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新北女失業「領不到紓困」!只因4月有勞保紀錄…戶頭剩800元崩潰
雖然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但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勞委會86台勞資二字第035588號函認
定「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是允許的」,
也就是勞動部認為,有沒有試用期、試用期多久,都可以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
過去法院曾有判決,承認試用期間可以不必適用《勞基法》的資遣規定,認同雇主在這段期
間有一定的彈性,原則上,只要公司不是故意濫用權力、惡意趕走該位員工,公司及員工雙
方都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不必非得具備上面提到的正式理由,也不用發放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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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面很容易找到的東西,網軍要不要叫勞動部長出來說看看
我想大家也很想聽看看政府怎麼說
不過敢去問的網軍,大概明天就失業了
沒存款、背學貸,我看還是不要讓網軍跳樓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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