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快訊/精液塗在女排長牙刷上判無罪 邱國正表態「贊成恢

看板Gossiping作者 (.........)時間3年前 (2022/11/09 13:00), 編輯推噓14(1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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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A88124 (超弩級☆肥宅)》之銘言: 恕刪 呃...媒體的東西 看看就好 也不是無罪拉 但是起訴法條也很怪 毀損罪 (這本來就是輕罪) 判決書大家看看吧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3 年度簡字第 225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毀棄損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簡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貴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153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貴和犯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楊貴和於民國102 年8 月起至同年11月12日止,在陸軍關渡 地區指揮部砲兵營砲一連服役,因細故而對排長胡玫宜不滿 ,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2 年11月10日(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誤載為11日)凌晨2 時許,進入胡玫宜位於臺北市○○ 區○○路○○○ 號國軍永春坡營區女性官兵寢室(所涉侵入住 宅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79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 確定),以自慰方式將精液射出後,塗抹至胡玫宜所使用之 牙刷上,致令該牙刷刷毛變色污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 胡玫宜。案經胡玫宜於同年月11日中午12時許返回寢室後, 發覺有異,將其所使用之牙刷送檢驗結果含有精蟲反應,並 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胡玫宜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㈠被告楊貴和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查卷第33至36頁、 第50至51頁、第61頁)。 ㈡告訴人胡玫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見偵查卷第46至48頁 、第49至51頁、第77頁)、證人李俊慶、江宗霖、林冠廷於 警詢中之證述(見偵查卷第37至39頁、第40至42頁、第43至 45頁)。 ㈢健安醫事檢驗所102 年11月11日檢驗結果資料、內政部警政 署刑事警察局102 年12月19日刑醫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 (見偵查卷第5 頁、第54頁)。 三、論罪科刑 ㈠本案有關之法律解釋: 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係指毀棄、損壞他人之有形之動 產、不動產(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文書除外)或致令 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而言;另所謂「毀棄」 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部喪失,「損壞」係指 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喪失之意,「致令不堪 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法,雖未毀損原物,但 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刑 事判決意旨參照)。查牙刷原有效用在於清潔口腔,倘牙刷 刷毛有所損傷,縱刷毛尚未變色,常人均會將之丟棄更換, 而被告於前揭時地將精液塗抹至告訴人所有之牙刷上,致該 牙刷刷毛變色,業經告訴人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查卷第 77頁反面),則前揭牙刷既曾沾有第三人之精液並因而變色 ,自其外觀觀之即屬衛生有疑之物品,衡情與該精液無相關 之人當無將牙刷放置口腔內用以清潔之可能,從而,前揭牙 刷原有功能已有所喪失,附此敘明。 ㈡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致令他人物品不堪用罪。 ㈢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僅因細故而對告訴 人不滿,竟不思以和平理性方式解決,率爾進入告訴人寢室 內自慰後,以塗抹精液至告訴人所有牙刷上之方式,致他人 物品不堪使用,漠視他人之財產權,所為實有不該;惟其於 本案行為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素行尚可;兼衡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 好,及其自陳大專在學之智識程度、經濟小康之生活狀況( 見偵查卷第33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復考量被告迄 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見本院卷第8 頁),暨其犯罪情節、手段、牙刷污損之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 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54 條 、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鈺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85.1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67970040.A.91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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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兩個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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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他想靠夭這種判法無法樹立軍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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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很奇怪吧,這種不是一直都只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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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罪刑法定原則就是只有毀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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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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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軍系立委要說一下軍法能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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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吃洨該當刑法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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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吃洨該當軍刑法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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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改成軍法就可以隨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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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判對牙刷強制猥褻?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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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或者軍審法及一般刑事訴訟法對於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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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不同審理之處......你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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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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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只有這個罪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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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碼還要加個性騷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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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的黑箱軍審你連判決書都看不到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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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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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麼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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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立委沒與時俱進修法約束軍人 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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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要在那邊幫你找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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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 還好意思在那邊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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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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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間這樣做也只是判毀損罪喔,頂多加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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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民宅,有吃進去的話再多個傷害身體,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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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罪,身體上要怎麼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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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管軍隊的效果 平常沒軍威 戰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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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也來不及樹立軍威 很好笑的是 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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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軍隊運作有問題有瑕疵造成洪仲丘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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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不是處理這個漏洞 漏洞還是在那 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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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犯罪天堂 這種太輕一定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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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改用軍法 是要讓漏洞在大敵當前時爆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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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嚴重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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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還是覺得軍隊管理需要軍威 因為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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隊就是一個講求服從的特殊環境 要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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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問題本身 而不是本末倒置直接推翻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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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制法裡的性騷擾定義是要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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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不對物,精液塗牙刷明顯不符合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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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要件。只能說這算一個立法漏洞,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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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靠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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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上,正想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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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毀損哪裡怪?我也直覺毀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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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我貼的是fb 想看再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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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刑306 侵入住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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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多猥褻啦,只要檢方或控方律師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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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這個行為足以遂其性慾就足夠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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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實務上這種人只能透過社死這種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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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手段才能有效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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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進去要怎麼證明對身體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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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推文不就貼了 一個毀損加上一個侵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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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居 一個拘役一個3個月 哪裡無罪zz 這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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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老害就是想恢復以前長官要怎麼罰你就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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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罰你那種威權 還有一群無腦跟風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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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是不是精液抹在食物給女生吃都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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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可以去看精神科要求精神賠償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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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 不一定如果有個老奶奶過敏的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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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吃下去毀損 吃了猥褻 猥褻不罰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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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本就不是無罪,記者在帶什麼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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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等 這沒有猥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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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還沒刷到牙(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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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男好噁心 父母只生不教,該判連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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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不是記者帶風向 是吳大立委在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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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跟軍不軍沒啥關係 現在軍隊內就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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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了 又要回去過去那個時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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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也是要對人不對物啊…至於自身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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褻行為要公然,這件也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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