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明星教授劈9女!與教務長共組「渣男俱樂部」 還炫:小已回收
【裁判字號】110,訴,993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993號
原 告 鄧淑婷
訴訟代理人 蔡明樹律師
被 告 陳品淳
吳宏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世璋律師
追加被告 朱熒丹(原名朱鳳玲)
被告乙○○與原告交往十年後論及婚嫁,並於98年3月間貸款買下位在臺南市東區之透天厝
作為二人婚後住所,婚後育有1子1女,而原告於子女出生後,除在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半導
體中心擔任行政助理外,大部分時間均用於照顧陪伴子女,家庭生活費用則由收入較高之被
告乙○○支出。被告乙○○原在崑山科技大學電機學系擔任教授一職,後於110年2月1日轉
至逢甲大學電機學系任教。
㈡、詎被告乙○○於110年1月間突向原告提出離婚,並截斷金援、避不見面,原告無意間透
過被告乙○○先前所提供之手機密碼開啟被告乙○○之手機後,獲悉被告乙○○手機之LINE
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發現被告乙○○於109年12月30至110年2月13日間,同時與被告丙○○
、甲○○(line帳號名稱為「飛買家業務經理Panny」)及真實姓名年籍尚不詳之line帳號名
稱分別為「蜜雪兒」、「維妮(ring)」、「YCChou」、「MIMI」、「Gennie(ring)」、
「Kerry」、「怡安(tan)」等共計9名女子發生性行為或婚外情,並將上開多段婚外情當
成戰績向其友人即訴外人葉昌鑫、王永昌及崑山科技大學教授何性東(現任該校副教務長職
務)等人炫耀及討論,甚至邀請有家庭的男性朋友一起加入「渣男俱樂部」,並利用外遇女
子對其感情而謀取事業上的利益,復再與上開友人共同密謀甩人戲碼、製造衝突後,再歸因
是其外遇女子的錯誤才造成分手,有明確目的與計畫地讓外遇女子自責和認為是自身犯錯才
導致分手。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蜜雪兒」間於109年12月30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容:「【蜜
雪兒】:我有情趣網襪,戰袍。【乙○○】:超想念。你真的性感尤物。又有氣質。實在好
吸引我。【蜜雪兒】:想不想看。【乙○○】:想。高雄男有看過嗎?這應該是限定版吧。
只有我看...會員是。好棒。上次那件也很棒。【蜜雪兒】:還有一張露點的。想看嗎。【
乙○○】:要。【蜜雪兒】:看完我就刪掉。【乙○○】:好。只看。天呀。好想舔。我突
然覺得我們應該拍性愛影片。一定很刺激。【蜜雪兒】:應該被你一直搞吧。【乙○○】:
是啊特寫抽插我們都不能遮臉。然後內射。流出來。哈哈。插很深。你應該很舒服吧。【蜜
雪兒】:很舒服啊。但快虛脫。【乙○○】:頂到最深。內射你真的是我好久好久好久沒有
的高潮。【蜜雪兒】:我在床上就很淫蕩。【乙○○】:很愛。你在上面。賞心悅目。也頂
很深。看你泛紅的臉頰。好興奮。但很新鮮刺激。我的JJ應該還可以吧。【蜜雪兒】:很好
用。夠硬。【乙○○】:開心。有粗嗎?【蜜雪兒】:當然粗。【乙○○】:親愛的又濕又
緊。我好喜歡。而且私處好粉嫩。」等內容,由該等對話中提及「上次那件也很棒」、「超
想念」、「特寫抽插」、「然後內射」、「然後内射」及「內射你真的是我好久好久好久沒
有的高潮」等語,足以證明渠等二人於對話發生日即109年12月30日以前至少有1次性行為之
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發生,否則無法為性行為過程之描述對話。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維妮(ring)」間於109年12月31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容:
「【乙○○】:親愛的到哪裡了?【維妮(ring)】:剛過台中。【乙○○】:Ok啦還是很開
心跟你見面與約會。只抱一下而已真遺憾。哈哈。【維妮(ring)】:沒有呀~大家一起玩很o
k,昨天去奇美看你興趣缺缺,所以也不敢一直找你哈~下午我們要去安平看看!看你有要
一起嗎?可以去聊天喝咖啡。【乙○○】:我只想跟你單獨約會」等內容。其中提及「約會
」及「抱一下」等言語,足見渠等二人之交往業已逾越一般男女關係分際,故被告乙○○此
部分亦構成侵害原告配偶權行為。
㈦、關於被告乙○○與「YC Chuo 」部分: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YC Chuo」間於110年1月4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容提及
:「【乙○○】:你說我的胸肌嗎?哈哈。還是~~~~GG。【YC Chou】:哈哈。都很大。親
愛的太可愛了。【乙○○】:親愛的好久沒有抓我的GG了。【YC Chou】:太久沒見面啊」等
語。足認渠等間至少有發生1次性行為,故被告乙○○此部分亦構成侵害原告配偶權。
㈧、關於被告乙○○與「MIMI」部分: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MIMI」間於110年1月6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容提及:「
【乙○○】:親愛的早安。愛你哦。早安。【MIMI】:有很魅力。這麼帥。【乙○○】:你
不嫌棄而已」等語。足認渠等間關係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故被告乙○○此部分亦構成
侵害原告配偶權。
㈨、關於被告乙○○與「Gennie(ring)」部分: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Gennie(ring)」間於110年1月3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
容提及:「【Gennie(rinq)】:相簿不小心被我刪掉了......?【乙○○】:嗯萬劫不復了...
...我也沒有備份。【乙○○】:親愛的午安親愛的早安。【Gennie(ring)】:親愛的。想你
了」等語。足認渠等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故被告乙○○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
㈩、關於被告乙○○與「Kerry」部分: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Kerry」間於110年1月10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容提及:
「【Kerry】:好嘍~我要繼續當你的~親愛的。明天開始‧一樣要這樣稱呼我喔。【Kerry
】:你腦袋瓜有問題嗎?個性不好的女人‧外表好有什麼用啊。真的是暈倒。......算了。
算了。我委屈點好了‧暫時還是當你的情人吧。哈哈。【乙○○】:男人都視覺動物啊。」
等語。足認渠等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故被告乙○○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
(十一)、關於被告乙○○與「怡安(tan)」部分:
觀諸被告乙○○與LINE帳號名稱「怡安(tan)」間於110年1月4日發生之LINE對話內容提
及:「【乙○○】:親愛的。早安。【怡安(tan)】:早安。我的帥哥。【乙○○】:親愛的
早安。【怡安(tan)】:新年快樂。親愛的。【乙○○】:甚麼第幾個啊。哈哈。當然只傳給
你啊。【怡安(tan)】:我咋那麼不信。哈。沒事。親愛的。大概你太優秀了。【乙○○】:
好哦。還有你超正。95分。如果腿型在雕塑一下。你就是99分的超級正妹」等語。足認渠等
已逾越一般男女交往關係,故被告乙○○當然構成侵害配偶權。
被告甲○○與乙○○係因109年6月間經由產學合作認識,迄至110年1月間相識期間未逾半年
,且被告甲○○係居住在臺北市、被告乙○○則係在高雄任教,渠等二人在公眾場合碰面約
三次,故原告依據附件所示LINE對話紀錄內容,主張渠等認識一年、發生性行為12次等情,
顯非事實;至被告乙○○雖透過LINE軟體向友人王永昌、何性東、葉昌鑫等人分享其追求身
材樣貌姣好之女性並與之發生性行為之戰績,並於其中表示:「這個也是情婦」、「41歲」
、「但我已經腻了」、「幹了快一年」、「有一個小孩」等語,然此實不能排除原告提出被
告乙○○與其男性友人間之對話僅為男人間之幹話吹嘘,無從認定確實有發生該等婚外情,
且無從認定上開「這個也是情婦」、「41歲」、「但我已經腻了」、「幹了快一年」、「有
一個小孩」等內容所述對象即為被告甲○○之事實。
⒊此外,被告丙○○、甲○○並非相識,故原告請求被告甲○○、丙○○應連帶負損害賠
償責任,亦無理由。
關於被告乙○○、甲○○之LINE對話過程中,諸如被告乙○○稱:「你覺得我利用你,你可
以立即斷開,沒關係,事業是兩人合意的,不要說的我在巴著你一樣,沒有事業也沒關係」
、「我都已經要賠50幾萬去台中了,重新開始,逢甲還把最難上的課給我上,我都還要準備
,一切從零開始…我去台中,我家人也不會去」、「明天是育成中心尾牙」、「這一年來也
都相處愉快」、「跟幾個親戚在聊產學合作,其他人知道我要去逢甲」、「我是院長,我本
來就是很忙,也是為了約會排開會議…我的離職程序要跑,很多文件要寫,還有國際研討會
論文要審查」、「你帶我小孩嗎,你來台南接送,可以嗎…我離婚絕對不會再結婚」、「我
會從零開始,在台中努力打拼」、「我不在接觸你的身體任何部位,就是單純的事業伙伴」
、「室友在查我,一直要看我手機…他就懷疑我外面有女人啊」、「下禮拜我要帶小孩出去
玩…一樣回南投…(問:也是回娘家嗎?)是」等語;另被告甲○○亦提及:「很好,簽了一個
下線,又賣掉酵素」、「那為什麼你太太說有事情,你就陪了她這麼多天…你希望我們的關
係曝光嗎,你要我鬧這麼大嗎…那天床上不是才說過遠距離就是訊息和電話聯繫」、「跟我
約會就說學校好忙好忙…我是外遇對象這麼見不得人…那我就跟你太太說,我也跟我室友講
…別人知道我外遇」、「那你明天馬上來台北陪我可以嗎」、「那你跟他馬上離婚阿…我真
的不要這樣兩地了…我不讓你這樣輕易把我甩掉」、「我只是地下情人…只能在台北等你的
訊息」、「我們這近一年的經營,說變就變…2020遇見你,是上天給我最好的禮物」、「你
下周帶她回娘家」、「我們在一起快一年…你說抽離就抽離」等語(詳見判決附件內容所示
)。 ⑶被告乙○○與友人王永昌之LINE對話過程中,諸如被告乙○○稱:「他小我們兩
歲…157/42,小隻馬,腿超美炸,奶又大」、「今天已完成幹他的任務,爽翻…他就是醫美
的業務」、「他40歲耶」、「請你趕快開竅,加入渣男協會…昨晚幹他兩次,好爽,內設…
幹,我覺得我們的身分背景學歷要把這種的很EASY,我已經抓到SOP了,下次你試試看」、
「目前差一個就有10個情婦了,成就解鎖…你可以走同志分會、東東巨乳非會,我是理事長
,哈哈…他說他現在在做陰道雷射手術,他要弄很緊,要夾我,幹」;王永昌稱:「他女兒
這麼大了」、「來自交友軟體代言人的呼喚」等語被告乙○○與友人葉昌鑫之對話過程中所
敘及,諸如被告乙○○稱:「157/42,腿美炸…已經抱起來幹過了,超輕的…小隻馬才是王
道…(葉昌鑫問:你掏老二)是,掏好幾次…砲友以上,夫妻未滿」、「這個也是情婦…41歲
,但我已經膩了,幹了快一年,有一個小孩」「(葉昌鑫問:這種都怎麼把的?臉書嗎)交
友軟體,沒有這些情婦,我早就崩潰了…我都找離婚的美魔女,風險最低…40歲…而且是鄉
下小孩」;葉昌鑫提及:「這種身材可以抱起來幹,超超爽的…這最棒了,就建立在幹泡上
」、「要去逢甲了,爽,台中蓋後宮」等語
參酌原告係研究所畢業,現擔任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台灣半導體研究中心工作之主任室
專案助理技術師工作,107至109年間綜合所得稅報稅收入總額約介於273,453元至357,746元
間,名下無不動產;被告乙○○為博士班畢業,現為逢甲大學電機工程系專任教授,107至1
09年間年綜合所得稅報稅收入總額約介於2,336,659元至2,545,667元間,名下有不動產3筆
;被告丙○○為高中畢業,目前從事醫療美容業務,月薪約3萬元,名下有不動產2筆等情;
被告甲○○為研究所畢業、從事飛買家業務工作,月薪約4至5萬元等情,除據兩造具狀陳述
在案外(見院一卷第149頁,院二卷第146頁),並有卷附學位證書、在職證明、學經歷證明
文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可參(見審查二卷第9頁、第
55至57頁、第361至363頁,兩造財產資料卷),再考量被告3人事後均無任何歉意,且被告乙
○○於本件訴訟過程中,猶圖藉詞伊之前揭侵害配偶權行為,係肇因於原告在渠等婚姻關係
中之諸多不是所致云云。然觀諸被告乙○○於短短數月內,即透過交友軟體而同時與高達九
名女子發生性關係或存有婚外情,甚或可見其與友人何性東共議針對外遇對象如何始亂終棄
之法,足見被告乙○○前揭侵害配偶權行為,實係不知檢點自身所致,而與其婚姻生活是否
和諧、感情是否不睦,尚無直接關聯,此由前揭LINE對話內容中,被告乙○○多次向友人誇
耀自身透過交友軟體,藉由自己所處社會身分地位之優勢,即可輕易與多名女性發生性關係
或婚外情,甚且自承為「渣男」而邀集友人共組「渣男協會」一節,亦可佐徵。基此,本院
審酌被告乙○○為圖合理化自身不法侵害行為,而於訴訟過程中對原告所為諸般攻訐行為,
衡情顯足以深化原告精神上痛苦,暨兼衡被告乙○○分別與被告丙○○、甲○○、「蜜雪兒
」、「YC Chuo 」、「維妮(ring)」、「MIMI」、「Gennie(ring)」、「Kerry」、「
怡安(tan)」侵害配偶權行為之不同程度等情狀,本院認原告得請求被告乙○○、丙○○
應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針對被告乙○○、丙○○之共同侵害配偶權行為),被告乙○
○、甲○○應連帶給付精神慰撫金50萬元(針對被告乙○○、甲○○之共同侵害配偶權行為)
;被告乙○○應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針對被告乙○○分別與「蜜雪兒」、「YC Chuo 」
、「維妮(ring)」、「MIMI」、「Gennie(ring)」、「Kerry」、「怡安(tan)」之侵
害配偶權行為),應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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