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大改名之亂,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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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憐哪
: : 一窩蜂沒創意的行銷又跟上了
: : 就像上次的西門町舉牌一樣
: : 同樣的招數一旦多了就顯得無聊
: 法規名稱:姓名條例
: 第 9 條
: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
: 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
: 名完全相同。
: 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
: 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
: 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
: 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
: 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
: 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
: 後始得為之。
: 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建立社會秩序,端正善良風俗
: 這邊特殊原因應該也要是一樣的方向
: 為了參加商業活動而改名
: 而形成公資源的虛耗浪費
: 還有呈現出來的各種失序亂象
: 內政部應該要有些對策了
明明就有法律條文,
但一些人去改了莫名其妙、亂七八糟的不雅姓名,
想不到竟然全部都可以過耶 !
這就讓我想起本魯自幼以來的疑惑 :
那姓蔣的可否改名叫「蔣總統」,
那姓毛的可否改名叫「毛主席」 ?
還請知道的人回答一下喔,感謝喔 !
還有我是很認真的在問,不要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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