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涉貪立委續押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不滿:依憲政體制應由司法院函文
※ 引述《leocean9816 (阿光)》之銘言:
: 1.媒體來源:ETtoday
: 2.記者署名:蘇晏男
: 3.完整新聞標題:3涉貪立委續押 民進黨立委陳明文不滿:依憲政體制應由司法院函文
: 4.完整新聞內文:
: 立法院22日同意北院續押涉貪的蘇震清、陳超明、廖國棟等3名立委,然而,有媒體報導
: 民進黨立委陳超明等人不滿,跑到立法院長游錫堃辦公室嗆聲。對此,陳明文晚間澄清,
: 報導與事實不符,當時主要是針對該案衍生的立法權與司法權間憲法爭議,在院長辦公室
: 與游錫堃溝通,絕無任何嗆聲與不滿的情緒。
: 陳明文發新聞稿表示,我國憲政五權分立,並就各該治權的行使,均設有機關為之,彼此
: 互為制衡與監督,斷無個別權力的行使凌駕於其他,以害及各該憲法機關的運作,就此等
: 權力分立的憲政精神,根據大法官585號解釋文中闡述甚明。再者,按照憲法增修條文第4
: 條第8項的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 」
: 陳明文指出,而立法院是由各該選區選民所選出的立法委員組織而成,本身的性質為合議
: 制 非同行政院是首長制,由行政院長即可決定相關政策走向,故該增修條文中所謂「非
: 經立法院許可」等語,應是指由立法委員全體所組成的院會共同決定,是否「同意」該等
: 涉案委員的逮捕、拘禁。
: 陳明文認為,此案在程序上本應屬「司法院」與「立法院」的爭議,卻僅憑「台北地方
: 法院」一紙公文,「函知」立法院將於會期中拘禁多名現任立法委員,本人不是反對拘禁
: 與否的實體問題,而是針對「台北地方法院」的相關程序與前開憲法增修條文是否相符提
: 出質疑?且各該涉案立委既然是由各該選民經選票託付選出,若受司法單位拘禁,則該等
: 委員難以於立法院會期中如實表達選民需求,而損及各該選區選民的權益,難謂不使立法
: 權核心受有司法權侵害之虞,因此他為此方與立院同仁討論此重大憲政議題。
上述這兩大段,都是講同一個東西,理由看起很充分。
可是,搭配上下文看,怎麼看似乎是此地無銀三百萬。
上述提到『本人不是反對拘禁與否的實體問題』,
既然你都說不是反對拘禁與否的實體問題,那麼,下面這兩段是在543什麼呢??
: 陳明文表示,「羈押」為干預人身自由最大的強制處分,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 允宜慎
: 重從事,其非確已具備法定要件且認有必要者,當不可率然為之。就此,大法官已於多號
: 解釋中屢屢闡明,立法院近年亦有立法修正多項羈押替代方案,以免過於戕害人權,如具
: 保、責付、限制住居、以科技設備監控、不予核發護照等替代手段。
: 陳明文指出,在本案中,相關證物既經台北地檢署長期蒐證完畢,證人的證述亦已詢問
: 鞏固本案已無有使案情晦暗的可能,相關司法單位仍未思以該等替代手 段的行使,逕施
: 以干預人身自由最劇烈的手段,並請立法院同意,是否與刑事訴訟法不合,而有違我國人
: 權立國的精神,亦非無討論空間。
請問,羈押庭開完了沒。 你當羈押庭的法官都不懂法律嗎?
: 陳明文強調,本案實屬可受公評的事項,他身為公民與民意代表,對此提出建言與討論,
: 願受各界指教,絕非如報載般護航不法,他堅決支持嚴懲貪污不法,但亦請堅守我國憲政
: 程序正義。
陳明文要出來維護憲政體制,你該講的是,
請院長召開臨時緊急大院會議,
然後全體立委具名投票表決是否同意羈押,同時鑒請司法院以司法院名義補發文;
或是陳明文請立院院長去找飲料總統出面,調和立法院與司法院的意見啊;
再不然,找立委連署聲請大法官釋憲啊。
我這樣講完,有沒有機會撿三百萬呢??然後要求石田三成呢?? 好像三成改成一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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