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有法律神人可以說明以下文章真偽嗎
※ 引述《tomdami (tomdami)》之銘言:
: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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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家美國大學的教授? 法學系教授還是政治系教授?
: 簡單講,輝瑞疫苗可以順利上市,美國聯邦政府提供三個法律條件:
: #批准緊急使用核可
我國政府高興把這種規定命名叫做「專案核准」,上面那位美國教授
大概在美國太久,看不懂中文。
法規名稱: 藥事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 4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專案核准特定藥物之製造或輸入
^^^^^^^^^^^^^^^^^^^^^^^^^
,不受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之限制:
一、為預防、診治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之疾病,且國內尚無適當藥物或合
適替代療法。
二、因應緊急公共衛生情事之需要。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前項核准,並令申請者限期
處理未使用之藥物,並得公告回收:
一、已有完成查驗登記之藥物或合適替代療法可提供前項第一款情事之需
要。
二、緊急公共衛生情事已終結。
三、藥物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估確有安全或醫療效能疑慮。
第一項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提供訴訟豁免保護
: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上面真要講,牽涉到很多法律專業細節,尤其是美國有聯邦法院和各州
法院,被害者向加害者求取損害賠償,設計聯邦和州的分權,那涉及憲
法的議題。
我們簡單就一般人最關心的,「在我國接種疫苗受害了怎麼辦?」這個問題
來說。
我國《傳染病防治法》第 30 條就規定了「救濟補償」,讓受害者申請。
注意法條文字用「補償」而非「賠償」,因為「有過錯才要賠償」。
當然這些都是用中文寫的,那個所謂的美國教授大概看不懂。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19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第 30 條
因預防接種而受害者,得請求救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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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受害情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
受害發生日起,逾五年者亦同。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疫苗檢驗合格時,徵收一定金額充作預防接種受害救濟
基金。
前項徵收之金額、繳交期限、免徵範圍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資格、給付
種類、金額、審議方式、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 後註:若大家認為本文有助澄清真相,請逕自轉傳,不需獲得我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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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合約,所以不需要考慮我國法? 原文那個「美國教授」在文中號稱,
外國公司考慮要否把疫苗輸入我國,要考慮
#批准緊急使用核可
#提供訴訟豁免保護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然後在那邊說美國聯邦政府這些都有,所以怎樣怎樣。
請問今天外國公司考慮把疫苗進口到「我國」的時候,要不要考慮我國的法律?
你美國法律啥時候管到我中華民國境內?
※ 編輯: saltlake (114.24.89.61 臺灣), 06/02/2021 20:5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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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法之外還有侵權法。
※ 編輯: saltlake (114.24.89.61 臺灣), 06/02/2021 23:00:4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4 之 4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