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堅持性騷風波「化爛事為好事」!雞排妹宣布重大計畫

看板Gossiping作者 (ayumi)時間3年前 (2021/02/17 09:27),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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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會採取主觀認定的原因 是在於舉證之困難 被碰被摸或被開黃色笑話的當下 可能根本沒有設防也沒有心理預期 所以怎麼可能會去錄影錄音存證? 但反過來看 被指控的當事人當然也非常困難找得到證據證明自己的清白 所以法律上與實務認定上就不得不大量採用當事人主觀感受 客觀條件的輔助就變成相對次要 我們觀察性騷擾防治的判斷標準 性騷擾防治 https://www.wpb.police.ntpc.gov.tw/cp-847-5264-30.html 主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或不受歡迎,乃是性騷擾行為之主觀要件,亦即行為人所為之行 為,倘違反被行為者之意願或不受被行為者歡迎均屬之。 客觀上:該行為於客觀上違反當事人意願,且侵犯或干擾被行為者之個人人格尊嚴、人身 自由、或正常生活時,即構成性騷擾。 簡單初步的判別標準: 1.被害人的主觀感受。 2.被害人即時的抗議或抱怨,或曾對他人提起。 3.騷擾的程度,是否影響被害人正常生活。 4.加害人性騷擾行為重複發生的頻率。 看新北市政府婦幼隊給出的判斷標準 其實只有第四項比較有客觀的概念 其餘三項都是當事人主觀的感受問題 某人被開玩笑覺得無所謂,但某人就覺得生活不能自理想自殺 且再細看所謂"客觀上"的說明 其中人格尊嚴其實也是所謂的他人心證部分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性騷擾防治在警方實務判斷上 其實也是充滿的相當主觀成分 我們再回頭看性騷擾防治法關於性騷擾具體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74 第 2 條 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 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 、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 、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 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 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第一個要成立因果關係 在法律上比較有嚴格的認定 第二種狀況其實也是回到主觀的認定之上 損害搭人人格尊嚴與心生畏怖,感受敵意與冒犯 很難具體的呈現 除非有精神科醫師的認證 證明的確造成當事人損害 不過精神醫學目前也......但總比沒有好 所以我認為性騷擾防治法應該將性騷擾分成兩個部分 一種是能具體呈現損害的,有因果關係的 如被摸屁股,開始有憂鬱症,異性恐慌症等心理疾病 或者不被摸屁股,被減薪開除 採取明確的罰則 現在明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可以再拉高 一種不能呈現具體損害的,沒有因果關係的 直接不罰 如此 真的有權益受到侵害者,有較重的罰則來遏止 且因為因果關係較為明確 加害者有沒有幹雖然一樣不好釐清 但受害者有沒有存在卻可以明確的認定 而根本沒有被害者的狀況 或者所謂被害者根本就沒有甚麼明確權益損失 就微罪不舉 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24.142.18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13525254.A.38F.html

02/17 09:41, 3年前 , 1F
目前判斷都只有1吧 其他根本沒用
02/17 09:41, 1F

02/17 09:42, 3年前 , 2F
只有主觀判斷為準 同時當事人還可以不提告講感受
02/17 09:42, 2F

02/17 09:46, 3年前 , 3F
台男要好好保護自己
02/17 09:46,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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