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轉彎或直行都可檢舉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lpbrother (LP哥(LP = Love & Peace))時間1年前 (2022/12/09 10:08)推噓5(6推 1噓 11→)留言18則, 7人參與討論串5/8 (看更多)
剛 google 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之2 跟 第48條之2
第44條之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
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之2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一千二
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也就是說這兩條
一個是限制汽車直走的時候應該做什麼,
一個是限制汽車轉彎的時候應該做什麼
但是當初縮限檢舉的時候,只列入了第44條之2供民眾檢舉,
卻沒有列入 第48條之2,
結果現在才發現 bug
真要說,第44條跟第48條也有很多小項目沒有完全開放民眾檢舉,
當初縮限檢舉只是想要縮限民眾檢舉違停,
結果現在卻還是出現一堆 bug
怎麼會這樣?
: 還我路權!一名網友在PTT表示,日前因車輛行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向警方檢舉,但警方卻
: 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之2規避檢舉人之檢舉,引發輿論批評。對此,國民
: 黨立委游毓蘭8日特邀交通部及警政署來釐清,經討論後,不論轉彎或直行,不暫停讓行
: 人先行通過者,應依第44條第2項處罰,違反者,民眾可檢舉。
: 游毓蘭指出,最近很多民眾向她反映,發現有車輛轉彎時不禮讓行人優先通過,認為對行
: 人安全威脅很大,特別採證向警察機關檢舉,但是警察機關都曲解法令回覆,應以48條第
: 2項「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
: 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處罰,而且民眾不能檢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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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36.253.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70551695.A.663.html
噓
12/09 10:09,
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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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請教法律達人為什麼要分開?
※ 編輯: lpbrother (101.136.253.95 臺灣), 12/09/2022 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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