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法官權力是不是太大了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 (魯拉拉)時間2年前 (2021/10/01 14: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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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一看就是法律素人 基本上最高法院如果沒有限制在吸毒、 喝酒等相類似行為前就有犯罪故意, 會造成一旦你喝酒、吸毒,就會被當作 殺人未遂犯,然後超商就不能賣酒, 誰知道你在喝酒的時候有沒有殺人故意 這樣很可怕吧!所以最高法院才會限縮 立法者意旨 ※ 引述《Marty23 (Marty)》之銘言: : : 噓 lancer0960: 法官沒有自己立法,但法條隨便他解釋 118.232.72.179 10/01 12: 45 : → lancer0960: 法理隨便他掰 118.232.72.179 10/01 12: 46 : 之前梁崇銘吸毒後殺母親 : 被陳筱珮法官以喪失辨識能力為由判決無罪一案 : 就是這樣 : 法律條文是寫: : ---《刑法第19條規定》--- : 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 :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 2.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 :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 3.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 : 所以根據法條字面上的解釋, : 犯人梁崇銘吸毒後殺害母親, : 有可能是故意也有可能是過失,但無論是故意或過失, : 都是自行招致, : 因為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吸毒, : 是梁崇銘自己要吸的,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的, : 所以是自行招致, : 符合刑法19條第3項「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所以不適用於前2項不罰或減刑,應該負全責。 : 根據法務部刑法19條立法理由也是如此: :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424&LawNo=19 : 「倘行為人之欠缺或顯著減低前述能力, : 係由於行為人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 : 即難謂其屬無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也就是說,導致梁崇銘喪失辨識能力的原因, : 如果是因為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的話, : 就不能說他沒有責任能力或限制責任能力, : 應該負全責。 : 但是最高法院解釋卻是說: :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39555 : 刑法第19條第3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 其? :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仍應負責。(此即是媒體所報導的原因自由行為 : 指: : 1、行為人在精神、心智正常時,已有犯罪故意,故意使自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實行 犯? : 行為。例如:甲想殺乙,但又不敢,故意喝酒,使自己變成精神障礙後,即把乙殺死。 : 2、行為人已有犯罪故意後,偶然因過失陷入精神障礙狀態而犯罪,例如:丙想殺丁, 但? : 直沒有勇氣去做,後來因為與戊、己聚餐飲酒,酒醉變成精神障礙,將身旁的戊誤為是 : 即動手殺死戊。 : 3、行為人原無犯罪故意,但客觀可以注意自己喝酒或施毒後會有動手打人習慣,但自 己? : 觀卻不在意。後來與朋友聚餐飲酒,陷於精神障礙,而將在旁之人打死。 : 只有符合上面情形,才是屬於原因自由行為。合議庭認為被告事前沒有殺人犯意,也沒 : 見施用毒品後會產生嚴重精神病症狀,及此病狀對行為所產生的影響,所以不符合刑法 : 條第3項的規定。 : -------------------------------------------- : 其實上面這一大串懶得看也沒關係,簡單的說就是, : 根據法律條文跟立法理由, : 梁崇銘吸毒導致喪失辨識能力,是他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 並不是別人強迫他吸毒,是他自行決定要吸毒, : 所以是自行招致,完全符合19條第3項, : 不能減刑或不罰。 : 但是法院卻可以擅自解釋並額外追加規定必須怎樣怎樣才符合19條第3項, : 法院額外追加規定「梁崇銘必須吸毒前就有殺母親的犯意, : 或事先注意到自己吸毒後可能殺人」, : 才能符合19條第3項, : 所以梁崇銘不符合19第3項,可以減刑或不罰。 : 法條跟立法理由明明只有規定只要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就符合19條第3項, : 但法院卻可以自己多加幾條規定必須他吸毒前就有殺母親的犯意, : 或事先注意到自己吸毒後可能殺人, : 才能符合19條第3項。 : 所以說不管法條怎麼規定,法院都可以自行解釋甚至自己附加各種額外規定, : 不需要立法院同意,自己就可以立法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30.33.22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33070027.A.4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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