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父為遭性侵致死女兒復仇 凌虐對方致死判重刑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下雨天)時間2年前 (2021/12/23 13:22), 2年前編輯推噓-4(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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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qqqa (Aqqqa)》之銘言: :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5982417?from=udn-ch1_breaknews-1-0-news : 父為遭性侵致死女兒復仇 凌虐對方致死判重刑 : 2021-12-23 12:02 聯合報 / 記者白錫鏗/台中即時報導 : 林男懷疑女兒生前遭王男等人下藥迷昏性侵並拍攝影片,才會於4年前服藥輕生,欲迫使 : 王男招認供出涉案人及交出影片,2年前由曾姓友人等人挾持王男,王供出莊男是涉案人 : ,但莊否認,與王相互推託卸責,曾嫌等人以熱熔膠、棍棒、電擊凌虐,造成王全身傷痕 : 累累,受有119處棍棒傷、7處電擊傷,致王傷重慘死,而莊也傷痕累累,台中地院依傷害 : 致死等罪將林男判刑12年4月,同夥的曾男判刑10年8月、蔡男8年6月。 : 合議庭審酌,林男(54歲)不思以合法手段解決紛爭,僅因自己認定女兒與王男等人有所 : 冤仇,即與友人曾男(33歲)共謀犯案,曾不僅答應參與,更積極出面策畫安排,找友人 : 蔡男(34歲)參與,出於縝密計畫及分工,私行拘禁王、莊過程中更曾予以痛下重手欺凌 : ,手段兇殘,造成王慘死,犯後未與王的家屬和解;但曾、蔡已與被害人莊男達成和解, : 莊表示不再追究。由法官分別予以判刑。 : 判決書指出,林男認女兒(已)生前曾遭綽號「咖啡」的王男、及其他不詳的人共同下 : 迷昏性侵後拍攝相關影片予以威脅,並認這是女兒於2017年11月間自行服藥輕生的原因, : 但無確切證據。 : 2019年6月間,林男將此事告訴友人曾男,欲迫使王男招認供出相關人及找影片,而經曾 : 男應允,曾再邀集蔡男、綽號「空軍」 等人參與,同年7月28日循線尋獲王男後,將王男 : 帶至摩鐵盤問,王表示綽號「小天」的莊是主要涉入,並稱會找尋提出影片,林男等人遂 : 要求王男書寫道歉書、涉嫌成員名單,再下跪認錯後,始讓王離去。 : 至2019年8月10日晚間,曾男等人假意邀莊男至KTV唱歌,待莊男與胞弟赴約後,挾持莊男 : 兄弟至彰化縣花壇鄉一處三合院,叫莊與王男相互對質,但2人互相推託卸責,曾、蔡、 : 男子阿昭(另案審理)、李男(已歿)等人分持熱熔膠條、棍棒、電擊棒等物毆打。 : 致被害人王男總計受有左右手腕綑綁痕、額部、背部、臀部及左右下肢等部位至少119處 : 棍棒傷、右上胸壁,右胸壁外側及右大腿外側等部位至少7處電擊傷、左右手、左右腳、 : 頭部前面、胸腹部、陰囊等部位多處不規則形瘀傷與擦挫傷等傷勢,進而引發橫紋肌溶解 : 症、大範圍皮下組織及肌肉出血、呼吸道嗆入胃內容物,終致王男死亡。 : 另外,莊男也遭凌虐,經送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急救,經診斷有雙上肢肌肉損傷併發腔 : 室症候群、全身瘀挫傷、縱膈及皮下氣腫、橫紋肌溶解症、急性腎衰竭及肝發炎等傷勢 : 經警循線逮獲林男等人。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不知道這篇記者在寫什麼,也沒看過判決書 但依據上文所述,當事人應該是有殺人意圖,且預謀。 法官用傷害致死罪判應該也是有同情部分 但是記者寫重判12年 要重判怎麼不用殺人罪=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56.224.9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40236932.A.0BF.html

12/23 13:25, 2年前 , 1F
殺人罪判比較輕啊
12/23 13:25, 1F

12/23 13:26, 2年前 , 2F
連故意 意圖 動機都分不清楚不要發廢文
12/23 13:26, 2F
按加重結果犯,係行為人就其故意實行之基本犯罪行為,客觀上可能預見其加重結果之發 生,但行為人因過失而主觀上未預見該結果之發生,且上開基本犯罪行為與客觀上可能預 見其結果之發生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所稱客觀可能預見,應以事後第三 人客觀立場,觀察行為前後客觀存在之一般情形,基於法律規範保障法益,課以行為人加 重刑責之宗旨,綜合判斷之 判決書就寫客觀上認為可以預見致死後果了= = ※ 編輯: Aforapril (117.56.224.96 臺灣), 12/23/2021 13:37:11

12/23 13:40, 2年前 , 3F
可預見致死後果 但是傷害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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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3:41, 2年前 , 4F
有殺人故意才能判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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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3:41, 2年前 , 5F
完全不懂發篇廢文是想要討論什麼? 滾
12/23 13:41, 5F

12/23 13:46, 2年前 , 6F
我只是認為不是重判,是法官依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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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3:46, 2年前 , 7F
責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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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3:46, 2年前 , 8F
也沒有要跟你討論啊。判決書還有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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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3:46, 2年前 , 9F
到其他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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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3:46, 2年前 , 10F
要這麼凶一直叫我滾,那我也沒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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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05, 2年前 , 11F
你有心了解的話 先去搞懂基本的刑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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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05, 2年前 , 12F
連一點基礎都沒有 只會望文生義的話
12/23 14:05, 12F

12/23 14:08, 2年前 , 13F
"你認為"再多都是白搭 被叫法盲也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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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1, 2年前 , 14F
內文可以認為我理解錯誤。發文的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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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15F
候,有特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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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16F
到沒看判決書了。判決書裡面寫的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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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17F
詳盡,還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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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18F
含未認罪和其他理由,可以清楚的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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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19F
道這不是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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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20F
,是法官依據法律上的量刑。記者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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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21F
了博眼球輕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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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22F
淡寫犯案經過和量刑原因,著重在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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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23F
仇私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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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24F
下面推文支持私刑的原因。如果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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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2, 2年前 , 25F
記者的原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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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3, 2年前 , 26F
被叫法盲。的確可能我的閱聽能力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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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3, 2年前 , 27F
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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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6, 2年前 , 28F
跟記者無關 是你整篇文章邏輯 論述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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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7, 2年前 , 29F
都是錯的 法官並不是因為同情才用傷害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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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7, 2年前 , 30F
死 而是因為行為人主觀犯意是傷害 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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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28, 2年前 , 31F
預見死亡結果發生 才會成立傷害致死
12/23 14:28, 31F

12/23 14:29, 2年前 , 32F
證據上如果無法證明殺人故意 要怎麼判殺
12/23 14:29, 32F

12/23 14:29, 2年前 , 33F
人罪? 被你說得好像愛怎麼判就怎麼判耶
12/23 14:29, 33F

12/23 14:35, 2年前 , 34F
不是都說內文我理解錯誤了,還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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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 14:35, 2年前 , 35F
跟你道歉你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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