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夾警黑絲襪貴婦現身 大喊滿腹委屈遭警誤導已驗傷已刪文
看板Gossiping作者mikemagic88 (Mikemagic88)時間3年前 (2021/03/02 15:19)推噓-14(7推 21噓 43→)留言71則, 26人參與討論串5/7 (看更多)
所以一堆人搞不清楚狀況啊
不是1. 很多事情混在一起說
就是2. 把定義拿出來說一次==
我質疑的就是定義 你把定義拿出來說一次根本沒有意義
--
今天罵人 你就用公然侮辱起訴/逮捕即可
結果呢?
同樣是罵人 罵到警察
不但有公然侮辱 還有妨害公務 甚至可能還有侮辱公務員
哇 這樣扯下去可以吵的可多了
你是公務員就尊爵不凡嗎 憑什麼額外再拿一條出來罰
要不要增設一條侮辱有錢人罪?
--
撇開最後一條侮辱公務員不論
妨害公務罪 雖然刑責也不大
但根本就是用另一條法律來懲罰同一件事情
已經公然侮辱了還拿這一條出來 不就罰兩次嗎
再者 具體來說請問妨礙到哪裡了?
例: 我被開罰單好了 我罵警察 他還是能夠開罰單
我罵他並不能阻止他開罰單這件事情
也就是說
1. 於法 已經有公然侮辱
2. 於理 我沒妨礙到你
所以說打從一開始妨害公務的定義上本不該有這件事情
而不是回答我說 "啊規定就有寫啊"
--
再來 有個人自己開的話題
那就是壓制的部分
今天要逮捕可以說直接逮捕 拒捕直接逮 當然沒問題
那個人自己說現行犯就能使用強制力
所以根據定義 路邊看到有人在互罵(aka公然侮辱罪)
警察也可以上前直接壓制
我相信會有壓制這件事情出來一定是有動手才會
就像那個婦人有動手一樣
但實際上根據規定根本沒有特別定義這件事情
那個人也很有趣 無意間就把有問題的地方點出來
--
以上就是有爭議的部分
相信說明完應該是看得懂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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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4669545.A.A71.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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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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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這樣說 根本也不用到侮辱啊 你跟他爭執就可以不爽了
更不用說你臉臭他也可以不爽 這很明顯不合理==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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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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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基於侮辱這件事情 應該要刑責單一化 統一用公然侮辱處理就好
不然罵一個人 你可能一口氣吃上三個罪名 不覺得很奇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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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2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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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好歹有個理由 辱罵根本沒有實質意義 講句難聽點的只是讓人不爽而已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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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裡不同 基於辱罵這件事情 就是罵人而已 還能有什麼不同?
我說過了 你值勤跟我罵你 完全是兩件不衝突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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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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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三個罪名 本質上就是罵人啊 跟你是誰或你在做什麼有什麼關係?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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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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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配合? 最常聽的不就是緘默權 緘默要定義為配合還是不配合?
再來 假設我被開罰單 我可以同時給你身分證跟罵你啊 這樣要定義為配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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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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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執行 跟 我罵你 沒有衝突==
例子如上面我舉的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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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有這種認知才慘 你根本從來沒質疑過定義
而是拿已經定義好的出來吵 所以才吵不完==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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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句話沒回答道任何問題
如上面那個老是拿已經定義好的東西出來吵一樣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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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 你發現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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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其實辱罵"公務員"這件事情要處罰 就有點戒嚴時期的味道
像你說的 法律認定公務員尊爵不凡 這件事情打從一開始就需要質疑
當然如果實際有肢體衝突 我認為警察動手絕對沒問題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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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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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也有發現 只是就算這樣還是不合理==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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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沒營養的內容就是 xxx國家也怎麼樣 我們怎麼部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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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啊 你自己也知道了 法律已經先手把公務員訂為尊爵不凡了
就有點像一步錯步步錯的感覺
因為後面的內容都已經是根據公務員尊爵不凡下去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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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到脫褲跟吃刑責沒有關係 一個是民事的 一個是刑事的
民事也很多人告來告去 這不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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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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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也是把定義拿出來再說一次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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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個根本就不是我在說的 我前幾行就說有些人根本搞錯我想說什麼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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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不懂從定義上就出問題了?
上面有個人 已經發現問題
結果又冒出一堆搞不清楚問題的人==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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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你也是一樣啊 罵人跟公權力根本沒衝突
我都把事情拆分出來說是 罵人vs三種懲罰罵人的
結果你還是混在一起說
你根本沒看我內文前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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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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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吧 每個人都是把定義再解釋一次 這根本沒有意義啊
問題在於 根本沒必要特別把罵人拆分成罵人和公務員
公權力執行跟我罵不罵你 根本就不衝突
為什麼講半天 你們這些人都在講一樣的事情==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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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在那邊亂貼標籤
我打個比方 你們這些人的問題點出在
假設 A國家規定 "所有女性進入室內必須脫衣服"
而我質疑的是 為什麼要有這種規定?
結果上面多數人的回答是
"啊法律就規定這樣啊 多讀書 法盲"
你們這樣的回答就已經是把這個規定視為正確的了==
然後只是把這條規定再解釋一次而已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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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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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合也得最後才知道有沒有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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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多少責任 跟不能罵完全是兩回事
負多少責任的問題在於享多少優惠
今天你值勤我不能動手 當然沒問題
連動口都要額外拿條例來懲罰不就有問題?
為什麼你們這些人就是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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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了 我根本不是在講大審 所以我想也不用特別再回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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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次 我把所有東西梳理好 整理給你聽 怕你邏輯不好聽不懂
首先
罵人除了公然侮辱之外 又被加了一個妨害公務 可能還會再多一個侮辱公務員
你們這些人對於妨害公務的重點都在強調執行公務的時候受到阻撓或干擾
問題在於 我罵你 根本不影響你執行公務啊?
當然我亂罵會觸犯公然侮辱這沒問題 問題在於同樣是亂罵你
為何額外要承受其他懲罰?
你是或不是公務員 跟我罵你一點關係都沒有 為何要額外承擔其他刑責?
這不就是我強調刑責單一化的問題嗎?
還有人說什麼公務員負多少責任 那是因為你們有其他津貼和補助
跟你罵不得一點關係都沒有
所以打從一開始的"妨害公務"定義中 罵人這件事情就該被剃除
奇怪 上述的內容 明明很清楚 究竟是為什麼會有人看不懂?
※ 編輯: mikemagic88 (111.242.226.43 臺灣), 03/02/2021 21:50:14
※ 編輯: mikemagic88 (111.242.226.43 臺灣), 03/02/2021 21:5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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