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遭控著作權蟑螂進化版!林義傑錯愕發聲:檢突襲「證人變被告」

看板Gossiping作者 (火星人當研究生)時間1年前 (2022/06/09 13:31), 1年前編輯推噓15(321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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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ulian2 (雙二的快樂暑假)》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中時新聞網 : 2.記者署名: : 蘇育宣 : 3.完整新聞標題: : 遭控著作權蟑螂進化版!林義傑錯愕發聲:檢突襲「證人變被告」 : 4.完整新聞內文: : 極地超級馬拉松好手林義傑,因其經營的2家公司,遭檢舉涉嫌非法包攬訴訟事務,8日被 : 台北地檢署約談搜索到案,訊後依20萬元交保,外界形容林義傑等公司犯案手法猶如著作 : 權蟑螂進化版。對此,林義傑6日凌晨2時許緊急於臉書發聲明,強調自己絕無違法,不好 : 意思讓大家擔心。 : 檢警接獲檢舉,指林義傑及其旗下員工,均無律師資格,承攬影視公司取締盜版影音的相 : 關業務,另涉嫌以影視公司名義,向檢警提出告訴,林義傑旗下顧問公司與影視公司約定 : ,可從被告支付的和解金中,抽取若干比例的金額作為報酬。 : 檢警認為林義傑等人涉嫌意圖營利,有包攬訴訟的犯意,8日發動偵查行動,帶回林義傑 : 及2家公司代表人許仁泰、邱姓職員3人,檢察官訊後,依違反律師法及刑法包攬他人訴訟 : 罪諭令林義傑20萬交保、許仁泰10萬元交保,邱男6萬交保。 : 林義傑交保獲釋後,向守候媒體表示,「我做正義的事情,被列為嫌疑犯,我覺得是件很 : 糟糕的事情」,還說「我想有人在『查水表』,就查吧」,林義傑強調「我沒有做錯事, : 我沒有做違法的事情,謝謝大家,大家不用擔心」。 : 林義傑9日凌晨2時許,於個人臉書發表聲明,稱媒體報導有諸多不實,而北檢在今年4月 : 底曾以證人身分傳喚他說明,卻於昨日突襲搜索,把他的身分轉換為被告,認為此舉顯然 : 已違反辯護權益之程序,同時向大眾致歉,不好意思讓大家擔心了。 : 下為林義傑聲明全文: : 謝謝大家的關心: : 我沒有違法,某些媒體報導的內容有諸多不實,絕對沒有所謂的「放載點」,也沒有所謂 : 的「釣魚」,更沒有所謂的「獲利千萬」,BT影片下載的種子,只要用GOOGLE大神搜尋, : 就會跑出一大堆,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我不清楚記者大哥的消息來源從何而來,為何會 : 接收到錯誤的訊息?目前所有事證都在北檢,偵查如果可以被公開,我一定經得起查證與 : 檢驗。 : 第一、我與影業公司磋商,意思表示一致,雙方合意訂立契約,並授權影片之專屬授權, : 何來挑唆及包攬之意圖? : 第二、依據著作權法37條第4項規定,明文賦予人民權利,可以進行法律行為,無限定律 : 師身分才能為之,此與律師法何干? : 第三、早在今年4月底,檢方以「證人」傳訊我到庭陳述,起初認為檢方是為了維護著作 : 財產權益,我有完整告知告訴權源取得之經過,並具結證詞。詎料,昨日檢方竟突襲搜索 : 、拘提,由「告訴人」變成「被告」,此種方式顯然已經違反辯護權益之程序。 : 不好意思,讓大家擔心,我想,我會堅強。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609000981-260402 : 6.備註: : 人家出來否認有放種子釣魚了喔! : 各位留言要小心。 : 不過他取得影業公司的專屬授權,如果是專以訴訟為目的,說沒有包攬訴訟,好像也站不 : 太住腳吧?跟一般取得授權是為了在台灣發行播放的情形差很多。 如果照林義傑的講法,那檢方真的就是查水表無誤 檢方用的理由是違反刑157“意圖漁利,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 重點在“包攬他人訴訟”,沒有律師執照幫其他業主打官司是違法的 而林義傑的公司的玩法是從影片公司手中取得影片的專屬授權, 這個時候業主就變成他的公司自己 也就是他的公司要告下載盜版的人時,原告就是他的公司,不是刑157裡的“他人” 另外,其實他的公司有沒有上傳種子,其實也沒有違法的問題 而在著作權法裡,上傳BT種子是不違法的,因為BT種子並沒有包含著作物本體。 用比喻的話,就像站在路邊的警察告訴你前面有個紅燈,結果你腦殘直接闖過去, 警察後面跟著抓你,警察也沒有違法。 而如果種子原來就是網路上就有的,就更沒有所謂的釣魚問題。 至於說取得影片授權的目的不是為了公共播放而是為了告人, 那問題時是出在腦殘的著作權法賦予了他們這樣的合法權力。 有著作權卻不發行,就像你有老婆但老婆不讓你上床一樣, 但你的老婆被別人上了,你卻都沒有刑法上的配偶權保護了,然而著作權卻可以讓你坐牢。 -- 亂餵流浪狗的人其實和渣男沒什麼兩樣 一個是讓狗以為自己是有主人的狗,一個是讓人以為感情有了歸宿 但都只是做半套不想完全負責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2.115.10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54752700.A.731.html

06/09 13:33, 1年前 , 1F
所以檢方就是要證明他取得授權這件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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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3, 1年前 , 2F
同於包攬訴訟的事實啊
06/09 13:33, 2F
取得“影片著作權”的授權和“代理訴訟”的授權是兩回事。 林義傑的發言明確指出他取得的是“著作權”的授權 但是檢方也還沒提出他是代理訴訟的證據 只要林義傑公司都是用原告的名義發起檢舉,就沒有代理原告提起訴訟的問題 ※ 編輯: ewings (42.72.115.103 臺灣), 06/09/2022 13:38:07

06/09 13:35, 1年前 , 3F
重點應該是授權合約有沒有把訴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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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6, 1年前 , 4F
部分再回饋給版權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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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7, 1年前 , 5F
對啊 通姦都除罪了 違反著作權卻是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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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7, 1年前 , 6F
要作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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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9, 1年前 , 7F
講當然要這樣講 但就是要看合約和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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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9, 1年前 , 8F
反正就等著看哪台才是所謂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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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9, 1年前 , 9F
付款金額囉 發動搜索就是要去把合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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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39, 1年前 , 10F
因爲報案案件太多 反而去查報案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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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0, 1年前 , 11F
會計傳票那些扣下來 我看這台車要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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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0, 1年前 , 12F
一陣子才會知道誰上錯車 因為檢方看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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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0, 1年前 , 13F
西常常看很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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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部分都還是法律灰色地帶,而灰色地帶最好查水表了 一般來說著作權授權也包含分潤的方式,被授權的一方必須將利潤分給原著作權者。 而盜版者的損害賠償到底算不算著作權的收益,本來定義就是很模糊的。 所謂損害賠償,就是因為盜版者侵害著作權,使著作權人收益損害,才要求賠償。 那既然損害賠償金是原本可能的收益,那原著作人依合約不能對此“收益”分潤也是很奇怪 ※ 編輯: ewings (42.72.115.103 臺灣), 06/09/2022 13:48:19

06/09 13:42, 1年前 , 14F
重點在種子誰上傳的,包攬訴訟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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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2, 1年前 , 15F
很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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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3, 1年前 , 16F
上傳種子就是道德問題而已 法律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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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6, 1年前 , 17F
他應該是下載BT種子後看上傳列表中的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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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49, 1年前 , 18F
這不是人家講的綠色律師嗎? 他講的最後一段本身就有大問題 如果那一段是對的, 銀行將不良債權轉移給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公司),就全部都違法了。 以後可以麻煩他免費幫被資產管理公司討債的債務人辯護嗎?

06/09 13:50, 1年前 , 19F
權利自己的愛怎麼行使關你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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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51, 1年前 , 20F
那所以以後債權移轉是狗屎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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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wings (42.72.115.103 臺灣), 06/09/2022 13:54:48

06/09 13:52, 1年前 , 21F
銀行都被因為債權移轉都是在規避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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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54, 1年前 , 22F
你有辦法就舉證他的權利移轉是通謀虛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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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54, 1年前 , 23F
那圖片律師那樣的邏輯反而變成所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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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54, 1年前 , 24F
都不能轉移耶 真的要擁護這樣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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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55, 1年前 , 25F
上傳種子就是意圖散播,之後告人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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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林義傑聲明他們沒有上傳種子 第二,種子裡面沒有版權物,充其量只是個“索引”。 只是提供索引的行為,就像蘋果日報報導那邊有妓院一樣, 去嫖而被抓的人不能怪蘋果日 日報。

06/09 13:56, 1年前 , 26F
法律上好像還真的沒問題 之前有個人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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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wings (42.72.115.103 臺灣), 06/09/2022 13:58:58

06/09 13:56, 1年前 , 27F
把他的圖片放上網路下面還寫歡迎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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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3:56, 1年前 , 28F
然後人家用了就會被他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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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25樓的邏輯是對的,以後掉錢在地上的人,被人撿走後就不能告侵占了。 不然會被檢方以懷疑是為了釣魚而掉錢而被查水表 ※ 編輯: ewings (42.72.115.103 臺灣), 06/09/2022 14:02:22

06/09 14:01, 1年前 , 29F
如果他是在自己的電腦作種上傳版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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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01, 1年前 , 30F
出去,然後透過自己電腦裡下載記錄的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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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01, 1年前 , 31F
p名單告人,這樣有沒有問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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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14:05, 1年前 , 32F
當然,現在的爭議就是該公司是不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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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 82 則推文
還有 13 段內文
06/09 23:45, 1年前 , 115F
另外 實在對我國的偵查不公開感到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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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23:46, 1年前 , 116F
這明顯檢警放消息給媒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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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9 23:58, 1年前 , 117F
「觀感不好的行為」≠「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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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0:00, 1年前 , 118F
如果不符合犯罪要件,觀感再不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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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0:00, 1年前 , 119F
不會質變為犯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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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0:22, 1年前 , 120F
就算不違法 這行為還是蠻垃圾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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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48, 1年前 , 121F
你真的很瞎 就是無罪推斷 所以林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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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49, 1年前 , 122F
才需要證明用戶的影片檔不是100%從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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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49, 1年前 , 123F
司下載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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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50, 1年前 , 124F
搞不清楚還扯別人是有罪推斷 邏輯真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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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4:51, 1年前 , 125F
今天只要林承認自己用BT釣魚 就先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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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2, 1年前 , 126F
潛在收益?他買版權卻從來沒有公開撥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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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3, 1年前 , 127F
也沒有任何公開收益行為,所以才被檢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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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3, 1年前 , 128F
懷疑是為訴訟而買啊,你有沒有搞懂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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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4, 1年前 , 129F
以為檢仔是白癡喔,他有申請過在任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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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4, 1年前 , 130F
方上映嗎,買來就是訴訟訴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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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5, 1年前 , 131F
坳什麼合不合法,以為別人都智障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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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6, 1年前 , 132F
如果只是自己想看,誰會去買獨家授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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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7, 1年前 , 133F
你的比喻更是不倫不類,完全不知道在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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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27, 1年前 , 134F
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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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33, 1年前 , 135F
林要證明自己買授權後有「訴訟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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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33, 1年前 , 136F
收益行為,不然我看至少起訴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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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40, 1年前 , 137F
還是他同時主張不公開收益,但又主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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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40, 1年前 , 138F
益受損,所以和解金拿來分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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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5, 1年前 , 139F
有起訴前例在,被依違反157條起訴是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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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5, 1年前 , 140F
甚麼問題,濫訴但不針對源頭,活該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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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6, 1年前 , 141F
那資產管理公司的債權移轉來類比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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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6, 1年前 , 142F
本就不對,資產管理公司拿的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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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7, 1年前 , 143F
,本質上就是為了討錢,林拿的是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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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7, 1年前 , 144F
物權,損害賠償只是填補損失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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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8:57, 1年前 , 145F
這兩個權利的本質根本就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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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9:01, 1年前 , 146F
另外,吳律師的重點是意圖規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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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9:01, 1年前 , 147F
,如果林取得授權的目的不是行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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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9:02, 1年前 , 148F
作權權利,例如公開上映,而是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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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10 09:02, 1年前 , 149F
打訴訟,那當然會有違反強制禁止規
06/10 09:02, 149F

06/10 09:08, 1年前 , 150F
攻防重點就在於,取得專屬授權後又回頭
06/10 09:08, 150F

06/10 09:08, 1年前 , 151F
與影業分潤,算不算「他人訴訟」,懂?
06/10 09:08, 151F

06/10 09:54, 1年前 , 152F
無罪推定 不是應該檢察官要證明種子是
06/10 09:54, 152F

06/10 09:55, 1年前 , 153F
林義傑上傳的嗎?
06/10 09:55, 153F

06/10 13:12, 1年前 , 154F
推,邏輯清楚
06/10 13:12, 154F
文章代碼(AID): #1YeOMySn (Gossi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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