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AIT台籍油漆工確診!5月曾接種兩劑BNT疫苗已回收
先別急著說別人是法盲,
法律面及外交面並不解釋外國機構所在地為他國領土,
而是建立在「使領館不得侵犯權」。
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第二十二條的「使館館舍不得侵犯」
一、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接受國官吏非經使館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館舍。
二、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保護使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
並防止一切擾亂使館安寧或有損使館尊嚴之情事。
三、使館館舍及設備,以及館舍內其他財產與使館交通工具
免受搜查、徵用、扣押或強制執行。
以及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係公約第三十一條「領館館舍不得侵犯」
一、領館館舍於本條所規定之限度內不得侵犯。
二、接受國官吏非經領館館長或其指定人員或派遣國使館館長同意,不得
進入領館館舍中專供領館工作之用之部份。惟遇火災或其他災害須迅
速採取保護行動時,得推定領館館長已表示同意。
三、除本條第二項另有規定外,接受國負有特殊責任,採取一切適當步驟
保護領館館舍免受侵入或損害,並防止任何擾亂領館安寧或有損領館
尊嚴之情事。
四、領館館舍、館舍設備以及領館之財產與交通工具應免受為國防或公用
目的而實施之任何方式之徵用。如為此等目的確有徵用之必要時,應
採取一切可能步驟以免領館職務之執行受有妨礙,並應向派遣國為迅
速、充分及有效之賠償。
外國機構的所在地,仍然是駐在國領土,駐在國仍具有領域管轄權。
駐在國軍警及公務員不敢進去抓人,只是基於使領館不得侵犯權,
跟有沒有管轄權並無關係。
若在裡面開槍、吸毒、違法犯紀的行為「人」,是具有外交官身份的,
從而使該員具有民、刑事豁免權,並不影響我國之管轄權,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若外交官母國拋棄該員民、刑事豁免,我國一樣可以依據在我領土上發生的領域管轄權,
來對該員進行追訴。
若在裡面開槍、吸毒、殺人、違法犯紀的人,不具有外交官身份,
那我國基於領土管轄,絕對有資格起訴犯罪行為人,
至於要永遠躲在使領館裡,用使領館不得侵犯權躲避追捕,那就永遠不要出來了。
況且實務上,冷戰時期也有發生過美國駐蘇聯大使館「不小心」發生火災,
蘇聯警察援引「基於避免火災等緊急危難而視為同意」進入美國大使館的案例了。
2018年發生的沙烏地阿拉伯駐土耳其伊斯坦堡總領事館的肢解記者殺人案,
就可以解釋使領館並非外國領土了。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057044
一個沙國籍異議人士進沙國駐土耳其領事館辦事,結果在裡面被專業殺手團隊殺人肢解,
因為這些人都不是經土耳其同意接受,非名冊上的外交官,
並不具有外交官身份及民刑事豁免權,在領事館內殺人也視為在土耳其領土上殺人,
土耳其檢察單位仍基於領域管轄權進行調查、起訴並通緝這20人的殺手團隊。
該案被害人是沙國籍、加害人也是沙國籍沙國公務員,在沙國領館內發生命案,
但土耳其基於領土管轄權,照樣調查、起訴、通緝相關涉案人。
所以不要再說使領館是外國領土這種以訛傳訛、似是而非的說法,
基於「人」的民刑事豁免權以及基於「財產安全」的不侵犯權,
跟發生在駐在國領土上所生的「領域管轄權」,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概念,
不管怎麼樣,在使領館裡面發生的事,都是駐在國領土上發生的事,
外國機構使領館也是駐在國領土的一部分,
從來就沒有外國使領館就是外國領土的概念。
駐在國領土管轄權,跟基於外交領事公務的身份、財產安全保護,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 引述《ilovemami (聯絡簿教主)》之銘言:
: 法盲醫盲來我一起解釋
: 法律面解釋
: AIT視為外國領館
: 外交領域來說就是美國領土了
: 雖然我們沒正式邦交
: 但人家都有陸戰隊進駐了
: 台灣警察衛生局敢進去抓人事情就大條了
: 那個建築物就是美國 你進去就可以打卡
: 說出國到美國玩了
: 人家領土的話 自己想做什麼 打疫苗都依照
: 美國自行規定的法律為主
: 幫油漆工打疫苗沒問題
: 甚至人家在裡面要開槍吸毒
: 除非請求幫忙不然就是讓他們做自己
: 第二醫療層面
: 疫苗打完患病機率還是一樣
: 只是保護力跟傳染力降低
: 你原本可能會插管沒味覺
: 但兩劑了
: 可能比小感冒還輕微
: 沒後遺症
: 結論是投胎記得當美國人
: 不然就是想辦法去美國爸爸的台灣領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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