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民進黨團推動修選罷法 納「黑、金、槍、毒」不得參選
※ 引述《Wolfgang9527 (Madao)》之銘言:
: 是在搞笑嗎?
: 憲法第十七條
: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 絕對違憲的啊
其實還不一定違憲,
你講了這麼多的權利,就是沒講到最重要的憲法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舉個例子:
憲法18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在公務員中,警察是任用資格應該是最嚴苛的,
殺人放火強姦不用說,只要曾犯竊盜、詐欺或是色盲
通通不準當警察
原因很簡單,因為這個符合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
當然可以用法律限制
不然一個竊盜犯拿著警槍,一個色盲的在抓通緝犯
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回到人民被選舉權,
一個犯組織犯罪(黑道)、洗錢確定的人,
有動用國家大筆預算的權利
你不覺得很奇怪嗎?
憲法23條,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當然得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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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道紀錄白這是國家刑罰沒對他進行起訴的問題
跟被選舉人資格無關 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一個曾犯上述罪刑 判刑確定的人 明顯不符社會公序良俗 破壞社會安定
以法律限制其「被選舉」資格 於法尚無不合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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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anex0845 (1.171.216.80 臺灣), 12/05/2022 2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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