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自願加班也不行!公司沒付952元加班費遭罰5萬 法院:避免慣老闆
法律人就是這點最好笑
一審裁定撤銷處罰,被退回更審
更一審還是裁定撤銷處罰,又被退回更審
終於更二審結果不一樣了,這次上面大概滿意不會退回更審了。
最好笑的是更審退回的時候判過的法官要迴避,但上級法官永遠是同一個
可以一直發回去更審
一定會有人說 幹 哪可能有這種事?法盲又在亂說
不然看看下面這例子
"性侵案8度發回更審 纏訟14年後換新法官終定讞"
"8度更審 性侵被當性交易 害女輕生"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314/37582335/
最高院法官一直堅持這是性交易不是性侵,然後受害者前前後後14年都要跑法院
不斷的被問這些事情,好險地方法院夠硬,八審都堅持原判
不然被害者在新聞裡都說想去自殺了
最後是最高院法官升官去了,換法官負責才定讞
這種超扯制度
然後法律人一天到晚嗆說法官只能按照法律判,要改善只能修法
法律人真的好棒棒
※ 引述《kyle5241 (Kyle Korver)》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 例如蘋果日報、自由時報(請參考版規下方的核准媒體名單)
: 蘋果日報
: 2.記者署名:
: ※ 沒有在這打上記者或編輯署名的新聞會被水桶14天
: ※ 外電至少要有來源或編輯 如:法新社
: 王怡蓁
: 3.完整新聞標題:
: ※ 標題沒有完整寫出來 ---> 依照板規刪除文章
: 【獨家】自願加班也不行!公司沒付952元加班費遭罰5萬 法院:避免慣老闆
: 4.完整新聞內文:
: ※ 社論特稿都不能貼!違者刪除(政治類水桶3個月),貼廣告也會被刪除喔!可詳看版規
: 上市公司華經資訊(2468)2016年間被台北市勞動局勞檢查出,未給付2名員工共952元的加
: 班費,被依違反《勞基法》裁罰5萬元,並公告公司及負責人名稱。華經不服,提起行政
: 訴訟,儘管員工證稱「我們沒有要申請」,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二審仍認定,員工可能
: 礙於「組織文化、氛圍、潛規則」不敢提出要求,華經未主動查明,反而消極讓員工滯留
: 加班卻未給付加班費,判決勞動局裁罰有理,還可上訴。
: 華經資訊專營網路系統整合,包括雲端IT基礎架構建置、網路代管等服務,也承接過許多
: 政府標案。
: 北市府勞動局2016年勞檢時,發現華經規定員工工作8小時,晚上6點過後,以半小時為單
: 位算加班費,當時有2名員工各加班2.5個小時,加班費各為500元、452元,不過公司卻沒
: 給加班費。
: 由於華經過去曾有違反《勞基法》的紀錄,北市勞動局認為這是第2次違規,依《勞基法
: 》開罰5萬元,公布公司及負責人名稱,並於2017年3月16日執行處分。不過,華經不服,
: 訴願遭駁後,提起行政訴訟抗罰。北高行一審、更一審都判決撤銷勞動局原處分,但最高
: 行政法院認為違法性調查不完備,二度發回更審。
: 華經主張,2名員工審酌工作情況才自行延長工時,公司未要求他們加班,2人也未按照公
: 司的《工作規則》及《加班管理辦法》事前申請加班,事後也沒有補申請, 視同自願拋
: 棄申請加班的權利 ,且過去員工按照規定申請加班費,公司都沒有拒絕給付的情況,強
: 調不是公司的不當措施或氛圍導致他們不敢申請。
: 華經認為,法院過度「憂慮」勞工不敢申請加班費,2名員工出庭時也證稱:「單純想把
: 事情做完,主管有告訴我們,要留下來工作,可申請加班,但我們沒有要申請。」因此,
: 本件沒有延長勞工工時而不給付加班費的違法情況。
: 北市勞動局則指出,2名員工確實有加班,沒給加班費就違法,且 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
: 提及,勞工常屬弱勢一方,有時因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讓他們難立於平等地位與僱
: 主協商,勞工延長工時,僱主即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的義務,與僱主是否採取加班申請制
: 度無關,也就是說,如果公司不想讓員工加班,可以制止或反對,有加班就應該給錢。
: 勞動局指出,根據打卡記錄顯示,2員工都有加班2.5小時,公司設有讀卡式出勤系統,只
: 要有異常,人事主管都會知道。況且員工接到異常通知時,並沒補加班申請的選項,只能
: 申請免簽到、請假,公司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失,因此要求法院駁回華經要求撤銷處分
: 的請求。
: 北高行更二審認為,2員工加班是事實,如果公司不願員工加班,可以採取許多措施避免
: 員工繼續工作,而不是消極地任由他們滯留,卻拒絕給付加班費,平白受領勞工提供的勞
: 務。
: 此外,人事主管指稱,他當時因休假未發現2人加班,直到3個月後遭勞檢發現員工加班,
: 他才詢問2員為何加班,如果確實在工作可以申請加班費。他指出,過去詢問員工為何加
: 班時,有些人會說完成工作是本分,有些人是認為自己能力不好,所以如果員工沒有申請
: 加班,他不會特別留意刷退紀錄。
: 法院認為,從主管的說法可知,主管沒事前防止加班,也沒有事後補發加班費,公司對加
: 班的員工沒有積極作為。
: 更二審指出,華經的《工作規則》及《加班管理辦法》顯示員工加班要「事先」填寫申請
: 單,送主管核准,才能加班,或經主管臨時指示加班,才能補辦加班申請,事後是否能申
: 請加班費,沒有明訂。
: 更二審合議庭更說,營利單位追求利潤、降低成本不應用延長員工工時,拒付加班費的違
: 法方式,不過,這些情況卻時有所聞,難怪民間會有所謂「慣老闆」的戲謔說法。
: 至於華經稱員工沒提出補加班申請視同自行放棄權利,公司應免責,合議庭不認同,反而
: 認為僱主應該主動查明給付,避免員工不敢提出要求。因此,更二審推翻前幾審的認定,
: 認為本件有加班事實,僱主就應該給予加班費,勞動局的處分並沒有違法。(王怡蓁/台
: 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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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明明就應該是法律審,常常退回更審都一腳踩進事實審的範圍
不管啦反正不同意都法盲,呵呵
※ 編輯: Arnol (111.82.119.61 臺灣), 06/15/2020 15: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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