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廢除刑法第19條有用嗎?
※ 引述《mosquito1230 (CLARRRE)》之銘言:
: 如題
: 刑法第19條如下
: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 力者,不罰。
: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
: 輕其刑。
: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最近社會動蕩不安
: 時不時就有人犯下暴力事件然後說自己不知道不記得不清楚
: 484我現在去掌握一下思覺失調症的症狀
: 看個精神科之後就無敵了?
: 我自己有時也會氣到發瘋想殺人
: 不過也只是想不會動手R
: 看到臉書有人說要連署廢除
: 廢除之後能降低患有精神病的人犯法的機率嗎?
廢這個難度很大
原因不是台灣法界不給你廢的問題
是聯合國也支持這個法律! 這是世界共通的人權觀念 都有這個法律
所有人權國家 都有這個法律
就連中國也有 因為中國也是聯合國成員
這個法律本身 其實也沒有問題
這條法律 其實也是很好的法律 (如果不好 怎會一堆國家用 聯合國也支持)
問題出在哪裡呢? 出在台灣對防衛的認定太嚴啊!
其他人權國家 雖然保障精神病 不受重刑的權益
但也保障受害者 反擊精神病的權益
可是台灣法律界 普遍不喜歡受害者反擊
台灣法律界思想是這樣:
1.法官:「你們就是兩人互毆 我不管你們誰先出手 想贏得我的審判的話
一開始就乖乖被打不還手 事後再提告求償就好」
2.法官:「你防衛過當、過失傷害、過失殺人...........
我坐在這裡 可以想出100種反擊方式 都不會過當!
但你受侵害的當下 你用的方式 就是過當!
為什麼 我坐在這裡 可以想出100種合法的反擊方式
但你遇到有人要殺你的當下 你為什麼只能想出過當的反擊方式?」
請參考這個經典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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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鋁棒打要賠200萬…法官稱「可奪棒」!李茂生嘆:難怪人民不信司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0506/11639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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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想廢這條法 根本搞錯方向
應該是 修正防衛的認定標準 給人民保護自己的權利!
不然受害者反擊時 還要擔心 自己會不會再被司法加害一次
放寬反擊的標準 甚至像美國 對居家用上"堡壘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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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2.234.101.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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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手槍多吧
逃跑時 背對屋主
從身上暗中掏槍 屋主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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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員看到對方拿刀時 可以拿維波爐砸對方 或是奪刀反殺
但是因為法律界對防衛認定的關係
砸對方可能=防衛過當、傷害罪
奪刀反殺可能=防衛過當、過失殺人、蓄意殺人
這樣你明白了嗎?
我覺得這版上 應該不會有像你一樣不明白的人
你應該是唯一一個想不通的人
※ 編輯: yoyoflag (182.234.101.54 臺灣), 11/22/2021 0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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