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懲處名單

看板Gossiping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4年前 (2021/11/11 12:21), 4年前編輯推噓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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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unzheng (聽巴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第 88 條 : :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 :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 :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 第 92 條 :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 :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 :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 : 第 277 條 :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83 條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87 條 :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 基本上就是符合現行犯啊 : : 就算打完了人還在現場尚未離去 : : 警察到場很容易就被發現是打人的人啊會符合 "顯可疑為犯罪人" : : 按法條應該要解送而不能僅函送檢察官.... : : 現行犯的告乃期限應該沒有過期問題 : : 當事人也沒有說要撤回吧... : 現行犯是「得」逮補,不是「應」逮補 88第一項 主體是"任何人" 當然不會"應" 拜託看清楚法條好嗎?! 要是88 I "應"就是"全民皆應警" "任何人"看到 現行犯都要 "逮捕" "得" 全民皆可為警對 現行犯 逮捕 因為原則上只有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 得為犯罪偵查主體 例外在 88 I 下不具身分之人可以為犯罪偵查行為... 移送規定是92條 "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這個案例整個的關鍵只有"是不是現行犯" 構成 那麼警察就應該解送檢察官 : 應是一定要,得是要也行不要也行 : 解送給檢察官是規定有逮補一定要解送 : 而不是規定什麼案件一定要解送 : 現行犯和告乃期限是兩回事沒有關係 : 現場警方沒有逮補是因為那個男大生還可以自己走上救護車 : 現場可能認為沒有大礙 : 警方對於傷害案的做法通常是問完雙方筆錄就讓對方各自離開 : 然後案件函送地檢署 : 很少有傷害案現場直接逮補的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4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6604490.A.30D.html

11/11 12:23, 4年前 , 1F
你再反面解釋一次92條
11/11 12:23, 1F

11/11 12:24, 4年前 , 2F
不意外,一堆搞笑沒基本學理還亂噴
11/11 12:24, 2F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34:25

11/11 14:57, 4年前 , 3F
刪推文?
11/11 14:57, 3F

11/11 14:58, 4年前 , 4F
看錯篇 補推
11/11 14:5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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