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等紅燈「滑手機10秒」遭警攔!女騎士拒檢挨罰萬元…提告獲免罰

看板Gossiping作者 (下一步的方向)時間3年前 (2020/11/23 13:54), 編輯推噓26(271208)
留言236則, 38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10/17 (看更多)
終於查到判決了,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90號行政訴訟判決,有興趣的自己去看 全文,以下只貼法官撤銷罰單的理由。 然查,證人即舉發員警雖證稱係看到原告手持手機用手一直按等情,而依證人初始之位置係 於大度路右前方之立德路口,距離原告之系爭車輛之所在之位置相當遠,是否得明確看到原 告以手一直按手機甚或玩手機之情形,不無可疑。再依本院勘驗之結果亦顯示大度路當時之 車陣相當長,且原告之位置係於冗長之靜止之車陣當中,而原告手持手機之行為亦僅短短不 到10秒鐘,甚且距離其前方綠燈號誌亮起尚有約12秒左右之時間即結束其手持手機之行為, 而於員警較接近其位置時手上已完全未持有手機,是以其行為是否即該當於處罰條例第31條 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 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及原告所為之行為是否有礙駕駛安全等情,均不無疑義 。固原告亦陳稱其係當時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電話進來等情,惟此等行為並非進行撥 接、通話或數據通訊,要無當然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況其係於停等紅燈時利用短短10秒間 查看手機,且於距離綠燈號誌亮起前12秒鐘即停止該行為,其行為對交通之影響影甚屬有限 是以,不論是員警所證之原告以手一直按手機,或原告所稱之以手滑開手機看有無人撥打 進來等情,核與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揭示之撥接、通話、數據通訊,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編輯或閱覽 電子文書檔案,顯示影音、圖片,拍錄圖像、影像,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等行 為並不相類,當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要無該當本件違規行為。 ㈤是原告雖有於駕駛機車在停等紅燈時,操作行動電話情事,惟其係在車輛靜止時,一時 性很短暫的查看電話內資訊,其操作行動電話型態與進行撥接、通話或數據通訊,或汽車駕 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揭示之違規行為並不相 類,尚無有礙駕駛安全,自難謂屬違規。從而,其縱使於員警攔檢時有拒絕攔檢而逕行離去 之行為,而依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交抗字第167 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逃逸」於解釋上 應包括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出示證件,或不提供可查知行為人確實身分之文件或資料而 離去現場,以符合避免衍生大於用路人本身違規事項之交通危險,並避免徒增無謂成本等立 法意旨。是其行為確該當於「逃逸」之要件。惟因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 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件,是以其毋庸負擔該條之行政處罰責任。 結論: 1、法官不是重新定義逃逸,而是騎士行為符不符合處罰條例第31條之1 第2項所之機車駕駛 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 之行為。 2、記者的閱讀能力有待加強。 3、法官認為其行為尚不該當於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規定中「違反處罰條例之行為」之要 件,所以兩條違規都撤銷。 心得:總覺得結論3哪裡怪怪的,請強者解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8.194.23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6110862.A.9F9.html

11/23 13:55, 3年前 , 1F
上藍字 懶得看
11/23 13:55, 1F

11/23 13:55, 3年前 , 2F
真的怪怪的...
11/23 13:55, 2F

11/23 13:56, 3年前 , 3F
太棒了 警察以後少一個簡單業績
11/23 13:56, 3F

11/23 13:57, 3年前 , 4F
其實我也看不懂....囧
11/23 13:57, 4F

11/23 13:58, 3年前 , 5F
看第二段紅字 玩單機手遊 好像也不能罰?
11/23 13:58, 5F

11/23 13:58, 3年前 , 6F
真的莫名其妙 停車看一下手機也不行
11/23 13:58, 6F

11/23 13:59, 3年前 , 7F
手遊算影音影像吧 我比較好奇地圖怎麼算
11/23 13:59, 7F

11/23 13:59, 3年前 , 8F
還是大家都拿紙本地圖出來看哈哈
11/23 13:59, 8F

11/23 14:00, 3年前 , 9F
反正有些鴿子就是禽獸 真的是鴿子
11/23 14:00, 9F

11/23 14:00, 3年前 , 10F
所以又是媒體在編故事?
11/23 14:00, 10F

11/23 14:01, 3年前 , 11F
我法盲看不懂 有法官能翻譯白話文嗎
11/23 14:01, 11F

11/23 14:04, 3年前 , 12F
就是文字遊戲啊
11/23 14:04, 12F

11/23 14:06, 3年前 , 13F
看地圖也騎到路邊看吧,等紅燈開真的是不怕死。
11/23 14:06, 13F

11/23 14:06, 3年前 , 14F
就是只是看一下並沒有使用 跟看手錶一樣
11/23 14:06, 14F

11/23 14:07, 3年前 , 15F
開車都直接看阿 反正隔熱紙警察不敢抓
11/23 14:07, 15F

11/23 14:07, 3年前 , 16F
看圖都不行了看有無來電行?
11/23 14:07, 16F

11/23 14:07, 3年前 , 17F
簡單說法官認為騎士在紅燈時滑開手機看未接來電,然後
11/23 14:07, 17F

11/23 14:07, 3年前 , 18F
在綠燈亮起前就收起手機的行為不屬於處罰條例第31條之
11/23 14:07, 18F

11/23 14:07, 3年前 , 19F
1 第2項所謂的“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進行撥接、通
11/23 14:07, 19F

11/23 14:08, 3年前 , 20F
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的行為,連帶連60條
11/23 14:08, 20F

11/23 14:08, 3年前 , 21F
拒檢逃逸也不罰。
11/23 14:08, 21F

11/23 14:08, 3年前 , 22F
結論3是因為要先有違規行為被攔 然後逃逸才有60條的問題
11/23 14:08, 22F

11/23 14:08, 3年前 , 23F
法官認為這個騎士沒有違反31-1條規定 所以就算她拒絕臨
11/23 14:08, 23F

11/23 14:08, 3年前 , 24F
檢也不適用60條
11/23 14:08, 24F

11/23 14:09, 3年前 , 25F
就跟四輪違停你沒拍到車上沒人就沒辦法開罰單是一樣的
11/23 14:09, 25F

11/23 14:09, 3年前 , 26F
所以算是記者胡亂解讀?
11/23 14:09, 26F

11/23 14:13, 3年前 , 27F
第一項的要件是什麼?
11/23 14:13, 27F

11/23 14:14, 3年前 , 28F
很好啊 讓那些愛應開單的鴿子以後小心點
11/23 14:14, 28F

11/23 14:15, 3年前 , 29F
逃逸跟違規兩回事吧 怎麼可能參在一起論述
11/23 14:15, 29F

11/23 14:16, 3年前 , 30F
意思是 法官不認為駕駛這樣看手機有交通違規 所以警
11/23 14:16, 30F

11/23 14:16, 3年前 , 31F
察沒有攔查的基礎 自然也不會用60條
11/23 14:16, 31F

11/23 14:16, 3年前 , 32F
就無礙交通優先都車陣中了警察還叫騎士移到路邊受檢
11/23 14:16, 32F

11/23 14:17, 3年前 , 33F
交通警察自己都不懂法律了 就看被罰者懂不懂囉
11/23 14:17, 33F

11/23 14:17, 3年前 , 34F
樓上jack正解
11/23 14:17, 34F

11/23 14:17, 3年前 , 35F
警察才是製造有礙交通
11/23 14:17, 35F

11/23 14:19, 3年前 , 36F
尚難謂非無理由
11/23 14:19, 36F

11/23 14:20, 3年前 , 37F
不然上次某法匠在路上閒逛不是被鴿子臨檢不拿身份證嗎
11/23 14:20, 37F

11/23 14:20, 3年前 , 38F
,鴿子本來就不能隨意攔人臨檢,不然你看晚上臨檢不都
11/23 14:20, 38F

11/23 14:20, 3年前 , 39F
聞一下或直接叫你走了
11/23 14:20, 39F
還有 157 則推文
11/23 22:50, 3年前 , 197F
改成警察覺得違規就能攔才怪啊 只有兩種情況 1.警察
11/23 22:50, 197F

11/23 22:50, 3年前 , 198F
覺得違規也真違規 2.警察覺得違規但沒違規 現行法律前
11/23 22:50, 198F

11/23 22:51, 3年前 , 199F
者已被涵蓋 照你的改 純粹只犧牲後者的權利
11/23 22:51, 199F

11/23 22:59, 3年前 , 200F
所以你的意思是釋字535也是犧牲那些行為即將可能發生
11/23 22:59, 200F

11/23 22:59, 3年前 , 201F
危害,但實際上就沒有發生危害的人的權利嗎??
11/23 22:59, 201F

11/23 23:04, 3年前 , 202F
我糾結什麼?我另外一篇就寫了,從當初60條1項的修正
11/23 23:04, 202F

11/23 23:04, 3年前 , 203F
提案理由來看,會處罰拒檢是因為拒檢本身可能產生的危
11/23 23:04, 203F

11/23 23:04, 3年前 , 204F
險性,而不是拒檢前的行為到底有沒有成立違規。
11/23 23:04, 204F

11/23 23:20, 3年前 , 205F
你自己不就講了"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
11/23 23:20, 205F

11/23 23:20, 3年前 , 206F
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11/23 23:20, 206F

11/23 23:21, 3年前 , 207F
那不就簡單了嗎?就是法官覺得紅燈滑手機危害程度有限啊
11/23 23:21, 207F

11/23 23:29, 3年前 , 208F
還有,你誤會警察在交通違規裡的角色了,雖然警察開單
11/23 23:29, 208F

11/23 23:29, 3年前 , 209F
一般人會說開罰單,但實際上那個叫做舉發單,也就是警
11/23 23:29, 209F

11/23 23:29, 3年前 , 210F
察把他認為屬於違規的行為舉發,而民眾在被舉發後可以
11/23 23:29, 210F

11/23 23:29, 3年前 , 211F
向裁決處異議,然後由裁決處去做裁決,實際上決定是否
11/23 23:29, 211F

11/23 23:29, 3年前 , 212F
開罰的是裁決處,裁決處做成的裁決書才是行政訴訟的標
11/23 23:29, 212F

11/23 23:29, 3年前 , 213F
的,也就是說,裁決處認為舉發有理而裁罰違規時,員警
11/23 23:29, 213F

11/23 23:29, 3年前 , 214F
的攔檢就符合60條1項的規定了(以這法官的見解來說)
11/23 23:29, 214F

11/23 23:29, 3年前 , 215F
,而且裁決處也可以請員警變更舉發法條以符合實際違規
11/23 23:29, 215F

11/23 23:30, 3年前 , 216F
情況,這就是我為什麼會覺得用比例原則打掉更好的原因
11/23 23:30, 216F

11/23 23:30, 3年前 , 217F
,因為涵蓋的範圍跟原則是行政法更上階的概念,而且還
11/23 23:30, 217F

11/23 23:30, 3年前 , 218F
能避免見解不同跟解釋論衝突的問題。
11/23 23:30, 218F

11/23 23:33, 3年前 , 219F
winger: 那不就簡單了嗎?就是法官覺得紅燈滑手機危害
11/23 23:33, 219F

11/23 23:33, 3年前 , 220F
程度有限啊
11/23 23:33, 220F

11/23 23:33, 3年前 , 221F
對啊,所以我的結論是從比例原則下手更好,但法官現在
11/23 23:33, 221F

11/23 23:33, 3年前 , 222F
是從構成要件下手,就容易產生見解不同的爭議。
11/23 23:33, 222F

11/23 23:40, 3年前 , 223F
其實我覺得問題是在警察用對自己有利的方式解讀法條
11/23 23:40, 223F

11/23 23:44, 3年前 , 224F
不然我覺得31-1-2這條應該是用來管"移動時分心操作別的東
11/23 23:44, 224F

11/23 23:44, 3年前 , 225F
西"這樣的行為上吧?
11/23 23:44, 225F

11/24 00:10, 3年前 , 226F
法官不就覺得不符合構成要件嗎? 1 距離太遠秘錄器不清
11/24 00:10, 226F

11/24 00:10, 3年前 , 227F
楚 2 不構成有礙駕駛安全 所以不符合31-1-2構成要件 不
11/24 00:10, 227F

11/24 00:10, 3年前 , 228F
違反31-1-2就不符合60-1構成要件 是連在一起看的 問題
11/24 00:10, 228F

11/24 00:10, 3年前 , 229F
在哪? 法條也這樣寫的
11/24 00:10, 229F

11/24 00:31, 3年前 , 230F
然後警察還是照他的意思開他的單,民眾有問題就花時間的時
11/24 00:31, 230F

11/24 00:32, 3年前 , 231F
民眾有問題就用自己的時間跑申訴 嬉嬉
11/24 00:32, 231F

11/24 07:55, 3年前 , 232F
還好有申訴
11/24 07:55, 232F

11/24 10:31, 3年前 , 233F
還在糾結啊...60就一定要有違規+拒檢逃逸才能成立啊,何
11/24 10:31, 233F

11/24 10:32, 3年前 , 234F
況法官認定當事人根本沒有違規...你用比例原則反而會讓警
11/24 10:32, 234F

11/24 10:32, 3年前 , 235F
察執法無所適從,而且沒提出依據證明滑手機有無危險,這
11/24 10:32, 235F

11/24 10:32, 3年前 , 236F
點有法官造法的疑慮
11/24 10:32, 236F
文章代碼(AID): #1VkqwEdv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0 之 17 篇):
文章代碼(AID): #1VkqwEdv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