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香港國安法第43條實行細則明生效

看板Gossiping作者 (whitening)時間3年前 (2020/07/06 21:50), 3年前編輯推噓16(1608)
留言24則, 22人參與, 3年前最新討論串2/5 (看更多)
太感動了,這施行細則真的太美,行政機關可以監聽、搜索、扣押沒收人民資產, 要求外國組織提供人員基本資料跟收入明細, 香港法院可以關門了,香港已死。 === 1.為搜證而搜查有關地方 有關細則參照多條現行法例中有關特殊情況下容許緊急搜查的條文,包括《火器及彈藥條 例》(第238章)及《進出口條例》(第60章)等。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 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 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翻譯:搜索只需要處長授權就可以搜了,狂。 2.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 參照現行《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限制受調查人離境的條文,細則授權警務人員可 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犯了該等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受調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 限制其離開香港,以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交出旅行證件的人,可以書面向警務處處 長或裁判官申請發還該旅行證件及批准離開香港。 翻譯:我懷疑你這外國人違法,你就不准離開香港。 3. 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 有關安排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 )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保安局局長如有合理理由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相關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 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任何財產是危害國家 安全罪行相關財產,亦有責任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快向警方披露,以及不得向另一人披 露任何相當可能損害或會因應上述的披露而進行的任何調查的資料。律政司司長亦可向原 訟法庭申請限制令或押記令,禁止任何人處理任何可變現財產,或指明可變現財產作為押 記以擔保向政府繳付款項的命令,並可向法庭申請沒收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犯罪得益,命 令在訂定期間内妥為繳付追討款額。 翻譯:我懷疑你,就可以凍結你的資產、以命令將你的財產充公。 4. 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 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 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 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 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但 若所需的科技並非發布者或有關服務商合理可得,或有關服務商遵從有關要求有對第三方 招致相當程度損失或損害第三方的權利的風險存在,則可為合理辯解。 若有關的信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有關資訊會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務人員可向 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作出行動盡快移除該信息。有關人員亦可在指定情 況向裁判官申請發出手令,授權警務人員,要求有關服務商按情況所需提供有關身分紀錄 或解密協助。 翻譯:香港也有網路長城了。 5. 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 警務處處長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 下,藉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送達書面 通知,規定該組識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內,按指定方式向警務處處長提交指明資料(包括 在香港的活動及個人資料、資產、收入、收入來源及開支)。此細則參考了現有《社團條 例》(第151章),社團事務主任可要求社團提供資料的條文。 翻譯:國民黨民進黨有義務提供香港指定之個人資料、財產、收入明細。 6. 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家安全的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 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 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授權當局須確定秘密行動能符合「相稱性」和「 必要性」的驗證標準,方可作出授權。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國安委對警務處採取 規定的措施負有監督責任,而根據實行細則,行政長官可委任一名獨立人士,協助國安委 履行上述的監督責任。此外,保安局局長亦發出《運作原則及指引》,為警務人員如何作 出有關申請及行使權力提供運作原則及指引,規定警務處人員在執行有關職能時須予遵守 。有關《運作原則及指引》會與《實施細則》同時刊憲。 翻譯:監聽你只需要行政命令就可以了。 7. 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協助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干犯有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務人員可 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内回答問題,或提供或交出相關資料或物料。 有關條文,參考現行《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及《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 施)條例》(第575章)相關權力和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76.2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594043412.A.747.html

07/06 21:51, 3年前 , 1F
9.2應許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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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要做壞事就不用怕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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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蔡英文要不要放寬偷渡來的香港人也可以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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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跟文革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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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但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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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1:52, 3年前 , 6F
不然這個實施下去 肯定一堆人非法離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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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警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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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1:55, 3年前 , 8F
那個5是怎麼回事 可以命令台灣喔XD
07/06 21:55, 8F
看起來是這樣沒錯。

07/06 21:55, 3年前 , 9F
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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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1:55, 3年前 , 10F
蔡就算做應該也不會高調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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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1:56, 3年前 , 11F
白色恐怖香港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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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1:56, 3年前 , 12F
監視監聽直接做成屌環,還強制裝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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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Whitening (1.171.76.253 臺灣), 07/06/2020 21:58:08

07/06 21:59, 3年前 , 13F
第五個叫牠去死 香港人是什麼東西也敢要去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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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1:59, 3年前 , 14F
馬:蔡的國安五法也不遑多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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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2:48, 3年前 , 15F
5是賦予權利,不是讓外國政治團體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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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22:56, 3年前 , 16F
神經病誰理你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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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00:32, 3年前 , 17F
國民黨有義務 其他人誰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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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04:52, 3年前 , 18F
好爽喔,看到有錢人都能合法綁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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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06:12, 3年前 , 19F
推文又有支那賤畜崩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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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7 06:18, 3年前 , 20F
支那賤畜醜態百出
07/07 06:18, 20F

07/07 06:51, 3年前 , 21F
5是怎樣,台灣各政黨不配合你港府要到台灣抓人?
07/07 06:51, 21F

07/07 07:47, 3年前 , 22F
以前都直接幹 現在還法條化 真是進步了
07/07 07:47, 22F

07/07 08:39, 3年前 , 23F
這樣一堆準備製造動亂的廢青會覺得很不方便
07/07 08:39, 23F

07/07 13:42, 3年前 , 24F
5很誇張,外國組織不願配合時,連組織一起定罪,囂張
07/07 13:42, 2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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