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權力是不是太大了已刪文
原文一看就是法律素人
基本上最高法院如果沒有限制在吸毒、
喝酒等相類似行為前就有犯罪故意,
會造成一旦你喝酒、吸毒,就會被當作
殺人未遂犯,然後超商就不能賣酒,
誰知道你在喝酒的時候有沒有殺人故意
這樣很可怕吧!所以最高法院才會限縮
立法者意旨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銘言:
:
: 噓 lancer0960: 法官沒有自己立法,但法條隨便他解釋 118.232.72.179 10/01 12:
45
: → lancer0960: 法理隨便他掰 118.232.72.179 10/01 12:
46
: 之前梁崇銘吸毒後殺母親
: 被陳筱珮法官以喪失辨識能力為由判決無罪一案
: 就是這樣
: 法律條文是寫:
: ---《刑法第19條規定》---
: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
: 所以根據法條字面上的解釋,
: 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 都是自行招致,
: 因為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吸毒,
: 是梁崇銘自己要吸的,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的,
: 所以是自行招致,
: 符合刑法19條第3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所以不適用於前2項不罰或減刑,應該負全責。
: 根據法務部刑法19條立法理由也是如此:
: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
: 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也就是說,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
: 如果是因為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
: 就不能說他沒有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應該負全責。
: 但是最高法院解釋卻是說: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其?
: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仍應負責。(此即是媒體所報導的原因自由行為
)
: 指:
: 1、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
犯?
: 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即把乙殺死。
: 2、行為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
但?
: 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為是
丁
: 即動手殺死戊。
: 3、行為人原無犯罪故意,但客觀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毒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
己?
: 觀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之人打死。
: 只有符合上面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合議庭認為被告事前沒有殺人犯意,也沒
有
: 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此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
第
: 條第3項的規定。
: --------------------------------------------
: 其實上面這一大串懶得看也沒關係,簡單的說就是,
: 根據法律條文跟立法理由,
: 梁崇銘吸毒導致喪失辨識能力,是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 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行決定要吸毒,
: 所以是自行招致,完全符合19條第3項,
: 不能減刑或不罰。
: 但是法院卻可以擅自解釋並額外追加規定必須怎樣怎樣才符合19條第3項,
: 法院額外追加規定「梁崇銘必須吸毒前就有殺母親的犯意,
: 或事先注意到自己吸毒後可能殺人」,
: 才能符合19條第3項,
: 所以梁崇銘不符合19第3項,可以減刑或不罰。
: 法條跟立法理由明明只有規定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就符合19條第3項,
: 但法院卻可以自己多加幾條規定必須他吸毒前就有殺母親的犯意,
: 或事先注意到自己吸毒後可能殺人,
: 才能符合19條第3項。
: 所以說不管法條怎麼規定,法院都可以自行解釋甚至自己附加各種額外規定,
: 不需要立法院同意,自己就可以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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