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陳柏惟:只要25%實力就能罷免 公平嗎?

看板Gossiping作者 (某些議題被強制禁言中)時間2年前 (2021/10/14 23:40), 編輯推噓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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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nny2020 (MAnny)》之銘言: : 2.罷免門檻修法是在2017年 :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822000376-260118?chdtv : 2017年的國會多數是民主進步黨 你是在質疑民進黨嗎 : 2016年民進黨完全執政後,為繼續推動「割闌尾(藍委)」,主導選罷法修法,大幅將原 : 的罷免通過門檻「雙二一」制(選舉人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投票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 大幅下修為相對多數,但同意票須達選區總選舉人數四分之一。 其實是沒有下修的,看看舊法的規定, 選舉人2分之1投票就是百分之50要去投票, 投票人中有2分之1以上同意,不就是百分之25以上? 現行規定也是要求至少百分之25同意,標準一樣,那有什麼下修? 這些被罷免中的人,會覺得有問題的是, 舊法的規定,政客只要操作「不同意罷免」的人不要去投票就好了, 這樣就算是投票同意罷免的人有百分之49.9999, 也還是罷免失敗,和之前公投的鳥規定一樣, 也就是舊法時代,實際操作下來,要成功罷免的話, 同意票要百分之50以上,這樣和舊法規定「百分之25以上」就不符了。 反而是,新法規定只要百分之25以上同意+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 操作下來,才是比較符合「舊法」規定原意的, 你同意票超過百分之25,和「舊法」規定相同, 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也和「舊法」規定相同, 而且,也讓這些被罷免中的政客必需要拜託不同意罷免的支持者出來投票, 反而投票率更有可能超過「舊法」規定的百分之50, 所以,新法這樣規定,我自己是認為沒有什麼下修的問題的, 而且新法規定,還更符合「舊法」規定的原意, 差別只是這些被罷免中的政客,喪失操作「不同意罷免」的人不要去投票 造成實際上同意罷免的人要超過百分之50才算罷免成功的空間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5.184.21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4226011.A.52E.html

10/14 23:43, 2年前 , 1F
就是因為這樣啊 反對的不去投贏面也大
10/14 23:43, 1F

10/14 23:48, 2年前 , 2F
反對的不去投是對手的問題,還是連請百
10/14 23:48, 2F

10/14 23:48, 2年前 , 3F
分之25支持者出來投反對票的能力都沒有
10/14 23:48, 3F

10/14 23:48, 2年前 , 4F
的政客的問題?
10/14 23:48,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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