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健保自付差額醫材設上限 醫:保險公司是贏家
很多人說自付差額醫材設上限,那高階醫材我自費就好啦
事實是,其實現在在健保署的德政下
很多新醫材根本就不進台灣,國產新醫材也選擇先銷售國外
1. 新醫材收自費要經過健保署核准: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取自費特材費用規範》中規定
二、全民健保尚未收載之特材品項,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或特材許可證
持有廠商應先向本署建議納入給付,未向本署建議核價之特材,健保
不予給付,且不得向保險對象收取自付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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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如果今天廠商進口或開發一款效果更好或副作用更低的新醫材
就算想單純賣自費不走健保,不好意思你還是要先申請健保給付
健保署開會決定不給付的話,你才可以用自費販賣
要是屬於有天花板的八大類醫材,管你效果再好只要我認定是同功能
不好意思健保已經有給付了,就是給你死豬價拉!
而且這個認定是健保署說得算喔~~廠商沒有溝通餘地
你覺得這八大類醫材未來還會有台灣廠商投入研發或引進新醫材??
2. 新醫材納入健保給付核價不合理:
在《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 52-2 條中
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如下:
一、創新功能特殊材料,得自下列方法擇一訂定:
(一)公立醫院、醫學中心(含準醫學中心)或兩者合併之採購決標價格之
中位數,除以收載時最近四季結算之醫院總額部門浮動點值之平均值。
(二)各層級醫療院所收取自費價格之中位數。
(三)依成本計算。廠商須切結所提送之成本資料無誤,且須經保險人邀集
成本會計、財務及醫療專家審議。
(四)國際價格中位數。
(五)原產國特材價格。
(六)廠商之建議點數低於前五目訂定之點數者,得採該建議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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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的說如果廠商進口或開發新醫材,屬於全球第一波引進的產品
想當然爾剛進入市場當然沒有(一)、(二)、(四)、(五)的價格
那不好意思,健保核價只採認 (三)成本,請提交生產製造成本給健保署
而且研發成本不採認喔~~ 廠商大概要佛祖轉世才願意虧本賣吧
所以你各位不要說台灣醫療先進了,想在台灣用到最新的醫材還是做夢吧
反正健保署覺得你有醫材可以用就好,大家自己身體顧好卡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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