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市醫護拒接種恐開罰引熱議 衛生局:依法要求
※ 引述《A6 (短ID真好)》之銘言:
: 高市醫護拒接種恐開罰引熱議 衛生局:依法要求
: 2021-06-11 13:39 聯合報 / 記者陳玫伶、王昭月、袁志豪/ 高雄即時報導
: 高市加大力道要求醫護注防疫苗,但是否開罰引起熱議。圖/翻攝自皫tt
: 網上流傳高雄市政府一紙6月9日發出的公告,要求醫院若20日前經造冊預訂施打疫苗的醫
: 護無法提出不能接種疫苗的診斷證明,將依傳染病防治法開罰,此一公文被轉貼網路引發
: 熱議,被網友批評「國外是獎勵、高雄卻是懲罰」,高雄市衛生局表示,高市醫護接種作
: 業已屆最後一哩路,市府是依法要求,至於是否開罰或怎麼罰,相關疑義需由主管機關釋
: 疑。
: 下周起將再執行新一波疫苗施打作業,高雄市政府由原先的「勸導」加大力道,9日發文
: 給各醫院及衛生局(所),15日前針對還未施打疫苗者進行造冊、通報,並須於20日前提
: 出不能施打的相關診斷證明,否則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6條及第70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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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傳染病防治法
第36條
民眾於傳染病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應配合接受主管機關之檢查、治療、
預防接種或其他防疫、檢疫措施。
第70條第1項第2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
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二、拒絕、規避或妨礙主管機關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所定檢查、治療或其他
防疫、檢疫措施。
罰則的「構成要件」不包括「預防接種」,既然第36條有列舉「預防接種」、
第70條第1項第2款未列舉,依文義及體系解釋,顯然是立法者有意排除。
況且接種疫苗是「侵入性醫療行為」,可以強制實施不經過當事人同意嗎?
行政機關對法規解釋恐有誤解。
作個比較:
刑事訴訟法
第205-1條第1項
鑑定人因鑑定之必要,得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採取分泌
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
印、聲調、筆跡、照相或其他相類之行為。
為刑事被告作具有侵入性的採樣或檢查,尚且需要法官(相對)保留,
為人民注射疫苗可以不經過當事人同意、由「行政機關」說了算嗎?
法源依據在哪裡?
中華民國到底是不是「法治」國家?
--以下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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