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苗博雅:KMT、TMD立委有帶大腦上班嗎?
※ 引述《yataiml001 (隨心)》之銘言:
: 苗博雅看到KMT、TMD立委的行為,點出了一個重要問題:
: 立委沒參與表決,會影響後續聲請釋憲的資格
:
: 並質疑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憲政常識,難道國民黨、民眾黨的立委不知道?
: 畢竟身為一個納稅人,阿苗也很想知道這樣的人事同意權審查是否合憲。
: 國民黨、民眾黨立委放棄投票,連帶影響自己聲請釋憲的資格,有帶大腦上班嗎?
:
: 身為納稅人的阿苗很生氣,人民為什麼要浪費稅金給你們演這種無腦的戲!
:
: https://i.imgur.com/TfZ3Vot.png

: 心得:
: 這個問題還真的滿嚴重的,
: 看來在野黨直接把自己的最後一條路封死了,
: 鬧到該質詢的沒質詢、該投票的沒投票,現在連釋憲也沒法做了。
: KMT跟TMD在立法院是在哈囉?
關於立法院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所生爭議是否可以聲請大法官釋憲可分為標的與聲請
管道兩個部分討論。輿論就前者的討論甚少,但對後者則有以台北市議員苗博雅為首的
意見認為:「立委沒參與表決,會影響後續聲請釋憲的資格。大一法律系學生都知道的
憲政常識,難道國民黨、民眾黨的立委不知道?」這個意見頗有誤解,有必要澄清。
就標的的問題,釋憲史上曾有前例:釋字第632號解釋即是以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
(不)作為為違憲審查客體。該次釋憲的原因事實是:第三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
察委員任期於2005年1月31日屆滿,因此陳水扁總統於2004年12月20日以咨文向立法院
提名張建邦等29人為第4屆監察委員,但這份名單遭到在野黨杯葛,利用立法院程序委
員議事程序,屢次阻擋監察委員人事同意權進入立法院院會審查。因此立法委員賴清德
等89人向大法官提出釋憲聲請。
儘管大法官在是否應受理聲請有不同意見,例如彭鳳至、余雪明及許玉秀大法官認為,
立法法院程序委員會之決議行為,非屬於憲法解釋或一般抽象法規範之合憲性審查之範
圍,自亦非三分之一以上之立法委員所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余雪明大法官尚認為人事同
意權的爭議屬政治問題,應不受理。
多數意見雖未表明受理理由,僅在解釋理由書中提及聲請符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惟從許宗力、廖義男大法官所提之協同意見書中,可窺見多
數意見何以認為應受理的端倪:
「憲法疑義多非憑空想像而生,乃是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在行使職權之過程中,因本身
或其他機關之具體行為(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引發該行為是否牴觸憲法規範或如何行為
始合乎憲法規範之疑問,再適度地抽象化後,形成一般性、原則性之憲法疑義。[...]
本院歷來作成之憲法疑義解釋均為特定時空背景下之產物,蓋憲法疑義多非憑空想像而
生,乃是中央或地方各級機關在行使職權之過程中,因本身或其他機關之具體行為(包
括作為或不作為)引發該行為是否牴觸憲法規範或如何行為始合乎憲法規範之疑問,再
適度地抽象化後,形成一般性、原則性之憲法疑義。[...] 由於憲法疑義係在各級機關
行使職權、適用憲法之具體過程中產生,且為個案爭議抽象化後之結果。當本院對聲請
解釋所涉及之憲法條文作成一般性、原則性之闡釋時,其實已無可避免地就相關具體行
為之合憲與否作出評價,僅在行文慣例上,為謹守抽象解釋之精神,本院不必然會直接
指明該具體行為有無牴觸憲法。鑑此,倘以聲請意旨涉及對具體行為違憲之指摘(在本
件中,乃指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運作違憲),即認其尚非應予受理之憲法疑義,恐非的
論」。
而就聲請是否會有不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要件的情形,則須從大法官第1476次
會議之不受理決議嚴格解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行使職權」說起。在大法官第
1476次不受理決議前,大法官對聲請人數是否滿三分之一之立法委員之認定,與德國聯
邦憲法法院法第13條第6項所謂「抽象規範審查」(abstrakte Normenkontrolle)-也就
是聯邦眾議院四分之一之議員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憲法訴訟-的解釋一致,是採取寬鬆
的形式認定。
惟在該不受理決議中則一改過去標準,反以:「聲請人38人中之1位立法委員並未參與
系爭預算 [...] 在系爭二讀程序之任一表決,其既未行使職權,即不得計入大審法第5
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聲請人人數」,以及「原或曾持反對立場之立法委員,如於最後表
決議案時,改投票支持議案之通過,而成為多數,自不得再以少數立法委員之地位聲請
解釋,否則亦有違上述少數保護之立法意旨」為由,認為聲請人不滿三分之一以上之立
法委員,從而作成不受理之決議。質言之,在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之不受理決議中,多
數大法官是以立委「有無參與表決」及「其主張是否經表決而未果」來決定提出釋憲聲
請之立委有否「行使職權」。
然而這樣的見解引發極大的爭議,因為這不僅是大法官在決定是否受理聲請時,深入詳
查每位作為聲請人的立委就聲請案件如何行使其表決權,甚至不許允立委改變其過去的
見解(無論是原先支持改為反對,或是原先反對爾後變為支持)。其後,湯德宗大法官
也於對大法官第1482次會議決議不受理監察院提出的不當黨產釋憲案所提出之不同意見
書中,強烈批評這次的不受理決議,並指出:「除非多數大法官從善如流,改過不憚,
即時變更該不受理決議所創設之標準,今後少數黨立委聲請解釋法律違憲,欲獲『受理
』之機會要屬渺茫!準此新標準,廣獲各界肯定之前揭本院釋499號解釋當初將無法受
理,遑論作成解釋!」
所幸到了釋字第781號解釋,大法官再度放寬為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之不受理決議所限縮
的聲請門檻,認為:「查聲請人於立法院就系爭條例修正案之二讀審議程序完成時,於
議場公開表示:『錯誤年改!拒絕背書!』後,反對就系爭條例修正案進行三讀審議程
序未果,繼而未出席該審議程序 [...],得認聲請人38人(按為行為時立法委員總額三
分之一)為不贊成多數立法委員所通過系爭條例修正案之少數立法委員。其等確信多數
立法委員表決通過之系爭條例上開規定內容有違憲疑義,於系爭條例通過並經總統公布
生效後,向本院聲請解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受理。」換
句話說,大法官不再堅持以「有無參與表決」及「主張是否經表決未果」來計算聲請釋
憲的立委人數,即使退席抗議,只要能認定聲請立委有「反對立法院特定(不)作為」
的意思即可。
這樣經過再次放寬的標準也可在大法官過去審理立法院拒不行使監察院人事同意權之釋
字第632號解釋中看出其道理。過去在野黨立委利用議事程序阻止監委人事案進入院會
審議,當然更無表決,若以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不受理決議的嚴格標準,被阻擋投票的
立委當不能聲請釋憲。然如此一來豈非只要能阻擋表決,就可阻絕少數立委聲請釋憲的
機會!
事實上,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可以聲請釋憲,除了為維護客觀憲政
秩序外,亦是為了保護國會中的少數意見。姑且先不論大法官在決定是否受理聲請時,
去詳查各別立委有無表決、對聲請案的看法是否與過去表決時不同已是十分詭譎之事,
純因上述理由即可從聲請人中剔除未表決或變更見解的立委,實難說得上是在保護國會
中的少數意見。
德國基本法及聯邦憲法法院法中不僅有與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相仿的規
定,其更只要求四分之一聯邦議會議員連署即可提起憲法訴訟。對此,德國憲法訴訟學
理與實務一向認為這個要求僅只是形式標準而已,不問國會議員心中所思所想,是否言
行不一。無論是為了維護客觀憲政秩序,亦或是要貫徹保護少數,此種看法皆可支持。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大法官採納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致的形式認定標準,雖然一
度短暫偏離,但在釋字第781號解釋之後,相信兩個憲法法院對相仿規定的意見會再次
趨近。
苗博雅的意見不僅與現行釋憲實務不合,也不合理,比之作為我國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與
即將施行的憲法訴訟法重要參考的德國憲法訴訟法學理與憲法訴訟實務實務更是南轅北
轍。希望大家要好好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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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ries she
With silent lips. "Give me your tired, your poor,
Your huddled masses yearning to breathe free,
The wretched refuse of your teeming shore.
Send these, the homeless, tempest-tost to me,
I lift my lamp beside the golden door!" Emma Lazaru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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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沒考慮到手機讀者的情況,已經盡可能排版以使手機閱讀起來不會過於凌亂,
雖然仍不盡理想,但我盡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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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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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提到的正是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的不受理決議。前文也有說明,那項過於嚴格的標準
已透過釋字第781號解釋緩和。真正的問題在於:立委有否參與表決,以及表決時與聲請
時的立場不同,是否會影響聲請釋憲的資格?答案前文也提過,可以再說一次:不會,
也不應該會。事實上,讓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的立委可以聲請釋憲,除了為
了維護客觀秩序外,也是為了保護國會中的少數意見。即使姑且先不論大法官在決定是
否受理聲請時,去詳查各別立委有無表決、對聲請案的看法是否與過去表決時不同已是
十分詭譎之事,純因上述理由即可從聲請人中剔除未表決或變更見解的立委,實難說得
上是在保護國會中的少數意見。德國基本法及聯邦憲法法院法中不僅有與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相仿的規定,其更只要求四分之一聯邦議會議員連署即可提起憲法
訴訟。對此,德國憲法訴訟學理與實務一向認為這個要求僅只是形式標準而已,不問國
會議員心中所思所想,是否言行不一。無論為了客觀憲政秩序,抑或為貫徹保護少數,
此種看法應可支持。
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大法官採納與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一致的形式認定標準,是以非
採取形式認定的許宗力大法官當時也只能在對釋字第603號解釋意見書中表示異見。在受
理立委釋憲聲請時,大法官得檢視各別立委如何行使職權的意見得到貫徹,則是許宗力
大法官回任大法官並兼司法院院長之後的事,也就是前述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之不受理
決議,只是引起極大爭議。所以我們看到在釋字第781號解釋已不再以立委「有無表決」
或「表決有無結果」來決定是否受理聲請,反而認為即使退席未參與表決,只要能認定
其反對立法院的特定作為或不作為,仍不失聲請釋憲的資格。因此合理推測,大法官與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對國會議員提起憲法訴訟的受理標準,其意見已經或-最晚到許宗力
大法官卸任後-將再次趨近。至於苗博雅所謂:「按照大法官見解,所謂的行使職權,
必須是法定職權。且認定的重要依據,是刊載於議事錄的職權行使。」只是將自己獨創
的見解附會於前述大法官第1476次會議之不受理決議上,比大法官在第1476次會議之不
受理決議中所說還嚴格得多,若採此見不僅國會議員要能聲請釋憲機會渺茫,更完全偏
離規範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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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ocketsun (89.12.73.130 德國), 07/23/2020 05: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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