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遇到違法盤查到底能不能直接走人?
先說結論:不能,仔細看盤查程序,要作的是告知警察這是非法盤查,
並讓警察自行判斷是否繼續盤查下去,如果警察執意要盤查,要警察開立異議單
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規定: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
,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
重點在這裡
員警若認當事人異議為無理由,「得」繼續執行
「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並交付
應跟得有什麼差別應該不用多解釋
所以能夠判斷是否非法盤查的人,只有警察和法官
手段就是異議單,如果可以自行決定拒絕盤查,法律何必要設計異議單?
如果遇到拒絕開異議單的警察,記得把法條背給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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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
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這邊也有寫拒絕的條件
1.未著制服且無證件
2.未告知事由
關於警察職權行使法怎麼改,只要找立委修法就行了,不用選總統
只是就文字上做解讀,不代表個人同意或反對這個做法
在法律未修之前,我認為遵守法律還是必要的
※ 編輯: hawick (218.173.27.248 臺灣), 04/27/2021 09:3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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