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毒蟲開車撞死女騎士 法官僅判1年半

看板Gossiping作者時間3年前 (2020/11/12 10:37), 3年前編輯推噓5(8313)
留言24則, 11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3/5 (看更多)
你看到的刑法276項 過失致死五年以下,是去年修法才修的 原本是兩年以下 案發在2018適用舊法 不要亂講誤導其他人 ※ 引述《djviva (安身守份待時以動)》之銘言: : : 撞死人遭判1年半,家屬怒轟法官輕判,2018年8月新莊桃園交界處萬壽路一段發生一 : : 亡車禍,年僅28歲女騎士下班騎車回家遭對向車衝撞,人被噴飛2層樓高重摔倒地, 送? : : 仍不治。不過家屬從民眾提供的畫面發現,駕駛肇事後精神恍惚,質疑是毒駕上路, : : 驗出毒品反應,但現在卻僅依「過失致死」判1年半,讓家屬無法接受。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 : 吸食第一級毒品, 處6月~5年有期徒刑 (ex: 海洛因, 古柯鹼) : 吸食第二級毒品,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 安非他命, 大麻) : 過失致死呢, 刑法276: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以下罰金 : 現在猛了, 吸毒+過失致死不是等於兩者相加的責任 : 法官判1.5年看來像是兩者相減的結果 : 對於吸毒的人來說 : 本來就淪落or墮落到社會底層, 沒有未來希望可言 : 近年來法官們對於吸毒後殺人or過失致死的判決 : 應該大大鼓舞了他們往後出門時 : 都先吸一點安, 嗑幾口大麻 : 把合法的金身披上身再出門 : 就真的天王老子都不怕了 : 想混黑社會本來不吸毒的 : 為了自己未來應該也會開始去碰 : 大麻就夠了, 二級 : 台灣的立委們再不好好的修法使其符合現實期待 : 真的大家就只能自求多福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134.1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605148628.A.690.html

11/12 10:39, 3年前 , 1F
新法舊法 要不要用 還不是看法官心情
11/12 10:39, 1F
不要亂講 ,罪刑法定原則,哪是你想用哪個法隨便你 ※ 編輯: sinachao (114.136.134.118 臺灣), 11/12/2020 10:40:19

11/12 10:39, 3年前 , 2F
毒蟲,酒駕,神經病,不是都應該無罪:p
11/12 10:39, 2F

11/12 10:41, 3年前 , 3F
覺得信用破產的東西, 不用多講吧.
11/12 10:41, 3F

11/12 10:42, 3年前 , 4F
"適用舊法" 就是你自己的解釋 今天我想依新法來判不行嗎
11/12 10:42, 4F

11/12 10:43, 3年前 , 5F
當然不行啊 你先去看一下條文好不
11/12 10:43, 5F

11/12 10:44, 3年前 , 6F
刑法是原則從舊 例外從輕原則
11/12 10:44, 6F

11/12 10:45, 3年前 , 7F
樓上 照你說 原則從舊 就很有操作空間了
11/12 10:45, 7F

11/12 10:47, 3年前 , 8F
哥哥啊 原則從舊例外從輕 是要比較舊法新法刑度
11/12 10:47, 8F

11/12 10:47, 3年前 , 9F
當然不行阿
11/12 10:47, 9F

11/12 10:47, 3年前 , 10F
不是你自己嘴砲就能操作了
11/12 10:47, 10F

11/12 10:50, 3年前 , 11F
4樓不要自己把臉湊出來給人打好嗎 笑死
11/12 10:50, 11F

11/12 10:50, 3年前 , 12F
樓上 快笑快笑
11/12 10:50, 12F

11/12 10:52, 3年前 , 13F
反正玩文字遊戲拉 準則是啥
11/12 10:52, 13F

11/12 10:55, 3年前 , 14F
說了你也不會聽 跟你說有用嗎
11/12 10:55, 14F

11/12 10:56, 3年前 , 15F
你連條文這麼簡單都不看 當然不知道準則是啥
11/12 10:56, 15F

11/12 10:56, 3年前 , 16F
你先去說服第一篇下面的鄉民拉
11/12 10:56, 16F

11/12 10:58, 3年前 , 17F
有些人不講道理的 說服他們幹嘛
11/12 10:58, 17F

11/12 10:58, 3年前 , 18F
你不就完美示範了
11/12 10:58, 18F

11/12 11:01, 3年前 , 19F
我都已經貼判決了 判決理由寫得很白話 不會自己看?
11/12 11:01, 19F

11/12 11:10, 3年前 , 20F
新法舊法都是用比較輕的判啦 呵呵
11/12 11:10, 20F

11/12 11:16, 3年前 , 21F
論罪科刑 利於行為人 先加後減 大概這樣 反正過失 不是故意
11/12 11:16, 21F

11/12 11:24, 3年前 , 22F
從舊從輕懂不懂? 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判決違背法令
11/12 11:24, 22F

11/12 11:29, 3年前 , 23F
這就是為啥大家都懶得跟法盲解釋阿,看看推文裡的就知道了
11/12 11:29, 23F

11/12 13:07, 3年前 , 24F
中肯,都嘛法盲,判太重了
11/12 13:07, 24F
文章代碼(AID): #1Vh9_KQG (Gossiping)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Vh9_KQG (Gossip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