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懲處名單
※ 引述《chunzheng (聽巴哈)》之銘言:
: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第 88 條
: :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 :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 :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 :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 :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 : 第 92 條
: :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 :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 :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 :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 :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 : 第 277 條
: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83 條
: :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第 287 條
: :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 :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 基本上就是符合現行犯啊
: : 就算打完了人還在現場尚未離去
: : 警察到場很容易就被發現是打人的人啊會符合 "顯可疑為犯罪人"
: : 按法條應該要解送而不能僅函送檢察官....
: : 現行犯的告乃期限應該沒有過期問題
: : 當事人也沒有說要撤回吧...
: 現行犯是「得」逮補,不是「應」逮補
88第一項 主體是"任何人" 當然不會"應"
拜託看清楚法條好嗎?!
要是88 I "應"就是"全民皆應警" "任何人"看到 現行犯都要 "逮捕"
"得" 全民皆可為警對 現行犯 逮捕
因為原則上只有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 得為犯罪偵查主體
例外在 88 I 下不具身分之人可以為犯罪偵查行為...
移送規定是92條
"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
這個案例整個的關鍵只有"是不是現行犯"
構成 那麼警察就應該解送檢察官
: 應是一定要,得是要也行不要也行
: 解送給檢察官是規定有逮補一定要解送
: 而不是規定什麼案件一定要解送
: 現行犯和告乃期限是兩回事沒有關係
: 現場警方沒有逮補是因為那個男大生還可以自己走上救護車
: 現場可能認為沒有大礙
: 警方對於傷害案的做法通常是問完雙方筆錄就讓對方各自離開
: 然後案件函送地檢署
: 很少有傷害案現場直接逮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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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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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34:25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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