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改判須賠償631萬
※ 引述《k44754 (9527)》之銘言:
: 好了啦
: 我看一堆人也很愛自助餐啊~~
: 《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
: 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這條寫在那了喔!!!
: 那幾個被企業底下奴工給噴酒精的
: 整天來這濫用爆卦,帶風向
: 所以現在又覺得顧主沒事???
: 那要是又有被酒精噴眼的
: 麻煩別上來哭O~
: 那是員工自己問題,不干顧主的事
: 也別肖想跟人家顧主要個
: $$ 負 $$ 責 $$
: 然後網路嘴砲一堆也無用
: 無罪也能給你有罪
: 有罪也能給你無罪
: 一切都大法匠說了算~~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他人利益雇主要負連帶責任
那我很好奇,當時勞退基金被拿去炒股賠了一堆錢,證券公司有負連帶責任嗎?
還是那幾個經理人只要記得脫產就可以大家當作沒事了?
#1XLbs5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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