--
「我看不到」
「欸 我真的看不到」
「 」
「我還是什麼都看不到啊...」
「我看不到我看不到我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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