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有法律神人可以說明以下文章真偽嗎
女口是頁
最近果凍進口疫苗沸沸揚揚
側翼假消息滿天飛
剛剛看到協會轉傳的內容
請版上神人解答
給郭董上一堂法律課
翁達瑞 / 美國大學教授
郭董事業做很大,但經常出爾反爾,承諾的投資計畫不是取消就是縮水。原因之一就是
郭董好大喜功,在法律條件沒搞清楚前,就大事張揚。
這次郭董又犯了老毛病,未搞清疫苗跨國買賣的法律規範,就誇口要從德國進口五百萬
劑BNT疫苗到台灣。我看在眼裡,心理為郭董著急,只好隔空幫他上一堂法律課。
郭董要進口的BNT(輝瑞)疫苗,尚未獲得「正式使用核可」,而是以「緊急使用核可」
的方式上市。銷售緊急使用核可的疫苗,藥商要承擔極大的法律風險。因為疫苗沒有正
式核可,藥廠無法購買「產品責任險」。
為了讓疫苗順利上市,美國聯邦政府提供藥廠「訴訟豁免」保護,除非藥廠有「故意的
行為不端」,不管疫苗出了什麼差錯,施打疫苗的消費者都不能到法院提告。
美國政府提供的「訴訟豁免」,剝奪人民對藥廠提告的權利。萬一疫苗出了差錯,人民
求償無門。因此,聯邦政府還要提撥一筆準備金,以便疫苗出錯時補償受害人。
簡單講,輝瑞疫苗可以順利上市,美國聯邦政府提供三個法律條件:
#批准緊急使用核可
#提供訴訟豁免保護
#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三個法律條件都有「管轄權」的限制,只在美國(或德國)本土有效,不及於其他國
家。為了規避國際訴訟,藥廠會限制疫苗的施打地點,禁止買家轉運到其他國家。這也
是日本要捐贈疫苗給台灣,必須先修改採購合約的原因。
疫苗要跨國轉運,不論銷售或捐贈,當地政府也要提供上述的三個法律條件。首先,當
地政府要批准緊急使用核可。接著,當地政府要提供藥商訴訟豁免保護。最後,當地政
府要承擔疫苗出錯的損害賠償責任。
企業或慈善機構缺乏公權力,無法提供這三個法律條件,所以藥廠只與政府交易。就算
有企業或慈善機構願意出資採購疫苗,當地政府仍然要「共同簽署」採購合約。
把這三個法律條件放在兩岸的互動,其複雜的程度又提高許多。
BNT疫苗的大中華區代理權,掌握在上海復星手上。復星取得代理權時,就有人放話台灣
休想買到疫苗。衛福部向德國原廠洽購時,果然因為國家稱謂的爭議(中華民國、台灣
、或中國台灣),採購案被擋了下來。
郭董自認可讓這個採購案起死回生,手法就是由永齡基金會扮演白手套,避開買方國家
稱謂的問題。郭董未免太天真了吧!
就算這批疫苗由永齡出錢購買,衛福部也要共同簽署採購合約,提供上述三個法律條件
。若衛福部還是以「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名義介入,原先卡住採購案的國家稱謂爭議依
然存在。
要規避國家稱謂的爭議,衛福部只能用「中國台灣」的名義,共同簽署永齡的採購合約
。這個規避手法有幾個嚴重的陷阱:
一、台灣落入中國的統戰圈套,在採購合約中接受「中國台灣」的身份。蔡政府不會為
這種「喪權辱國」的採購案背書。
二、就算蔡政府同意用「中國台灣」的名義簽約,中共也未必會放手,因為BNT疫苗尚未
獲得中國批准。如果這個疫苗可在台灣施打,那表示中國的法律不及於台灣,也就是台
灣享有獨立於中國的主權。
就算中國願意放手讓BNT疫苗在台灣施打,德國藥廠仍要取得訴訟豁免。若這個豁免保護
由蔡政府提供,台灣還是主權獨立的國家,而非中國的一省,因為地方政府無權提供德
國藥廠訴訟豁免保護。
最後一個選擇,就是德國藥廠從中國取得在台灣的訴訟豁免保護。問題是,這個豁免保
護無法保護德國藥商在台灣不會被告,因為中國政府沒有台灣的司法管轄權。
不論郭董如何打擦邊球,只要衛福部共同簽約,就無法迴避國家稱謂的爭議。就算蔡政
府不堅持國家稱謂,這個採購案還是要面對台灣主權獨立的事實。中國宣稱擁有台灣主
權的謊言,最終都會被戳破。
以上是我為郭董上的一堂法律課,而且不收鐘點費。對郭董而言,這堂法律課來得有點
晚,但還不到無法收拾的地步。我建議郭董見好就收,不要落到「台、德、中」三面不
是人的地步。
為避免郭董再犯下類似的錯誤,我要順便毛遂自薦,願意出任郭董的國際商務顧問。郭
董若有意願,在帖文下方留言即可。
後註:若大家認為本文有助澄清真相,請逕自轉傳,不需獲得我的同意。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3029548737278201&id=10000669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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