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名師涉性侵10多名女學生仍爽退休 范雲推修法延追溯期
※ 引述《blackland (黑島)》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聯合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記者吳亮賢/台北即時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名師涉性侵10多名女學生仍爽退休 范雲推修法延追溯期
: 4.完整新聞內文:
: 民進黨立委范雲今舉行記者會踢爆,台南市某國小的一名名聲響亮的男性教師,教學生涯
: 中涉性侵10多名女學生,經學校性平會認定性侵害成立,但因刑法追訴期20年已過,無法
: 追訴狼師刑事責任,該狼師更可爽領退休金。范雲表示,將推動修法將未成年性侵被害人
: 追訴期改成自成年起算,並加重其刑。
對不起我不是法律系的
有沒有法律專業可以告訴我
民事就算了
他X的
為啥刑事要有追溯期的存在?
且不只台灣
全世界都有類似的東西
今天破不了案
是警調的無能
然後過了二十年
發現新證據
抓到兇手
結果跟家屬說
過追溯期了,我也沒辦法
接著裝著一副苦大仇深的樣子看著兇手揚長離去(BY韓劇Signal)
美國好萊塢也用這個追溯期拍出很多電影
到底.....
你說會有很多紙本資料佔空間
但現在已經是電子時代
佔個屁空間?
物證也許會
但又能多少?
為了要行政單位減少空間浪費
於是就讓一堆人蒙冤無法得雪?
且更白癡的點在於
時限設計的時間很短
如果今天法律追溯期是一百年
說真的
過了一百年要在行使法律也沒啥意義
多數情況之下,兇手是死到不能在死
就算沒死,大概也離死不遠
而受害者家屬也至少隔了一代,甚至兩代了
那也罷了
結果通常設計二十年......
了不起三十年......
幹他媽的看不起人類醫療科技啊?
也難怪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取消殺人等重罪追溯期的限制
台灣目前也取消掉了
只是
當年那群人的腦子到底在想甚麼?
有沒有考古學家可以分析一下呢?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15.8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7176772.A.284.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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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
美國加州修法取消性侵的追溯期
日本韓國也都取消殺人罪的追溯期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5.89 臺灣), 07/07/2022 14: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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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款期限不是在這個期限沒還
就開始停止服務加追債嗎?
甚麼時候還款期限是超過就不用還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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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不會有真人回覆啊
法安定性我不能理解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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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高就不破了?
那設三天
不是成本超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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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甚麼叫做證據的正當性?
這種證據力的事情不是法官自己去判斷就好了嗎?
還需要有人特別設個二三十年的期限給他幫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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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剛剛截斷你的推文
微罪不舉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
如果他二十年前偷了三千萬兩黃金
你覺得他二十年後就不用付出代價
爽爽在社會版面上炫富
有這個道理嗎?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5.89 臺灣), 07/07/2022 15:5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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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沒必要呢?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5.89 臺灣), 07/07/2022 15: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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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案子如重大刑案
受害者都是死人或是重傷的狀態
那這種情況當初搞出追溯期本身就不具甚麼正當性可言
因為就這麼極端啊
反而小案你追溯與不追溯
我都沒看到有人偷了一支筆
然後再第十九年的時候被逮
甚至
譬如逃票或者是圖書館偷書
十幾年後去還錢還書
還變成一樁美談
我也沒看哪個警察或調查員主動偵辦
要他付出責任
本來就是微罪不舉
但你搞出追溯期
反而真正需要的案子
被這條法令給擋死
而你口中當作例子反駁的小案
實務上
到底誰被找過麻煩?
退一萬步
真的被抓被送去法院裁判
難道真的不應該嗎?
二十年中抓到就該蹲監獄
超過二十年多一秒你就不用蹲
到底是甚麼奇怪的邏輯?
如果真的要發揚大案小案不同層次差別
那追溯期
是否要針對個案去設置?
偷一台電視,追溯期三年
偷一台車,追溯期五年
諸如此類的?
否則今天的狀況就是
我偷三千萬兩黃金跟偷一枝筆
我的追溯期居然是一致的
為了不要讓偷一台電視的廣大犯人
二十年後還被送上法庭
我就讓偷三千萬兩黃金的犯人
二十年後爽爽在鏡頭前炫富
不覺得哪裡奇怪嗎?
且這種偷竊罪
實務面上都是多次累犯
也沒有真的像你說的一樣
二十年前偷了東西
這二十年間都沒犯罪
多的是偷了東西沒過幾天又去偷一次
因為人家靠這個吃飯的啊
既然如此
讓他每一罪都有應有的懲罰到底哪裡有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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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
不會有這種警察
真實有這種警察
人家也沒妨礙到其他案件偵辦
為何又強制要求他不能搜查呢?
再說回你說的三個理由
法的安定性這是甚麼東西,我真的不清楚
證據力問題,我也說了是法官裁判,且未來的刑事科學會更進步反而有利
破案成本現在已經降低很多,也不是先進國家無法負擔的東西
(且我也不是支持永久無追溯期,而是認為應該至少一百年)
不是說甚麼我不能接受
而是你沒有針對此繼續論述
說服別人這些理由是合理的
我已經提出不合理的理由
不是單純的用情緒的認定這些是屁
這還是有差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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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們集束一下
甚麼樣的案子需要有追溯期?
甚麼樣的案子,在現在的價值觀念之下
已經不適合有追溯期?
※ 編輯: hamasakiayu (114.24.115.89 臺灣), 07/07/2022 16: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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