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他先秀胸肌讓她戳 再伸手進她胸罩「摸回來」 判刑6月
※ 引述《jeff12280 (猜不透平常心)》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UDN
: 2.記者署名:
: 記者王聖藜/台北
: 3.完整新聞標題:
: 他先秀胸肌讓她戳 再伸手進她胸罩「摸回來」 判刑6月
: 4.完整新聞內文:
: 有健身習慣的周姓男子與女臉友妹妹餐聚,「秀」胸肌請對方觸摸,再手伸進對方內衣裡「
: 摸回來」;被害人在臉書抒發經過,獲法官採信,台北地院審理,依強制猥褻罪判周有期徒
: 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可上訴。
: 周在臉書社團認識被害人胞姐,再結識案發時17歲的被害人。2013年10月,周與被害人用餐
: ,餐後在台北市中正區站前地下街散步。
: 周於玩笑間示意被害人可觸摸他的胸肌,被害人以手指戳周胸部後,周即表示為求公平要摸
: 回來,隔著被害人上衣摸被害人胸部,再將手伸入被害人衣領、胸罩內,抓捏她的胸部數秒
: 鐘。
: 被害人返家向胞姐哭訴,2014年5月在臉書社團張貼案發經過,成年後向檢警控告周性侵。
: 法院開庭,周否認強制猥褻,「我當時只是在跟她打鬧」、「她沒有反抗」,稱沒有犯意,
: 不構成犯罪。
: 被害人說,事發當時她念高三,年紀還小,不敢讓爸、媽知道,當天先與周去吃百元義大利
: 麵,周說他在練健身、有胸肌,示意可以摸,她用手指頭戳了戳後,周即2次對她摸胸。
: 被害人說,被摸1年後,她無法釋懷,姐姐建議將事件公布在社團群組,後來社會風氣已提
: 升,2020年才有勇氣提告。
: 法官勘察被害人2014年5月的社團貼文,貼文指「…有件事情我忍了好久,一直不知道該不
: 該說,現在才講或許為時已晚,不過我覺得是講出來舒服點」、「…他約我出去吃飯…他真
: 的勾住我肩膀摸了我胸部…我好孬,不敢在街上大喊他是變態…不過現在能樂觀勇敢的講出
: 來了XD」等。
: 判決指出,被害人在案發逾半年後,還願意在社團群組中將遭強摸之事公開,採信被害人證
: 述,認定周犯罪,考量周當庭鞠躬致歉、自陳是法律研究所畢業、從事法務工作等,依法判
: 決。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需放媒體原始連結,不可用轉載媒體連結: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221369?from=udn-ch1_breaknews-1-cate2-news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 台男又調皮了
: 2013被摸,2014Po文在臉書,2020正式提告。
我很好奇
像這種訴訟
如果打死不承認自己有做原告所說的動作
到底能怎樣?
因為看起來這種應該是沒有錄影吧
也就是說原告單方面說被告有這些行為
如果沒有證人,被告也堅決不承認
那還能被判有罪嗎?
不然退一步說好了
不要說不承認,都過了9年了
總可以說:在我的記憶裡沒有發生過這些事情
這樣的話還有辦法判有罪嗎?
到底是訴訟過程發生甚麼事情
才會讓被告就算沒有證據也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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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137.220.79 (澳大利亞)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9327041.A.C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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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像你所說的
最近這種沒證據還被判有罪的真的不少
法律是這樣運作的嗎?
不是應該要拿出證據證明被告有違法才能判嗎?
怎麼現在好像變成原告怎麼說法官就怎麼信
看了很多被告被判無罪都是因為調閱監視器原告行為舉止正常才判被告無罪
那被告如果真的沒有做,要怎麼證明自己沒有做?
只要原告靠一張嘴就可以隨便告人?
※ 編輯: DCSHK (14.137.220.79 澳大利亞), 04/07/2022 18:2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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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是原告承認有做了
我想問的分兩個部分
第一
沒有證據為什麼他要承認
第二
如果真的沒做要怎麼自清
正常狀況都是原告拿出證據被告才會有罪不是嗎
怎麼這種案子都變成被告要去想辦法證明自己無罪?
阿如果真的沒辦法證明自己無罪不就變成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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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社團不代表被告有犯罪事實阿
我是想問這類判決的依據到底是什麼
如果被告不承認+沒有事證真的會被判無罪
還是就算不承認+沒證據但是法官單憑原告的說詞就可以判被告有罪?
※ 編輯: DCSHK (14.137.220.79 澳大利亞), 04/07/2022 18:31:42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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