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新聞] 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轉彎或直行都可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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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 自由. 2.記者署名:. 〔記者王千豪/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還我路權!警政署:只要不讓行人 不論轉彎或直行都可檢舉. 4.完整新聞內文:. 還我路權!一名網友在PTT表示,日前因車輛行經斑馬線不讓行人向警方檢舉,但警方卻用「道路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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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 交通部 跟 中華民國邏輯第一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無所不能至高無上的法官. 這三個單位誰比較懂法?. 法 官 陳鴻清 都解釋過轉彎車不禮讓行人. 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裁罰原告,核非適法. 是中華民國邏輯第一上知天文下知地理無所不能至高無上的法官法學理解很爛?. 一群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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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是很會科技執法,. 為什麼不在各大主要路口設立科技執法,. 只要不讓行人,就直接舉發了。. 還要行人檢舉,. 要行人綠燈過斑馬線時,拿著手機攝影,. 走路拿手機這肯定更危險。. 科技執法只會拿來抓超速,真的是很賤洨....... --. 桃園之光. https://i.imgur.com/Z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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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 google 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4條之2 跟 第48條之2. 第44條之2.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第48條之2.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除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外,不暫停讓行人優先通行者,處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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