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若涉貪200萬和2000萬那個比較嚴重的卦?!

看板Gossiping作者 (Pulizu普麗珠)時間3年前 (2020/08/02 02:45), 3年前編輯推噓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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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ul (腹內原來草莽)》之銘言: : 若涉貪200萬和2000萬那個比較嚴重的卦?! : 如果涉貪不分金額都一樣嚴重的話那涉貪2000萬的怎麼罵的人比200萬的少 : 如果涉貪金額高的比較嚴重的話那涉貪2000萬的怎麼罵的人比200萬的少 -------------------------------- 先來討論"貪汙治罪條例" 先說喔林益世靠著律師和法院幫開金手指所以沒用這條判 →財產來源不明罪還是啥麼的忘了 :一審有期徒刑7年4個月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 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抑留不發職務上應發之財物者。 二、募集款項或徵用土地、財物,從中舞弊者。 三、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者。 四、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 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 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五、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 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 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 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未遂犯罰之。 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 、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一、第四條至前條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 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 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第二百七十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第五項之罪。 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九條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罪。 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五條之罪。 六、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六條之罪。 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六條之罪。 八、藥事法第八十九條之罪。 九、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罪。 十、其他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所犯之罪。 第 7 條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 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 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9 條 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自首者 ,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 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 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得。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 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 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 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第 12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 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 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第 13 條 直屬主管長官對於所屬人員,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 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 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5 條 明知因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所得之財物,故為收受、搬運、隱匿、寄藏 或故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6 條 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為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自首者,處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第 17 條 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正篇開始 : 假設某個爪爪配色黨的黨主席小明 真的被抓去起訴、一審也貪汙brabra條例定讞 那應該是5-3那一條--保底七年牢飯 綠糞蟑螂最愛的屏東黑金蘇是帶頭的,一定會判的比小明重、輪不到你們高潮放心 當然審問的過程中 ~有沒有人想要轉汙點證人那又是一回事了 各位側翼以後得學會ROC.TW獨特換算單位:1益世(以8000萬計)4震清40明 槓拎老師55555... 枉費我年初這麼努力跟朋友拉票 時代力量也學壞了.............. -- https://i.imgur.com/jTkboQ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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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2 02:48, 3年前 , 1F
價值勝於個人 不要氣餒 !!
08/02 02:48, 1F

08/02 02:49, 3年前 , 2F
是3/2震清啦
08/02 02:49, 2F
修正 ※ 編輯: SuperBMW (36.233.176.146 臺灣), 08/02/2020 02:49:34

08/02 02:49, 3年前 , 3F
不然變成震清貪比較多了
08/02 02:49, 3F

08/02 02:50, 3年前 , 4F
不過確實藍綠不一樣爛 民進黨只有2/3個國民黨爛而
08/02 02:50, 4F

08/02 02:50, 3年前 , 5F
08/02 02:50, 5F

08/02 02:57, 3年前 , 6F
我覺得3323不能簡化為3000
08/02 02:57, 6F

08/02 02:58, 3年前 , 7F
KMT 適用法定職權說,所以5-3無效
08/02 02:58, 7F

08/02 02:59, 3年前 , 8F
實質影響力說總共只判了兩個人,恰巧都是DPP
08/02 02:59, 8F
※ 編輯: SuperBMW (36.233.176.146 臺灣), 08/02/2020 12:4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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