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懲處名單

看板Gossiping作者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時間4年前 (2021/11/11 11:54), 4年前編輯推噓23(2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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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懲處名單 : ㄟ : 你可以說程序有問題 : 但他就不是現行犯 : 已經打完了 沒錯啊 : 現行犯的定義不就是目前著手犯罪行為的意思嗎?? : 一碼歸一碼啊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你頂多只能說 不該放走 : 但一直抓著現行犯這點 是不是抓錯了啊?? 基本上就是符合現行犯啊 就算打完了人還在現場尚未離去 警察到場很容易就被發現是打人的人啊會符合 "顯可疑為犯罪人" 按法條應該要解送而不能僅函送檢察官.... 現行犯的告乃期限應該沒有過期問題 當事人也沒有說要撤回吧... 至於車禍基本上是這一款 可以不用移送...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3.41.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6602893.A.3AC.html

11/11 11:56, 4年前 , 1F
好了啦 道歉賠6萬警察調職了 還想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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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56, 4年前 , 2F
警察的法學 VS +9的法學 素質 = 老百姓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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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56, 4年前 ,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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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1:57, 4年前 , 4F
這事件好像威龍闖天關劇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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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01, 4年前 , 5F
警察水準越來越差了啊 光是檢舉違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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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01, 4年前 , 6F
是 還要民眾自己找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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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02, 4年前 , 7F
小孬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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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02, 4年前 , 8F
闖紅燈的闖不會寫 oct是不知哪個月的縮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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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22, 4年前 , 9F
逮捕跟移送是另一件事,照你翻的法條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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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22, 4年前 , 10F
失傷害要先逮捕再請示檢察官是否移送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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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22, 4年前 , 11F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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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不知道前面假設車禍一率移送.....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24:35

11/11 12:24, 4年前 , 12F
還有是否為告訴乃論與可否以現行犯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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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沒有關係,一個是訴訟階段一個是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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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24, 4年前 , 14F
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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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連重點都沒搞清楚 "移送"檢察官 與否 跳針逮捕"??? 現行犯"不論任何人"皆得逮捕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29:30

11/11 12:40, 4年前 , 15F
得逮捕不是應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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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逮捕什麼事啦,先讀懂法條規範主體好嗎? 這條不是規範警察....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要是改成"應逮捕"就是每一個在場的人都有"義務"抓現行犯......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2:43:57

11/11 12:57, 4年前 , 16F
拘捕前置原則,沒合法逮捕或拘提就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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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57, 4年前 , 17F
解送,程序上一定要經過逮捕 刑訴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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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2:57, 4年前 , 18F
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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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但是 92條規範 "現行犯" 應解送 "現行犯"不違反 229III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3:07:01

11/11 13:11, 4年前 , 19F
「逮捕」或接受第一項之現行犯,但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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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12, 4年前 , 20F
犯不一定有經過合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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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28, 4年前 , 21F
你怎麼會覺得警察懂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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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43, 4年前 , 22F
還是你在糾結現行犯、被告、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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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3:43, 4年前 , 23F
的差別.... 讀懂的都不會去糾結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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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現行犯" 人人都得以逮捕 如何符合現行犯又不符合逮捕? 就算認定在現場是"自行到案" 依刑事訴訟法因為"現行犯"所以"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並沒有任何"法定"須先行踐行的司法程序 所以只要是"現行犯"警察當場即可逮捕 警察局當時之所以沒有解送就是以其"非現行犯" 是你沒搞懂才拿 229III 這是憲法第八條的法律化而已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 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 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6:26:26

11/11 16:34, 4年前 , 24F
幹真的是菜雞 https://i.imgur.com/e6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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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36, 4年前 , 25F
人家在講"現行犯" 88條 你拿88-1跳針什麼啦...

11/11 16:45, 4年前 , 26F
就算非現行犯拘提到場也能解送,關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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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45, 4年前 , 27F
現行犯不解送啥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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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雞自己不要出來自介好嗎? 現在爭點不是警察"有權"移送 而是警察應移送未移送...

11/11 16:46, 4年前 , 28F
而這件就現行犯警察未逮捕,解送個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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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靠背這件事就是在扯是不是現行犯 現行犯就是要解送 你它X的拿 229III 說沒有合法逮捕不能解送 幹憲法第八條說 除了現行犯法律另定 其他狀況下拘提、逮捕要經合法程序 而現行法律對現行犯的法律規定就是刑訴88 你要不爽覺得現行犯人人得"逕行逮捕"違憲 要踐行"合法"程序才能夠依229III 去解送 而非依 92 可以要求釋憲或要求修法保障"現行犯"; 但是就現行法 所以本案就是警察縱放"現行犯"到底是誰菜雞.....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6:59:24

11/11 16:50, 4年前 , 29F
沒符合拘捕前置,後面羈押也不合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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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6:50, 4年前 , 30F
刑訴沒讀熟才會把逮捕程序看的這麼隨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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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雞 菜雞 菜雞 憲法第八條就規定 "現行犯"另以法律規範 所以刑訴 88條規範了 如何逮捕"現行犯" 你它X的拿一堆 "非現行犯"規定在吵個鬼 88-1 就不是現行犯 你翻書先確定條文規範的主客體再出來說啦菜雞....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04:12

11/11 17:04, 4年前 , 31F
連看下面都不會嗎... 逮捕有逮捕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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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04, 4年前 , 32F
解送有解送要件,哪條說現行犯必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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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託啦 刑訴不是只有 229 刑訴 92引在那邊給你看還在問哪一條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2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 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 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07:36

11/11 17:05, 4年前 , 33F
92是說第三人逮捕跟警察逮捕,哪條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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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06, 4年前 , 34F
說現行犯一定跟逮捕綁一起,人人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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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06, 4年前 , 35F
不是說現行犯免除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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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你告訴大家 逮捕現行犯 刑事訴訟法除了 88條 以外 還規定要踐行什麼逮捕程序啦....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09:09

11/11 17:08, 4年前 , 36F
啊你說自行到案也能解送,照片不是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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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08, 4年前 , 37F
說自行到案不得解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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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杯啦 那就不是規定"現行犯" 88-1 I(1) 現行犯供述的共犯 2 逃犯 3 盤查中逃逸的疑犯 4 重罪嫌犯有逃亡之虞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你是一直拿規定"被告、犯罪嫌疑人"的拘提逮捕套"現行犯"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18:05

11/11 17:15, 4年前 , 38F
啊你要用92II前段「警察逮捕」他有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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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15, 4年前 , 39F
說逮捕的是現行犯嗎?通緝犯 現行犯 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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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15, 4年前 , 40F
提都符合欸 啊後段要第三人欸。 你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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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要把92跟現行犯硬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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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16, 4年前 , 42F
我前面也說了 你在糾結現行犯 被告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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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 就是門外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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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把法條引得很清楚了 沒時間再教你 你自己去找你補習班老師解題...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19:09

11/11 17:20, 4年前 , 44F
但完全亂引啊 程序是一層一層來 沒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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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現行犯必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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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22, 4年前 , 46F
法條也許混在一起規定,但不代表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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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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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30, 4年前 , 48F
再來啦 憲法說的另訂就是指不問何人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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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31, 4年前 , 49F
逮捕 就只有88 你在去翻後面有沒有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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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31, 4年前 , 50F
你就去跟法官說現行犯不是被告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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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31, 4年前 , 51F
疑人,看他鳥不鳥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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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移送本來就不是依據229 你去跟檢察官講要拿229移送確實不會鳥你...

11/11 17:33, 4年前 , 52F
你就主張現行犯只有88後面都沒有規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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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無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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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行犯的逮捕規定就是 88 你要是舉不出來其他的規定就不要一直跳針 另外實體有沒有罪是看刑法 刑訴法是規定偵查審判的程序 如果你這些是問了你(補習)老師的結果 還是不要浪費錢了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1/2021 17: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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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抱歉口誤 應該是主張不得審判 因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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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審判程序都沒規定到現行犯,所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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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好麻那你找一個100條以後有關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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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犯的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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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56, 4年前 , 58F
還是你的世界裡刑訴只有逮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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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7:57, 4年前 , 59F
啊我就說229也能用 你跟我說現行犯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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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在88。那舉個例現行犯羈押用哪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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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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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才在跳針移送有移送程序,逮捕有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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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現行犯充其量只是逮捕要件之一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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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88 也就是只規定到逮捕一直跟我跳針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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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是全部逮捕的移送程序同時要符合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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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現行犯也要符合,你跟我說229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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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9:07, 4年前 , 67F
能用。明顯你層次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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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9:24, 4年前 , 68F
新的文,什麼叫符合現行犯就應即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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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逮捕程序重要性? 逮捕程序需告知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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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9:24, 4年前 , 70F
權利 未踐行無異侵害被告緘默權及辯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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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19:25, 4年前 , 71F
你覺得現行犯不需要這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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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基本邏輯都沒有..... 最好"任何人"逮捕現行犯都比須要踐行米蘭達法則 最好"任何人"逮捕現行犯都要依照 88-1 / 75 77 先去找檢察官先傳不到再拘、逮捕、就算逕拘也以簽發拘票為必要 更不用說上述得為執行的主體均必須為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沒有一條是平民百姓可以用的... 所以台灣"逮捕"無先前犯行的現行犯均屬你cice8214國刑事法的的"違法拘、捕" 當然你可能是屬於關鍵報告系列的刑事法規範國度可以"預先"知道"現行犯"犯罪時點 先行準備好拘票,然後在當下拿出拘票逕行拘提逮捕 XDDD 可惜這是台灣適用中華民國法依刑事訴訟法88條 任何人都可以"合法"逕行逮捕"現行犯" 無須踐行米蘭達法則... 然後中華民國的米蘭達法則立法是在 "訊問被告""而非"逮捕被告"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九 章 被告之訊問 第 95 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 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 者,不在此限。 順便再教你一下 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不包含一般法警: 第 231 條 下列各員為司法警察,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偵查犯罪: 一、警察。 二、憲兵。 三、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實施前項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 而依現行法院見解 只有在依法院組織法 第 23 條 III 地方法院為辦理值庭、執行、警衛、解送人犯及有關司法警察事務,置法警; 法警長,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副法警長,委任第四職 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法警,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其管理辦 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 另外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移民署機構於主管事務犯罪偵查相關時 依各該主管法規或組織法為司法警察官 另外還有檢查事務官依法院組織法於處理搜索、扣押、勘驗或執行拘提及詢問告訴 人、告發人、被告、證人或鑑定人,視為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1項之司法警察官 ※ 編輯: kaky (1.173.41.224 臺灣), 11/12/2021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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